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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章制度(转载)

时间:2012-11-14 07:13来源:深雪锦心 作者:wangshanying 点击:
为加强教职工的组织性、纪律性,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树立良好校风,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等政策规定及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请假类别和期限 1.病假:因病需治疗和休

为加强教职工的组织性、纪律性,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树立良好校风,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等政策规定及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请假类别和期限

1.病假:因病需治疗和休养、无法上班的应请病假。

2.事假: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无法上班的应请事假。

3.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非晚婚者,婚假5天;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婚假15天。

4.哺乳假: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后哺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审批,可请哺乳假。

5.看护假:男教职工爱人生育孩子可以请看护假。假期10天。

6.丧假: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岳父母、公婆死亡,经单位领导审批可请丧假。丧假期5天。

7.计划生育假:教职工凡实行计划生育措施的,可请计划生育假。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正常产(包括产前休息两周)90天;

独生(办独生子女证者)125天;

晚育加15天;

剖腹产加30天;

产后结扎输卵管加21天;

怀孕不满4个月小产15至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小产42天;

难产加15天;

多胞胎生育每胞胎加15天;

宫内放环3天;

取宫内节育器1天;

输精管结扎7天;

输卵管结扎21天;

人流14天;

人流同时放环17天;

人流同时结扎35天;

中期终止妊娠(引产)30天;

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51天;

不满一周岁婴儿哺乳每班一小时。

8.探亲假:按国发[1981]36号、粤人薪[1996]1 9号文件规定执行,学校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探亲。

9.工伤假:根据人事、劳动部门规定的鉴定标准,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工伤假。其待遇按国家规定办理,但需经学校领导核准。

二、假期计算

1.事假、婚假、产假、看护假、哺乳假、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2.病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3.非坐班人员,请病假、事假起止日期均连续计算。

三、各类假期的待遇

(一)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

1.病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1)已转正定级人员

①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②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③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2)试用期、见习期的病假工资,以其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基数,按以上办法计发。

(3)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获得国家或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等,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金额发给。

2.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l—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基本工资。

3.探亲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

4.产假、哺乳假、看护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1)女工作人员产假期间的工资,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期间全部工资照发;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审批给予哺乳假的,哺乳假期间发给不低于75%的本人基本工资。

(3)男工作人员请看护假期间的工资,如其配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看护假期间全部工资照发;否则按事假有关规定执行。

5.婚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工作人员,在规定的结婚假期(含晚婚增加假期)内全部工资照发。

6.丧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工作人员,在规定的丧假期间内全部工资照发。

(二)校内分配

1. 工作人员,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期间岗位津贴和津贴补贴按标准发放(其他校内分配不发);

假期满后,经学校批准请哺乳假至小孩满一周岁的,哺乳假期间岗位津贴和津贴补贴按60%发给(其他校内分配不发)。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人员,处分期间岗位津贴、津贴补贴和其他校内分配不发。

2.婚假、看护假、丧假在规定的假期内岗位津贴和津贴补贴按标准发放。

3. 工作人员请事假,每请假1天,扣发当周期(每四周,下同)岗位津贴和津贴补贴的5%;事假累计超过7天不足10天的,扣发当周期岗位津贴和津贴补贴的50%;事假超过10天或旷工超过2天的,停发当周期的岗位津贴、津贴补贴和其他校内分配。

4.请病假,每请假1天,扣发岗位津贴和津贴补贴的2%;一年中病假超过半年的,其超过的时间岗位津贴和津贴补贴按标准的60%发给。

5. 教学值班按实到场次计发,并列入考勤统计,缺勤一场按半天计。

6. 教师系列按照职称参照相应行政岗位的原则计算。

四、请假手续

1.请假必须填写《教职工请假申批表》和《功课调动审批表》,按审批的程序和权限,报科室领导、学校领导审批。教学人员办理停课手续的,由教务处、中职部报办公室备案。如因病重、事急等原因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可电话先口头向有关领导请假,请假结束的第二日补办请假手续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

2.请病假超过一天以上,须有区县以上医院证明,方为有效。

3.请假期满仍不能上班的,必须办理续假手续。

4.出差办理公务的,应填写《出差报告表》。

5.请假或续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

五、请假审批权限

1.请假在二天(含二天)以下的,行政人员和中职部由所在科室领导、分管学校领导审批;四个系由所在科室领导、教务处、分管学校领导审批,并报告校长,报办公室备案。

2.请假三天以上的,逐级审批后,报校长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

3.中层干部请假,由处室审批后报校长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

4.因公出差,应报请所在科室领导和分管学校领导审批,正科长(含主持全面的副科长)应报请校长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

5.上班时间到校外办理公务的,应报请所在科室领导和分管学校领导同意;正科长(含主持全面的副科长)在上班时间到校外办理公务的,应报请校长同意。

六、旷工及旷工的处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无正当理由不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一个月,不接受教育者,按自动离职处理,报上级人事部门予以除名)。

2.请假期满,不续假或虽申请续假但未获批准,逾期不上班者。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4.本人要求调动工作、停薪留职、辞职,虽经组织同意,尚未办理离职手续而不上班者。

5.专职教师未经教务处领导同意,擅自改变教学计划、私自停课者。

6.无故不参加教学值班,或因故不参加教学值班而不请假者。

7.不参加政治学习、教研活动各种会议,而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虽请假未获批准者。

旷工期内除扣发相应的基本工资外:旷工一天,扣发岗位津贴和津贴补贴的25%,旷工二天扣发50%,旷工三天以上(含3天)停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

七、迟到、早退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迟到、早退:

1.不按学校作息时间,迟上班或提前下班者。

2.上课前十五钟,未到达学校教学值班,或最后一节课下课前离校者。

3.上课铃响后,未进入教室上课或提前下课超过五分钟者。

每周期迟到或早退1次者,扣发岗位津贴的10%,以后逐次递增10%扣发,经常迟到、早退者,学校将严肃处理。

八、考勤登记与管理

1.教职工到校上班、上课、值班、开会学习、教研活动均应填写登记考勤(不准代签名)。

2.各科室领导应负责本科室考勤管理,确定专人为考勤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校领导。

3.教职工的考勤登记、统计,暂以科室为单位,四周累计上报一次,经科室领导、分管学校领导审批后,报送办公室。

4.教学人员上课考勤及请假情况由教务处、中职部登记、统计,并报办公室备案;全体教职工大会的考勤由办公室组织签到、统计。

九、其它

1.做好工作是每位教职工应尽职责和义务,如有特殊情况,学校在必要时,临时改变工作时间或增加工作时间,任何教职工不得借故拒绝,否则按旷工处理。

2.本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具体内容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负责研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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