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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经济适用房政策汇集

时间:2012-12-10 18:48来源:爱的期限己过 作者:宁业高 点击: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05.30日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05.30日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二条 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七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郑州市:

一、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供应对象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二○○五年11月1日)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本市建成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
(二)夫妻双方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倍(元《2003年》、元《2001年》);
(三)无住房,或者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8周岁以上的无房单身人员符合前款(一)、(四)项规定,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倍的,可以购买一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第二十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标准建筑面积,家庭成员2人的为80平方米,3人以上的为10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

2.购买程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遵循下列程序: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该表内容需经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核准,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核准:申请时还应出具加盖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中低收入家庭证明,提供应身份证、户口本。
(2)市房地产管理局对购房户的申请表进行审查,确认其购房资格,并按房改政策核定其购房面积后发给准购证。
未参加房改和购买房改房面积未达标户购房时,对标准以内和未达标面积部分实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对超出标准面积的部分,实行市场价,市场价经评估后确定,市场价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价,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收回,上交市财政。
(3)购房户凭准购证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30日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4)建设单位要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销售专用账户,经济适用住房售房款必须存入指定的销售专用账户,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监管。
(5)房屋交付使用3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购房户持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同意的《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和购房发票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第三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取得权属证书五年后,可以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部分,出售人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缴纳收益。
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用于出租经营,购房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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