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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部分休假规定

时间:2013-01-23 15:46来源:旦雪 作者:李日辉Zachlee 点击:
注:以下为本人近期接受法律咨询,根据多数当事人弄不明白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后的详解,仅供参考。 提示:【法定婚龄:女年满20周岁,男年满22周岁。】 【晚婚: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初婚。】 【晚育:女年满24周岁初育。】 一、孕期 《劳动法》第六十

注:以下为本人近期接受法律咨询,根据多数当事人弄不明白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后的详解,仅供参考。

提示:【法定婚龄:女年满20周岁,男年满22周岁。】

【晚婚: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初婚。】

【晚育:女年满24周岁初育。】

一、孕期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二、产期

对于生育假期,《劳动法》明确规定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1,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假有不同的规定,下面只说明北京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北京市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哺乳期

目前法律没有法定的哺乳假期,仅规定一般情况下,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工资待遇,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但在哺乳期无正当理由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用人单位通知,仍不上班,可认定构成自动离职。自动离职是职工主动以不作为得形式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用人单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是对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确认,用人单位通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行为,与法律法规关于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没有冲突。


四、婚假

对于婚期,法定三天。另外,每个地区对晚婚假均有不同的规定。

北京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根据(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提示:再婚可享受法定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五、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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