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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的区别

时间:2012-09-22 06:59来源:伊若汐 作者:homeanimal 点击:
此外,用人单位在出现经营困难等情形,需要裁减人员,解除与者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也需要提前30日通知全体劳动者或工会。 (二)终止情形 我国《劳动法》第23条只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并没有

此外,用人单位在出现经营困难等情形,需要裁减人员,解除与者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也需要提前30日通知全体劳动者或工会。


(二)终止情形


我国《劳动法》第23条只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并没有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而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了列举式的规定。我不知道个人授权委托书。该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当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述事实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三、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从而不能出现当事人预想达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与愿违地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解除的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劳动者在人身受到威胁,被强迫劳动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应的程序:劳动者单方辞职的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通知劳动者,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文件;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履行通知义务,尽管该通知义务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使书面的,但劳动者在其人身受到威胁的情形下,无需通知;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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