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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姓名权。使用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包括自己使用、不使用和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 当事人行使姓名权必须依法进行。具体表现为:一是在从事重要法律行为时,有义务使用在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正式用名,二是不得基于不正当的目的取与他人相同的姓名。三是不得滥用姓名权,如果基于不正当的目的而改名换姓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4)、要注意两点:一是当事人从事文学、艺术等活动,可以取艺名、笔名,决定使用及变更都不需要向户口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或者变更。 二是自然人的姓名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成为(商号)。作为企业名称(商号)的,具有知识产权的性质;作为一般姓名使用,则仍属于人格权。 三、关于夫妻的姓名权的规定 1950年的第11条规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废除在姓名问题上歧视妇女的旧法,代之以夫妻在姓名权上完全平等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重申了这一规定。这次修改婚姻法,对这一条未作修改,仍然保持了原来的规定。这个规定的实际含义是指,妇女后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主要是保护已婚妇女的姓名权。同样,如果结婚后男方到女家落户的,男方也不必改变自己的姓名。当然也并不排除当事人结婚后自愿选择姓氏,因为自然人都有姓名权。由于1950年婚姻法的实施,妇女结婚后仍然使用自己姓名已成为习惯。新婚姻法继续这一规定,仍然体现了男女平等。另外,我国婚姻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一规定否定了子女只能随父姓的旧传统,在子女的姓氏问题上,同样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精神。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