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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出了新办法,郑州买经济房与以前有啥不同?

时间:2013-02-22 14:07来源:天涯德龙 作者:斐什 点击:
我看了新规,有六大变化: 1、供应对象:收入标准大大降低 “新《办法》和原《办法》相比,其中最主要的变化是供应对象收入标准大大降低。”郑州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吴运浦介绍,供应对象由原《办法》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变化为“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
我看了新规,有六大变化:

1、供应对象:收入标准大大降低

“新《办法》和原《办法》相比,其中最主要的变化是供应对象收入标准大大降低。”郑州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吴运浦介绍,供应对象由原《办法》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变化为“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主要表现在收入和住房条件两方面:首先收入方面,原《办法》中是“夫妻双方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新《办法》中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目前为每月285元的4倍,1140元)。这样规定,是为了首先保证困难人群的需求。不过,不符合这个标准的市民也不用担心,今后,郑州市还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在住房方面的变化是,原《办法》中是“无住房或者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而新《办法》中是“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

2、单套面积:最大90平方米

新《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小套型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中套型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同时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适当调整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为什么郑州市这样规定经适房面积呢?”吴运浦解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由于现在高层比较多,分摊面积也比较大,消减了分摊面积后,郑州市这样规定比较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经适房面积应该在60平方米左右。”在郑州市政府法制办举行的征求意见会上,一些专家也认为经适房面积卡住了,将能有效杜绝一些有钱人开着宝马住经适房。

此次新《办法》规定,2人以下的家庭,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购房人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3人以上的家庭,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购房人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70或者90平方米的部分,购房人应当交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

3、申请程序:三级审核两次公示

使经济适用房申请程序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新《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

首先是初审,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并初审,并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区民政部门。

其次是复审。包括区民政部门和区房管部门两个部门的审核。区民政部门收到有关资料后,就申请人家庭月收入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出具审核意见,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区房管部门。区房管部门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资料和复审意见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

再次是核准。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接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最后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人相关情况在市房地产信息网上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核发“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

4、申请方式:从摇号到排队轮候

据介绍,过去经适房选房实行的是摇号或者抽签的方式,这种抽签方式使很多申请人心里没底儿。

新《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购房证’顺序号实行轮候制度。‘购房证’顺序号由信息系统在区房管部门复审后自动生成。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退出申请的,后续申请人顺序号依次自动递补”。

二级以上残疾人士、廉租房保障对象等将优先选号,一个轮候号可以选房两次……

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昨日郑州市还配套出台了《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轮候办法》。

5、明确经适房属有限产权

新《办法》首次明确,购买经适房如果不交纳土地收益等款项,将无法取得完全产权。

规定称,经适房产权为有限产权,购房人可以在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后,经适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

6、经适房政府优先回购

原《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权属证书5年后,可以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部分,出售人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缴纳收益”。

原《办法》不涉及政府回购事宜。而新《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了政府优先回购:“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优先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可优先回购。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时,购房人应当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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