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员工离职后的手续办理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日益增多,劳动者不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采取扣留档案及社保关系转移手续、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作为惩罚,都将违反 《劳动合同法》。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以下离职手续,在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避免劳动争议风险,必须引起用人单位的格外关注. 一、及时出具并送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劳动法》在第二十六条及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中都明文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出具书面通知。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就必须出具书面证明,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无法送达的要按照相关劳动法规及民诉法送达程序履行送达义务。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后果,一来会影响劳动者的继续择业权利,劳动者在重新就业时,新用人单位一般都会要求其出具离职证明,以规避双重劳动关系的发生。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即规定了由此导致劳动者损害的,用人单位将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影响了劳动者再次就业或无法领取失业金;二来导致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程序违法,一旦引发劳动争议,后果极有可能导致双方劳动关系没有解除或终止,依据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将承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责任。且该条款的主动权实际掌握在劳动者手中,实际操作中因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已对用人单位已丧失信任,必定会选择要求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将会面临高额的经济负担。 二、及时办理档案及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档案及社保关系将直接影响劳动者的退休审批、职称评定、出国政审、再次就业、享受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及社保关系转移手续,这是不带附加条件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今后不能再随意扣留劳动者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用人单位扣留档案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仅要受到劳动部门的罚款处罚,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者离职后需要办理工作交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设立体现了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劳动者不辞而别,不仅造成用人单位无法及时补充人员,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甚至带走公司的客户资料,导致企业蒙受损失,而 《劳动法》中对此行为并无明文约束,因此一些用人单位以扣留档案及社保关系、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措施惩罚员工。此条款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离职后须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在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下必须待其工作交接办理完毕予以支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