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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潮晖、唐升阳等19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

时间:2012-10-31 16:58来源:当然 作者:宍宍 点击:
公诉机关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潮晖,又名胡朝晖,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中医院家属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8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

公诉机关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潮晖,又名胡朝晖,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中医院家属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8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城步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罗马力,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升阳,又名唐承锋、唐昇阳,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苗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城步苗族自治县第一居民委员会10组。1996年5月23日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4年1月16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06年10月19日止。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8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城步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符邵长,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冒朝军,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坤虎,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城南社区工业路35栋5号。2001年8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8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城步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唐学中,湖南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建新,男,1978年1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个协家属楼。2002年7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 000元,2003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08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城步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壁宇,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苗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八角亭居民委员会4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4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2004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6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19日被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8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城步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陶正国,湖南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衍鹏,又名陈鹏,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苗族,大专文化,干部,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第五居民委员会黄家坪3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8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城步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潘志勇,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阳传泽,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向前,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儒林街201号。2001年9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8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城步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大刚,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芭蕉村3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8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城步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永跃,湖南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恒东,又名杨恒冬,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茅坪镇金塔村10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8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城步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谷,又名杨碧顺、杨乐,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八角亭居民委员会4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8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城步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小湘,又名王湘,男,1976年8月8日出生于城步苗族自治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第四居民委员会1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8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城步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肖孝发,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杨柳村6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08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城步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宏健,湖南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映春,男,1975年3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城南居民委员会7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8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城步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国球,男,1958年9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汉族,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人民南路2421栋5号。

被告人杨海清,又名杨青,男,1986年8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大木山村2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8年9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陈明,男,系被告人杨海清之父。

被告人易德学,男,1988年7月4日出生于城步苗族自治县,苗族,农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白杨村4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8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城步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乾武,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苗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儒林街11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8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城步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世雄,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安定,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第四居民委员会岩屋里24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08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城步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祝全国,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五团镇第一居民委员会1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08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09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城步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谢国文,男,1974年1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城东路29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8年6月20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08年10月8日被逮捕,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09]第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潮晖、唐升阳等19名被告人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赌博罪,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小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向前、刘一通组成的合议庭,于2009年3月3日至3月6日、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求明、邵迎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潮晖、唐升阳等19名被告人及辩护人罗马力、符邵长等12名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故意伤害

1、2004年11月8日金建军因知晓他的妻子刘娥香与他人相好,欲接其妻回邵阳市而来到城步。唐升阳得知后,纠集陈衍鹏、胡潮晖等人来到了刘娥香的住处即本县丽程宾馆,金建军因刘娥香不肯回邵阳市而拉扯她,唐升阳即上前拉扯金建军,唐升阳持匕首捅了金建军腹部2刀。胡潮晖、陈衍鹏等人亦持砍刀追砍金建军,致金建军重伤。

2、2004年4月13日下午,本县一中212班学生戴光武上第八节课前未及时离开杨壁宇所在的207班教室,与207班的杨壁宇发生纠纷,杨壁宇纠集杨谷等人,拦截放学回家的戴光武及同学周治军,杨谷持砖头打击周治军头部,杨壁宇持砖头打击戴光武的头部,致周治军轻伤、戴光武轻微伤。

3、2006年1月20日晚上9时许,因张成蛟在刘坤虎开的皮卡车旁撒尿,刘坤虎讲了张成蛟,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其实离婚后财产分割。争执完毕后,刘坤虎觉得气愤,便纠集刘建新并拿了2把砍刀,寻找张成蛟,后在华天歌厅找到张成蛟等人,刘坤虎、刘建新持刀砍伤张成蛟,张立成在抢刘建新的刀时,手被划伤,致张成蛟、张立成轻伤。

4、2006年5月24日凌晨,杨运录等人在杨恒东经营的美容美发店(地址在本县儒林镇城北宾馆二楼)嫖娼时以服务不到位为由不肯付款。杨恒东即通知杨壁宇。杨壁宇即纠集了易中兴、尹伟华等人带了2把砍刀,赶至城北宾馆。杨壁宇与杨恒东持砍刀将杨运录砍伤,致杨运录轻伤。

5、2006年8月29日,杨进伟、曾令陆等人到王成龙在本县汀坪乡龙塘村竹泥塘开设的赌场要“水钱”,因要“水钱”未果与赌场人员发生争吵,杨进伟将赌场人员肖映春打倒在地,维持赌场秩序的肖映春、谢国文持刀将杨进伟、曾令陆砍伤,致杨进伟、曾令陆轻伤。

6、2006年12月13日下午4时许,在本县儒林镇外贸酒楼前,杨乾武因毒瘾发作向邓雨要钱未果,即打了邓雨两耳光。邓雨跑开后,过了一会儿,邓雨、邓广哲两兄弟骑摩托车回家,经过外贸酒楼时,欲入店吃面条,又与杨乾武等人相遇,杨乾武等人持菜刀将邓雨、邓广哲砍成轻伤。

7、2007年8月31日上午11时许,在本县儒林镇白云大坝处,杨支明坐到丁贵的摩托车上,丁贵说摩托车的边撑是焊起的,不让杨支明坐,为此双方发生争吵,与杨支明一起的王昌件即踢了丁贵一脚,丁贵用拳头还击,将王昌件的眼角处打了一拳,并出了血,杨支明即打电话纠集陈大刚等人,开车追丁贵至本县白毛坪乡辰溪村,陈大刚等人持砍刀将丁贵背部砍伤,致丁贵轻伤。

8、2008年1月6日,杨盛全等人在本县假日大酒店开房时,因押金收据丢失了就不退回押金一事与本店服务员李文哲、杨榕发生口角。李文哲即将此事电话告知了被告人刘坤虎,要求刘坤虎到酒店去。刘坤虎即打电话告知了被告人易德学,易德学打电话告知被告人肖孝发,3人先后赶到假日大酒店。李文哲指认了杨盛全,肖孝发与易德学等人将杨盛全打倒在地,并用脚踩杨盛全,致杨盛全轻伤。

二、聚众斗殴

1、2005年6月份的一天,潘云飞因为购买毒品与被告人胡潮晖发生争执,胡潮晖即纠集被告人陈衍鹏、刘坤虎、刘建新持刀寻找潘云飞。潘云飞得知胡潮晖等人在寻找他后,即打电话通知刘三军、杨淼、肖草玉到了华都宾馆商量对策。刘三军、肖草玉认为应该讲得清楚,不要去打架。刘维得知情况后,给潘云飞送了一把砍刀。胡潮晖、刘坤虎、刘建新、陈衍鹏赶到粮贸城(华都宾馆所在地)后,胡潮晖与刘坤虎持刀将潘云飞砍伤。致潘云飞轻微伤。

2、2008年2月7日(正月初一)晚上,被告人刘坤虎与杨杰、易德学、龙芳、肖孝发、戴明、刘国武在帝豪OK厅唱歌,杨洪武及被告人胡潮晖及杨必须、张良、戴勇、刘萍(女)也在帝豪另一包厢唱歌。易德学将刘萍喊到其包厢唱歌,张良将刘萍喊回自己的包厢。刘萍又回到易德学所在包厢唱歌,又被张良喊回自己的包厢。龙芳一伙人觉得没有面子,龙芳与杨杰即将张良喊到吧台处,杨杰打了张良1耳光,龙芳也打了张良2拳,被刘坤虎制止。胡潮晖、杨必须等人走出来问是什么回事,此时龙芳与杨必须发生争吵。胡潮晖即打电话要王小湘、青青、幺鸡、肖映春到帝豪歌厅来帮忙,并要肖映春带一些砍刀过来。刘坤虎也要杨杰、易德学回去,杨杰就说去拿刀,并与龙芳、肖孝发、易德学、刘国武、戴明等人开车到时尚名剪店拿了几把砍刀,返回至十字路口时,胡潮晖拿了砍刀冲向龙芳,被杨洪武与陈衍鹏等人劝住。

三、寻衅滋事

1、2006年9月23日晚上,在本县儒林镇鸿雁旅社刘海龙、肖敏因故与他人发生争吵,刘海龙被他人砍伤。该凶手已离开了该旅社,刘海龙便找该旅社的老板戴双桂的麻烦,陈效国在场解围时说刘海龙受伤的药费由他负责,第二天下午,双方就医药费赔偿协商未果。刘海龙便纠集被告人杨海清、唐成等人,从杨海清住处拿了2把砍刀寻找陈效国,在本县儒林镇大众超市前的公路上,唐成用砍刀将陈效国砍伤,致陈效国轻伤。

2、2007年2月14日晚上8时许,江雄杰与马文楠、周婷等人在本县儒林镇蓬莱歌舞厅包厢唱歌时,江雄杰的手搭在被告人王小湘的女友周婷的肩膀上,被告人胡潮晖、曾向前、王小湘等人来到此歌厅看到上述情景,胡潮晖便上前打了江雄杰一耳光。马文楠踢了曾向前一脚。王小湘用啤酒瓶朝马文楠的头部打了一下,曾向前亦用啤酒瓶朝马文楠的背上捅了几下,致马文楠轻伤。

3、2005年9月16日晚上,杨小花怀疑她的儿子戴龙被前夫的女友吴芳园虐待,杨小花便找到被告人杨壁宇,请求杨壁宇帮忙,杨小花与杨壁宇等人在本县儒林镇农贸市场,找到吴芳园,杨壁宇将吴芳园打了一拳。

4、2006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胡潮晖因看不惯杨金伟与杨洪武的妻子谭××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便纠集刘坤虎、刘建新到本县儒林镇丽程宾馆门口,将坐在湘E车上的杨金伟打了一顿,将杨金伟鼻子打出了血。

5、2006年7月3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杨壁宇及尹伟华、胡力之(另案处理)到本县儒林镇金盾宾馆美容美发厅,提出带刘小叶到外面去开房,刘小叶不同意出去。胡力之即打了刘小叶一耳光,杨壁宇亦打了刘小叶一耳光并踢了一脚。

6、2006年7月31日下午5时许,刘治万的女儿刘超放学后骑自行车经过本县儒林镇医院时,摔倒在公路上,刘治万认为是吴本松驾驶的摩托车撞倒的,当天晚上8时许,刘治万等人找到吴本松并将其喊至本县儒林镇医院前,刘治万即打电话给被告人杨谷,杨谷即与被告人杨壁宇等人赶到该医院。杨壁宇、杨谷赶到后,即拳打脚踢正在调解的王琪,致王琪轻微伤。

7、2006年8月1日晚上8时许,秦玉斌租用伍锡强的农用小四轮车从本县林业局行驶至湘西南大市场,途中,老国驾驶一辆摩托车停在该小四轮车前,说摩托车被小四轮车撞坏了,老国及被告人杨谷等人拦住小四轮车要求赔偿4800元钱,为此,双方发生争执。秦玉斌通知了李德文到了现场,认为小四轮车方没有责任,摩托车也没有损坏,故不同意赔偿。李德文便打电话报警,杨谷等人即殴打李德文。被告人杨壁宇赶到现场后,亦殴打李德文。后被110民警制止。李德文护送小四轮车离开现场后,返回至现场时,杨谷等人再次殴打李德文,致李德文轻伤。

8、2007年3月1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肖孝发与龙芳、杨杰、杨盛前酒后来到本县儒林镇相约网吧上网,因说话声音大而引起其他人的不满,有一个人就骂他们,为此发生口角。杨盛前、杨杰、龙芳即殴打此人,网吧一位女工作人员打电话报警,龙芳将电话机抢了摔在地上,并摔网吧的电脑显示器,杨杰、杨盛前、杨非也砸电脑设备,砸坏价值3910元的电脑等设备。

9、2007年9月19日晚上7时许,租住在本县儒林镇湘西南大市场肖群慧家的欧阳满来在七楼收衣服时,发现一件1000多元的衣服不见了,到处找都找不到,并引起肖群慧的不满。欧阳满来即打电话告诉了杨荣龙。杨荣龙到来后,正在问肖群慧时,衣服在二楼阳台被发现,肖群慧便让杨荣龙出去。杨荣龙即打电话给被告人杨壁宇,杨壁宇即与被告人杨谷及同案人杨必须等人赶了过来。肖群慧、肖群利及其父亲肖海宴一起下楼后,因言语不和与杨荣龙发生争吵,杨荣龙被打倒在地。肖群利用菜刀背砍了杨必须左背部一刀。杨壁宇看到这个情形,另行纠集杨焕红等人来到现场,肖群慧家见状即关了门。杨壁宇、杨焕红即踢门,致肖群慧家门被踢烂,杨谷捡了块石头,将肖群慧家玻璃打烂2块。事后,杨荣龙一方请人修好了肖群慧家的门窗。

10、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唐升阳找陈志刚借钱时,陈志刚让唐升阳去收刘泽永的欠款。唐升阳即让被告人杨壁宇喊人去刘泽永处收钱。杨壁宇即纠集被告人杨海清等人,来到本县儒林镇刘泽永的店子外找其收钱。刘说没有钱,杨壁宇即打了刘2耳光,杨海清等人亦殴打刘泽永。后杨海清、杨壁宇亦遭孔祥毅殴打。

11、2007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8时许,因彭佛欠杨洪武5000元钱多年未还,杨洪武即指使被告人杨壁宇喊人殴打彭佛。杨壁宇与杨必须、刘海龙等人在本县儒林镇杨定勇排档一包厢内,将彭佛打伤。第二天,杨洪武到医院找到彭佛,逼迫彭佛借了5000元还了账。

12、2008年2月23日上午8时许,毛顺成得知其家人毛桂红等6人因摊位争执一事被陈礼貌一家人打伤住进了本县人民医院,毛顺成即找人帮忙摆平此事,首先找到戴军与被告人杨乾武,杨乾武打电话给被告人曾向前,曾向前打电话给被告人胡潮晖。胡潮晖与毛顺成达成协议,胡潮晖答应毛顺成找对方要医药费,否则就将对方的人砍伤,毛顺成答应胡潮晖提出的元钱的要求,胡潮晖即通知了唐升阳、刘坤虎、杨必须等人,杨乾武通知了王小湘,刘坤虎通知了龙芳、肖孝发、易德学等人。胡潮晖、曾向前、杨乾武等人手持砍刀,寻找陈礼貌,陈礼貌与唐明发觉后跑进了公安局办公楼,随后赶来的毛顺成指认了唐明,胡潮晖、曾向前等人将唐明推出公安局,边推边殴打唐明。唐明看见来了110警车,便喊救命。唐明上了警车后,胡潮晖又打了唐明一耳光。之后,曾向前等人在本县人民医院找到唐明,又将唐明打了一顿。当天中午,毛顺成付了胡潮晖7000元,几天后,又付了7000元。

13、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王小湘借了朱佳成元钱,2008年3月25日下午,朱佳成到王小湘家收钱,王小湘未在家里,朱便要求王小湘的母亲还一部分钱未果。王小湘得知后,于当晚9时许,纠集被告人曾向前等人,在本县种子公司门口,将朱佳成打了一顿,致朱的鼻子出血。

14、2008年4月2日晚上,被告人胡潮晖与王建东等人在本县儒林镇大联王建云家赌博,因胡潮晖输了钱与张杨忠发生矛盾,胡潮晖便纠集杨焕红、明仔等人在本县儒林镇大联路上拦住张杨忠。杨焕红、明仔持砍刀将张杨忠砍伤,致张杨忠轻微伤。

四、敲诈勒索

1、李铁军欠陶朝晖2000元未还。2006年夏天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胡潮晖得知了此事后,答应帮陶朝晖收回该欠款。于是,便纠集被告人刘坤虎、刘建新、曾向前、王小湘等人找李铁军收钱。在本县儒林镇原蔬菜公司旁边黄华的屋前,胡潮晖持刀将李铁军右手砍伤,李铁军逃至中医院时,被胡潮晖、刘坤虎、刘建新、王小湘追上,胡潮晖等人持刀威胁李铁军,要求李铁军还欠款,另罚款2000元。李铁军无奈,便从王奇芳手中借了4000元,要谢平将此款交给了胡潮晖,胡潮晖将其中2000元还给陶朝晖,另2000元胡潮晖等5被告人予以瓜分。

2、2006年12月份的一天,刘启建在本县儒林镇鑫鑫游戏厅打游戏时输了17 000元钱,杨洪武得知此事后,说帮刘启建将钱要回来,于是纠集了李家浩(另案处理)、被告人陈衍鹏等人到了该游戏厅,以游戏厅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老板李敏退20 000元钱。李不同意,陈衍鹏将玩游戏的人喊出了游戏厅。此时,游戏厅的另一合伙人李璞玉亦来到游戏厅,亦不同意退钱。陈衍鹏、李家浩等人即踢、砸游戏机。陈衍鹏掐住李璞玉的脖子,将其按在卷闸门上,李家浩等人亦对李璞玉拳打脚踢。杨洪武、陈衍鹏继续要求李敏退钱,迫于压力,李敏与李璞玉同意付给杨洪武、陈衍鹏等人元钱。杨洪武收到元钱后,告诉刘启建说只要回来元钱,被去要钱的人分了元,于是只退5000元给刘启建(该款又用来抵了欠李建东的欠款),杨洪武告诉陈衍鹏等人退了元钱给刘启建,并将另外元予以瓜分,陈衍鹏分得1000元。

五、非法持有枪支

2005年春天,被告人唐升阳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以5500元购买了1支仿六四式手枪及2发子弹。回到本县后,唐升阳将枪交给杨洪武保管了20来天。随后,又将枪藏于他舅舅马志明家,2008年4月12日,本县公安机关从马志明处提取了该手枪。

六、赌博

1、2007年10月份至2007年12月份,唐光雄(已判刑)纠集唐韬、谢云(均已判刑)等人在本县茅坪镇的金塔、白竹山、枧坪、莲荷、土桥、大塘、彪塘等地的村民家中、山上、干田里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胡潮晖、刘建新、刘坤虎、唐升阳、王安定先后加入赌场抽头渔利。被告人胡潮晖、刘建新、刘坤虎、唐升阳、王安定分别获赃款4000元、2000元、2000元、8000元、6000元。

2、2008年3月中旬至3月底,被告人祝全国、肖映春、陈大刚和杨吉庆等在本县五团镇与广西交界的龙胜县马堤乡芙蓉村村民唐继刚家中、湘桂桥南侧河边的草地上等地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祝全国分得赃款3000元,被告人陈大刚、肖映春与杨吉庆共分得3000元。后被告人祝全国在本县公安机关退赃元,被告人陈大刚退赃4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胡潮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聚众斗殴;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和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潮晖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潮晖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和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胡潮晖在赌博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升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非法持有枪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升阳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唐升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升阳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唐升阳在赌博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坤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聚众斗殴;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和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坤虎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坤虎在故意伤害和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刘坤虎在敲诈勒索、赌博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建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聚众斗殴;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和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建新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建新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刘建新在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和赌博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建新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壁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杨壁宇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壁宇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

被告人陈衍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聚众斗殴;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和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陈衍鹏在敲诈勒索和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陈衍鹏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向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项、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曾向前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向前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向前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曾向前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大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和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大刚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陈大刚在赌博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恒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恒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

被告人杨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杨谷故意伤害周治军一案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

被告人王小湘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项、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小湘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王小湘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肖孝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肖孝发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

被告人肖映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和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肖映春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肖映春在赌博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海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海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易德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德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

被告人杨乾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杨乾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

被告人王安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安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祝全国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全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

被告人谢国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国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

现依法提起公诉,请予惩处。

被告人胡潮晖辩称,1、他没有伤害金建军,把他认定为主犯不当。2、他没有打马文楠。3、致伤张杨忠一案中,他没有打张杨忠。4、起诉书指控的2次聚众斗殴定性不当。5、敲诈勒索李铁军一案,他只讲了要利息,没有讲要罚款。

辩护人罗马力辩护提出:1、被告人胡潮晖没有伤害被害人金建军,被害人金建军的受伤系被告人唐升阳所致。故被告人胡潮晖不构成故意伤害罪。2、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寻衅滋事随意殴打马文楠的案件中,被告人胡潮晖没有殴打马文楠的行为,故此次寻衅滋事行为中,胡潮晖不构成犯罪。3、起诉书指控的第4起和第12起寻衅滋事案件中,根据其所起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4、起诉书指控胡潮晖的2起聚众斗殴犯罪不能成立,因指控的该2次聚众斗殴均不符合聚众斗殴的犯罪构成要件。5、起诉书指控胡潮晖犯赌博罪,因该行为已受到公安机关罚款3000元的治安处罚,从而应减轻对胡潮晖的刑事处罚。6、胡潮晖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应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唐升阳辩称:1、致伤金建军一案中,他没有犯罪故意,只是出于防卫。2、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他买枪只是为了防身,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符邵长、冒朝军辩护提出:1、被告人唐升阳故意伤害金建军一案中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首先,被害人金建军有一定的过错,其次,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了协商,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酌情从轻处罚。2、在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中,没有对社会造成现实的危害,请求从轻处罚。3、在赌博案中,唐升阳是从犯,且积极退赃8000元,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4、唐升阳具有立功表现,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坤虎辩称:1、伤害杨盛全一案他不构成故意伤害罪。2、敲诈勒索李铁军一案,他自始至终不知道胡潮晖是怎样跟李铁军谈钱的事。3、他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在2起案件中他只是在劝架,没有聚众,也没有动手打人。

辩护人唐学中辩护提出: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坤虎等人故意伤害杨盛全的指控不能成立,因刘坤虎既没有伤害杨盛全的故意,也没有实施伤害杨盛全的行为。2、起诉书指控刘坤虎参与敲诈李铁军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指控不成立,因刘坤虎没有敲诈勒索李铁军的犯罪主观故意。3、被告人刘坤虎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胡潮晖、刘坤虎等人实施追砍潘云飞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本次事件中,一方是多人,但另一方却只有潘1人,潘只是被动的防守或被动的反击,没有形成互殴,故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起诉书指控的第2次聚众斗殴的犯罪中,被告人刘坤虎主观上既没有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实施聚众斗殴的行为。故刘坤虎此次事件中亦不构成聚众斗殴罪。4、被告人刘坤虎等人致伤张成蛟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轻伤),已足额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请依法从轻处罚。5、在赌博案中,被告人刘坤虎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缴了赃款,请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建新辩称:1、致伤张成蛟一案,案发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兑现,应当从轻处罚。2、起诉书指控的殴打潘云飞一案,不构成聚众斗殴罪。3、敲诈勒索一案,他不知胡潮晖是如何与李铁军谈钱的事,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杨壁宇辩称,寻衅滋事一案中,有些事件他是被害人却变成了被告人,他对此不服。

辩护人陶正国辩护提出:1、被告人杨壁宇致周治军轻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周治军受伤后持砖头追打杨壁宇,杨壁宇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持竹椅阻拦,在阻拦中致不法行为人周治军左手掌骨骨折,故杨壁宇的行为属正当防卫。2、被告人杨壁宇致杨运录轻伤一案,系自诉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害人又没有控告,公安机关无权立案侦查、移送起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壁宇犯寻衅滋事罪的定性错误,指控不能成立。因杨壁宇没有寻衅滋事的犯罪故意,杨壁宇不具有随意殴打被害人的“随意性”和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任意性”,请求宣告被告人杨壁宇无罪。

被告人陈衍鹏辩称,敲诈勒索李敏一案,杨洪武给他的1000元,是他向杨洪武借的。且杨洪武与李敏达成“退2万元钱的协议”的时候,他不在场。

辩护人潘志勇、阳传泽辩护提出:1、起诉书认定陈衍鹏参与故意伤害金建军并致其重伤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认定陈衍鹏为主犯不当。2、起诉书指控陈衍鹏参与殴打潘云飞一案,不构成聚众斗殴罪。3、陈衍鹏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另陈衍鹏系初犯,又有自首情节。请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曾向前辩称,敲诈勒索一案中,他是碰到胡潮晖,胡潮晖说去收帐,他才一同去的。

被告人陈大刚辩称,故意伤害丁贵一案中,他不是主犯。他是在自卫的情况下,才拿刀伤人的。

辩护人李永跃辩护提出: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大刚犯故意伤害罪和赌博罪无异议。2、起诉书指控陈大刚在故意伤害丁贵一案中系主犯的观点不能成立。应认定陈大刚为从犯。3、被告人陈大刚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主观恶性少;自动投案且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丁贵先殴打他人,具有一定过错;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4、被告人陈大刚在赌博一案中非法所得数量小,社会危害性较小。故请求法院对陈大刚量刑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恒东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杨谷辩称:1、他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害人周治军的轻伤是在杨谷、杨壁宇等人停止伤害时,周治军持砖头追打杨壁宇过程中所造成的。故杨谷等人就没有了共同的犯意和共同的伤害行为。故不构成故意伤害罪。2、他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因起诉书所指控的3次寻衅滋事行为,都因民事纠纷所引起,不存在随意殴打他人的事实,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王小湘辩称,在敲诈勒索一案中,他是被胡潮晖喊去收帐的,其他的事他都不知道。

被告人肖孝发辩称,在寻衅滋事一案中,他是在他人口头授意之下才砸了鼠标的。

辩护人肖宏健辩护提出: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孝发故意伤害杨盛全一案中,被害人杨盛全在起因上有重大过错,肖孝发具有自首情节并赔偿了被害人杨盛全1000元的经济损失,系初犯,请从轻处罚。2、起诉书对肖孝发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不能成立。因肖孝发损坏财物的价值没有达到“数额较大”。

被告人肖映春辩称,故意伤害一案中,他不是主犯,是杨进伟先打人,他才还击的。

辩护人肖国球辩护提出: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映春犯故意伤害罪和赌博罪无异议。2、肖映春在故意伤害一案中不属共同犯罪,只对其本人实施的伤害行为负责。被害人在起因上具有过错。且肖映春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3、肖映春已将非法所得上交了政法机关,同时主动交纳了罚金。故请求对肖映春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海清辩称,殴打陈效国一案中,他是见刘海龙被致伤,才去帮忙的,并没有殴打他人。

辩护人杨陈明辩护提出,被告人杨海清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杨海清没有实施殴打的行为。

被告人易德学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杨乾武辩称,在寻衅滋事一案中,他没有打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辩护人郭世雄辩护提出:1、被告人杨乾武犯故意伤害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杨乾武的亲属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支付了医疗费用。且杨乾武具有自首情节。故请求对杨乾武免予刑事处罚。2、起诉书对杨乾武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不能成立。从殴打被害人唐明的全过程来看,杨乾武只应毛顺成的要求,帮忙联系他人找陈礼貌讨要医药费,只有在讨药费未果的情况下才要求实施殴打陈礼貌一方的人,结果也只有唐明受到轻微的伤害,杨乾武也没有实施伤害的行为。故杨乾武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王安定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

被告人祝全国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谢国文辩称,在伤害曾令陆一案中,他不是主犯。

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伤害

1、2004年11月8日,金建军因知晓他的妻子刘××(化名刘玲)在本县与被告人唐升阳相好,欲接他妻子回家而从邵阳市赶赴城步。被告人唐升阳得知上述情况后,纠集了被告人陈衍鹏、胡潮晖等人来到本县儒林镇丽程宾馆对门等候金建军,当天晚上9时许,在本县儒林镇丽程宾馆门口,金建军拉扯刘××,要求刘××与他回家,刘××不同意回家,金建军便踢打刘××,唐升阳上前劝阻金建军,并与金建军发生口角,唐升阳走到金建军身边持匕首将金建军腹部捅了2刀。金建军往外跑,胡潮晖、陈衍鹏等人持刀追砍金建军,胡潮晖、陈衍鹏均朝金建军背部各砍了一刀。经鉴定,被害人金建军的损伤程度为重伤。2007年9月19日,唐升阳赔偿金建军医疗等费用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唐升阳、胡潮晖、陈鹏的供述;被害人金建军的陈述;证人刘建新、肖映春、刘维、彭超英、王勇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伤情鉴定书;领条。

2、2004年4月13日下午,本县一中212班学生戴光武在第8节课上课铃声响了之后未及时离开被告人杨壁宇所在的207班教室,杨壁宇要戴光武离开207班教室,戴光武不肯离开,双方发生争吵。当天下午5时许,杨壁宇便纠集被告人杨谷、杨必须、杨海清等人在校门口等候戴光武,戴光武与周治军同行出校门口时被杨壁宇一伙拦住,并发生争吵,被校保卫干部戴斌当场制止。杨壁宇一伙便在本县儒林镇东门街段建华住宅前马路上拦住戴光武与周治军,杨壁宇用砖头打了戴光武的头部,杨谷用砖头打了周治军头部一下,同伙的其他人则拳打脚踢戴光武与周治军,后杨壁宇到一户人家拿了一把椅子推打周治军,椅子打在周治军的手上。见周治军、戴光武均已受伤,杨壁宇一伙便逃离了现场。2004年4月22日,杨壁宇到本县公安局自动投案。经鉴定,周治军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戴光武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04年6月19日,杨壁宇、杨谷的父亲杨荣龙赔偿了周治军的医疗、护理费用计币37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杨壁宇、杨谷的供述;被害人周治军、戴光武的陈述;证人杨海清、杨必须、贺海程、李志辉、戴斌、周玉忠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伤情鉴定书;赔偿协议书及领条。

3、2006年1月20日晚上9时许,因张成蛟在被告人刘坤虎开的皮卡车旁解小便,被告人刘坤虎讲了张成蛟的行为不当,为此双方发生争吵。之后,刘坤虎觉得气愤,便纠集刘建新等人并拿了2把砍刀,意欲报复张成姣。后在本县华天歌厅找到张成蛟等人。刘坤虎、刘建新即持刀将张成蛟的左手背、左肘部等处砍伤,被害人张立成在抢刘建新的刀时,左手亦被划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成蛟、张立成的伤均为轻伤。事后,刘坤虎、刘建新与被害人张成蛟、张立成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张成蛟医疗费等费用共计35 000元,赔偿了张立成的医疗费用,另赔偿了张立成2600元的营养费。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刘坤虎、刘建新的供述;被害人张成蛟、张立成的陈述;证人王小湘、刘本建、张光元、刘菊梅的证言;提取笔录;伤情鉴定结论书;民事赔偿协议书;现场示意图、照片。

4、2006年5月24日凌晨,杨运录等人在被告人杨恒东经营的美容美发店(地址在本县儒林镇城北宾馆二楼)嫖娼时,杨运录认为服务不到位而不肯付款。杨恒东即将上述事情电话告知被告人杨壁宇,杨壁宇便纠集了易中兴、尹伟华等人并带了2把砍刀来到城北宾馆,杨壁宇持砍刀砍伤杨运录的右手臂,杨运录逃跑,被杨恒东持砍刀砍伤了背部。经鉴定,被害人杨运录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06年5月27日,杨壁宇之父杨荣龙代表杨壁宇与杨运录的妻子达成了赔偿协议,自愿承担了杨运录的住院费,并付清了出院后的费用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杨恒东、杨壁宇的供述;被害人杨运录的陈述;证人尹华华、杨谷、冉祥龙、杨松艺、饶家斌、杨荣龙的证言;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协议书;病历资料及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

5、2006年8月29日,杨进伟、曾令陆等人听说只要到了赌博场地就可得抽水的钱,于是他们就来到王成龙在本县汀坪乡龙塘村开设的赌场要“水钱”,因要“水钱”未果与赌场人员发生争吵。杨进伟将维持赌场秩序的被告人肖映春打倒在地,肖映春持刀砍伤了杨进伟,维持赌场秩序的被告人谢国文持刀砍伤了曾令陆。经鉴定,被害人杨进伟、曾令陆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2006年9月1日,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肖映春、谢国文的供述;被害人曾令陆、杨进伟的陈述;证人龚厚林、张业琼、谭华忠、龙小成、赵进万的证言;现场意示图、照片;伤情鉴定结论书;调解协议书。

6、2006年12月13日下午4时许,在本县儒林镇外贸酒楼前,被告人杨乾武因毒瘾发作向邓雨要钱未果,即打了邓雨2耳光。邓雨跑开后,过了一会儿,邓雨、邓广哲两兄弟骑摩托车回家,经过外贸酒楼时,欲入店吃面条,又与杨乾武等人相遇,杨乾武等人持菜刀将邓雨、邓广哲砍伤。经鉴定,邓雨、邓广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杨乾武的父亲杨建平赔偿了邓雨、邓广哲的医疗等费用共10 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杨乾武的供述;被害人邓广哲、邓雨的陈述;证人杨舒宇、程罡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伤情鉴定结论书;收据。

7、2007年8月31日上午11时许,在本县儒林镇白云电站大坝处,杨支明坐到丁贵的摩托车上,丁贵说,摩托车的边撑是焊起的,不让杨支明坐,为此双方发生争吵,杨支明一方的王昌件即踢了丁贵一脚。丁贵用拳头将王昌件的眼角处打出了血。杨支明即打电话纠集陈大刚等人,开车追赶丁贵至本县白毛坪乡长溪村时,被告人陈大刚等人持砍刀将丁贵背部砍伤。经鉴定,丁贵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杨支明赔偿了丁贵医疗等费用41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陈大刚的供述;被害人丁贵的陈述;证人王昌件、杨支明、杨文安、杨进辉的证言;现场示意图、照片;伤情鉴定结论书;报告;调查笔录。

8、2008年1月6日,杨盛全等人在本县儒林镇假日大洒店开房时,因本店服务员说若押金收据丢失就不退押金一事,杨盛全等人与服务员李文哲、杨榕发生口角。李文哲即将上述情况电话告知了被告人刘坤虎,要求刘坤虎到酒店去。刘坤虎即打电话告知了被告人易德学,易德学打电话告知了被告人肖孝发。3被告人先后赶到该酒店,李文哲指认了杨盛全,肖孝发与易德学等人将杨盛全打倒在地,并用脚踩杨盛全,在此过程中,刘坤虎有推搡杨盛全的行为。经鉴定,杨盛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08年1月16日,杨盛全获赔损失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刘坤虎、肖孝发、易德学的供述;被害人杨盛全的陈述;证人王安定、陈鹏、尹洪、李文哲、阳大顺、兰支明、陶永业、杨榕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伤情鉴定结论书;收条。

二、聚众斗殴

1、2005年6月份的一天,潘云飞因为购买毒品的重量问题与被告人胡潮晖发生争执。胡潮晖即纠集被告人陈衍鹏、刘坤虎、刘建新持刀寻找潘云飞。潘云飞得知胡潮晖在寻找他后,即打电话通知刘三军、杨淼、肖草玉到了本县华都宾馆商量对策,刘三军、肖草玉认为应该讲得清楚,不要去打架。刘维得知情况后,给潘云飞送了一把砍刀。胡潮晖、刘坤虎、刘建新、陈衍鹏赶到华都宾馆后,胡潮晖与刘坤虎持刀将潘云飞砍伤,致潘云飞轻微伤。案发后,胡潮晖与潘云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潘云飞医药费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胡潮晖、刘坤虎、陈衍鹏、刘建新的供述;证人潘云飞、杨淼、向小忠、李潘勇、刘三军的证言;现场示意图、照片;伤情鉴定结论书。

2、2008年2月7日(正月初一)晚上,被告人刘坤虎与杨杰、易德学、龙芳、肖孝发、戴明、刘国武在帝豪OK厅唱歌。杨洪武与被告人胡潮晖及杨必须、张良、戴勇、刘萍(女)也在帝豪另一包厢唱歌。易德学将刘萍喊到其包厢唱歌,张良将刘萍喊回自己的包厢,刘萍又回到易德学所在包厢唱歌,又被张良喊回自己所在的包厢。龙芳一伙人觉得失了面子,便与杨杰一起将张良喊到吧台外,杨杰打了张良1耳光,龙芳也打了张良2拳,被刘坤虎制止。胡潮晖、杨必须等人走出来问是何事?龙芳说:“问什么”,于是杨必须便与龙芳发生争吵。胡潮晖即打电话要王小湘、青青、幺鸡、肖映春到帝豪歌厅来帮忙,并要肖映春带一些砍刀过来。刘坤虎便要杨杰、易德学等人回去。后杨杰说去拿刀,就与龙芳、肖孝发、易德学、刘国武、戴明等人开车到“时尚名剪店”拿了几把砍刀。返回至十字路口时,胡潮晖拿了砍刀冲向龙芳,被杨洪武与陈衍鹏等人劝住。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胡潮晖、刘坤虎的供述;证人陈鹏、龙芳、肖孝发、杨杰、王小湘、肖映春、易德学的证言;现场示意图、照片。

三、寻衅滋事

1、2006年9月23日晚上,在本县儒林镇鸿雁旅社,刘海龙、肖敏因故与住宿在该旅社的2个邵阳人发生冲突,刘海龙被砍伤。这2个邵阳人走后,刘海龙便找该旅社的老板戴双桂的麻烦,陈效国在场解围时说,刘海龙受伤的药费由他负责。次日下午,双方就医药费的赔偿协商未果,刘海龙便纠集被告人杨海清、唐成等人,从杨海清的住处拿了2把砍刀寻找陈效国,在本县儒林镇大众超市前的公路上找到了陈效国,唐成用砍刀将陈效国砍伤。经鉴定,陈效国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本院在审理期间,杨海青赔偿了陈效国的经济损失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陈效国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杨海清的供述;被害人陈效国的陈述;证人唐成、刘海龙、戴双桂、戴建华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伤情鉴定结论书;提取笔录;领条。

2、2007年2月14日晚上8时许,江雄杰与马文楠、周婷等人在本县儒林镇蓬莱歌舞厅包厢唱歌时,江雄杰的手搭在被告人王小湘的女友周婷的肩膀上,被告人胡潮晖、曾向前、王小湘等人来到此歌厅看到上述情况后,胡潮晖便上前打了江雄杰一耳光,马文楠踢了曾向前一脚,王小湘用啤酒瓶朝马文楠的头部打了一下,曾向前亦用烂啤酒瓶朝马文楠的背部捅了几下。经鉴定,马文楠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胡潮晖、王小湘、曾向前的供述;被害人马文楠、江雄杰的陈述;现场示意图、照片;伤情鉴定结论书。

3、杨小花因怀疑她的儿子戴龙被前夫的女友吴芳园虐待。杨小花便找到被告人杨壁宇,要杨壁宇帮忙打吴芳园。2005年9月16日晚上,杨小花与杨壁宇等人在本县儒林镇农贸市场找到了吴芳园,杨壁宇朝吴芳园打了一拳。案发后,杨壁宇到本县公安机关自动投案。2005年9月20日,杨壁宇赔偿了吴芳园医药费17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杨壁宇的供述;被害人吴芳园的陈述;证人杨小花的证言;现场示意图、照片;调解协议书。

4、2006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胡潮晖因看不惯杨金伟在杨洪武与谭××离婚之前与谭××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纠集刘坤虎、刘建新到本县儒林镇丽程宾馆门口,将坐在湘E车上的杨金伟打了一顿,杨金伟的鼻子被打出了血。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胡潮晖的供述;被害人杨金伟的陈述;证人刘坤虎、刘建新、谭××的证言;现场示意图、照片。

5、2006年7月3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杨壁宇及尹伟华、胡力之(另案处理),到本县儒林镇金盾宾馆美容美发厅,提出带刘小叶到外面去开房,刘小叶不同意出去。胡力之即打了刘小叶一耳光。杨壁宇再问刘小叶,刘还是不同意出去,杨壁宇即打了刘小叶一耳光并踢了刘小叶一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杨壁宇的供述;被害人刘小叶的陈述;证人尹伟华、廖洁玉、廖立国的证言;现场示意图、照片。

6、2006年7月31日下午5时许,刘治万的女儿刘超放学后骑自行车经过本县儒林镇医院时摔倒在公路上。刘治万认为是吴本松驾驶的摩托车撞倒所致。当天晚上8时许,刘治万等人将吴本松喊到本县儒林镇医院前,刘治万即打电话给被告人杨谷,杨谷即与被告人杨壁宇等人赶到该医院,杨壁宇、杨谷即拳打脚踢正在调处纠纷的王琪。经鉴定,王琪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杨壁宇、杨谷的供述;被害人王琪的陈述;证人尹伟华、杨海清、刘治万、吴本松、邬鲜花、严文波、杨盛良、周建国、陈超一的证言;现场示意图、照片;伤情鉴定结论书。

7、2006年8月1日晚上8时许,秦玉斌租用伍锡强的农用小四轮车从本县林业局驶向湘西南大市场。途中,“老国”驾驶一辆摩托车停在该小四轮车前,说摩托车被小四轮车撞坏了,“老国”及被告人杨谷等人拦住小四轮车要求赔偿4800元钱,为此,双方发生争执。秦玉斌方通知李德文到了现场,李德文认为小四轮车方没有责任,摩托车也没有损坏,故不同意赔偿,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李德文便打电话报警。杨谷等人即殴打李德文,被告人杨壁宇赶到现场后,亦殴打李德文。后被110民警制止。李德文护送小四轮车离开现场后返回至现场时,杨谷等人再次殴打了李德文。经鉴定,李德文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杨壁宇、杨谷向李德文赔礼道歉,并赔偿了李德文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1 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杨谷、杨壁宇的供述;被害人李德文的陈述;证人刘坤虎、尹智、刘诗云、秦玉斌、伍锡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伤情鉴定结论书;调解协议。

8、2007年3月1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肖孝发与龙芳、杨杰、杨盛前酒后来到本县儒林镇相约网吧上网,因说话声音大而引起他人不满,有人就骂他们,杨盛前、杨杰、龙芳就殴打此人,网吧一位女工作人员便打电话报警,龙芳将电话机抢了摔在地上,并摔网吧的电脑显示器,肖孝发、杨杰、杨盛前也砸电脑设备,一共砸坏了4台电脑显示器和1台电话机。经鉴定,被损物品价值为3910元。2008年8月7日,被告人肖孝发向本县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被害人钟华丽领到了赔偿款4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肖孝发的供述;被害人钟华丽的陈述;证人龙芳、杨杰、周成爱、戴秋香、唐光照、杨盛超、王腾山、陈超、钟昌良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伤情鉴定结论书;领条。

9、2007年9月19日晚上7时许,租住在本县儒林镇湘西南大市场肖群慧家的欧阳满来在七楼收衣服时,发现一件价值1000多元的衣服不见了,到处找都找不到,并引起肖群慧的不满。欧阳满来即打电话告诉了杨荣龙。杨荣龙到来后,正在问肖群慧时,衣服在二楼阳台被发现,肖群慧便让杨荣龙出去。杨荣龙即打电话给被告人杨壁宇,杨壁宇即与被告人杨谷及同案人杨必须等人赶了过来。肖群慧、肖群利及其父亲肖海宴一起下楼后,因言语不和与杨荣龙发生争吵,杨荣龙被打倒在地。肖群利用菜刀背砍了杨必须左背部一刀。杨壁宇看到这个情形,另行纠集杨焕红等人来到现场,肖群慧家见状即关了门。杨壁宇、杨焕红即踢门,致肖群慧家门被踢烂,杨谷捡了块石头,将肖群慧家玻璃打烂2块。事后,杨荣龙一方请人修好了肖群慧家的门窗。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杨壁宇、杨谷的供述;被害人肖群利的陈述;证人杨必须、杨焕红、欧阳满来、杨荣龙、肖海宴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

10、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唐升阳找陈志刚借钱时,陈志刚让唐去收刘泽永的欠款。唐升阳即让被告人杨壁宇喊人去刘泽永处收钱。杨壁宇即纠集被告人杨海清等人来到刘泽永的店子里找刘收钱,刘说没有钱,杨壁宇即打了刘2耳光,杨海清等人亦殴打刘泽永。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杨壁宇、杨海清的供述;被害人刘泽永、孔祥毅的陈述;证人唐升阳、陈志刚的证言;现场示意图、照片。

11、2007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8时许,因彭佛欠杨洪武5000元钱多年未还,杨洪武即指使被告人杨壁宇喊人殴打彭佛。杨壁宇与杨必须、刘海龙等人在本县儒林镇杨定勇排档一包厢内,将彭佛打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杨壁宇的供述;被害人彭佛的陈述;证人杨恒东、刘海龙、杨定勇、杨志刚的证言;现场示意图、照片。

12、2008年2月23日上午8时许,毛顺成得知他的家人毛桂红等6人因争摊位一事被陈礼貌一家人打伤住进了本县人民医院,毛顺成即欲找人帮忙摆平此事,首先找到戴军与被告人杨乾武,杨乾武打电话给了被告人曾向前,曾向前打电话给了被告人胡潮晖。胡潮晖与毛顺成协商后,胡潮晖答应为毛顺成找对方要医药费,要不到则殴打陈礼貌方的人,毛顺成答应提供15 000元给胡潮晖。之后,胡潮晖即通知了唐升阳、刘坤虎、杨必须等人,杨乾武通知了王小湘、刘坤虎通知了龙芳、肖孝发、易德学等人。胡潮晖、曾向前、杨乾武等人手持砍刀,寻找陈礼貌,陈礼貌与唐明发觉有人追他们时,便跑进了本县公安局局机关,随后赶来的毛顺成指认了唐明系陈礼貌方的人,胡潮晖,曾向前等人将唐明推出公安局,边推边殴打唐明,唐明看见来了110警车,便喊救命,被曾向前等人殴打。唐明上了警车后继续喊救命,胡潮晖又打了唐明1耳光。之后,曾向前等人在本县人民医院又找到唐明,又对唐明进行了殴打。致唐明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胡潮晖、曾向前、杨乾武的供述;被害人唐明的陈述;证人刘坤虎、龙芳、王小湘、肖孝发、唐升阳、毛顺成、刘建新、易德学、陈礼貌、杨永利、杨光海的证言;现场示意图、照片;伤情鉴定结论书;邵阳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文证审核意见书。

13、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王小湘借了朱佳成20 000元钱。2008年3月25日下午,朱佳成到王小湘家收钱,王小湘未在家,朱便要求王小湘的母亲代还一部分钱未果。王小湘得知上述情况后,于当晚9时许,纠集被告人曾向前等人,在本县种子公司门口,对朱佳成进行殴打,致朱的鼻子出血。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王小湘、曾向前的供述;被害人朱佳成的陈述;证人聂磊、戴廷春的证言;现场示意图、照片;门诊病历。

14、2008年4月2日晚上,被告人胡潮晖与张杨忠等人在本县儒林镇王建云家赌博,因胡潮晖输了钱与张杨忠发生矛盾,胡潮晖便纠集杨焕红、明仔等人在本县儒林镇大联路上拦住张杨忠,胡潮晖搜了张杨忠的身,因张的钱已输光,未搜到现金,杨焕红、明仔持刀砍张杨忠的右肩部、右小腿。经鉴定,张杨忠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胡潮晖的供述;被害人张杨忠的陈述;证人刘坤虎、杨谷、王建东、陈阳、张杨爱、石卫星的证言;提取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伤情鉴定结论书;

四、敲诈勒索

1、李铁军欠陶朝晖2000元未还。2006年夏天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胡潮晖得知上述情况后,应陶朝晖的请求答应帮助去收回该欠款。胡潮晖便纠集被告人刘坤虎、刘建新、曾向前、王小湘等人找李铁军收钱。在本县儒林镇原蔬菜公司旁边黄华的屋前,胡潮晖持刀将李铁军右手砍伤,李铁军逃至中医院时,被胡潮晖、刘坤虎、刘建新、王小湘追上,胡潮晖等人持刀威胁李铁军,要李铁军偿还欠款,另罚款2000元。李铁军无奈,便从王奇芳手中借了4000元,要谢平将此款交给了胡潮晖,胡潮晖将其中的2000元给了陶朝晖。另2000元被胡潮晖、刘坤虎、刘建新、王小湘、曾向前等人瓜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胡潮晖、刘坤虎、刘建新、王小湘、曾向前的供述;被害人李铁军的陈述;证人陶朝晖、王奇芳的证言;现场示意图、照片。

2、2006年12月份的一天,刘启建将在本县儒林镇鑫鑫游戏厅打游戏时输了17 000元钱的事告诉了杨洪武,杨洪武同意帮刘启建将钱要回来。于是,杨洪武纠集了李家浩(另案处理)、被告人陈衍鹏等人赶到了该游戏厅,以游戏厅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李敏退20 000元钱,李不同意,陈衍鹏将玩游戏的人喊出了游戏厅,此时,游戏厅的另一合伙人李璞玉亦来到游戏厅,同样不同意退钱,陈衍鹏、李家浩等人即踢、砸游戏机,陈衍鹏掐住李璞玉的脖子,将其按在卷闸门上,李家浩等人亦对李璞玉拳打脚踢。事后,李敏找到在本县公安局工作的朋友肖博毅,将上述情况告知了肖博毅,因本县公安局的副局长杨培教是杨洪武的堂姐夫,于是肖博毅与李敏一起找到了杨培教。因本县儒林镇六居委会书记杨松仁与杨洪武系堂兄弟关系。于是李敏、肖博毅、杨培教等人一同来到了杨松仁的办公室,杨松仁听说来意是协调杨洪武与李敏之间因杨洪武替刘启建要回刘启建在鑫鑫游戏厅赌博所输钱款而产生矛盾一事,杨松仁便电话通知了杨洪武来到了该办公室,李敏与杨洪武双方协商好了退款一事,李敏同意退款20 000元,后李敏退了20 000元给了杨洪武。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陈鹏的供述;被告人李敏、李璞玉的陈述;证人刘坤虎、杨洪武、李家浩、王安定、刘启建、李建东、李立跃、肖博毅、杨培教、杨松仁的证言;现场示意图、照片。

五、非法持有枪支

自2005年起,被告人唐升阳非法持有1支仿64式手枪。唐升阳将该枪放置杨洪武家保管了20余天,而后又将该枪放置他的舅舅马志明家。2008年4月12日,本县公安机关将该枪予以提取。经鉴定,该枪为仿64式手枪结构,除无膛线和保险结构外,其余部件均具备,该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唐升阳的供述;证人杨洪武、胡潮晖、刘坤虎、杨壁宇、曾向前、贺红尧、马志明的证言;物证鉴定书;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本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证明。

六、赌博

1、2007年10月到12月,唐光雄(已判刑)纠集唐韬、谢云(均已判刑)等人在本县茅坪镇的金塔、白竹山、枧坪、莲荷、土桥、大塘、彪塘等地的村民家中、山上、干田里等处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胡潮晖、刘建新、刘坤虎、唐升阳、王安定先后加入赌场抽头渔利。被告人胡潮晖、刘建新、刘坤虎、唐升阳、王安定分别获抽头渔利的赃款4000元、2000元、2000元、8000元、6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胡潮晖、刘坤虎、刘建新、唐升阳、王安定的供述;证人陈大刚、唐光雄、唐韬、刘国峰、王奇芳、申绪光、谢云、杨晓红、杨远山、肖雄波、闫树峰、杨培华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

2、2008年3月中旬至3月底,被告人祝全国、陈大刚和杨吉庆等人在本县五团镇与广西交界的龙胜县马堤乡芙蓉村村民唐继刚家中、湘桂桥南侧河边的草地上等地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祝全国分得抽头渔利的赃款3000元。被告人肖映春、陈大刚与杨吉庆共分得抽头渔利的赃款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陈大刚、肖映春、祝全国的供述;证人张杨忠、杨烛、祝全乾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收据。

另查明,被告人胡潮晖有重大立功表现。即胡潮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被告人杨壁宇、曾向前、刘建新、唐升阳有立功表现。即被告人杨壁宇、曾向前、唐升阳均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被告人刘建新协助本县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1996年5月23日被告人唐升阳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4年1月16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06年10月19日。2001年8月6日,被告人刘坤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3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2002年7月18日,被告人刘建新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 000万元,于2003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01年9月10日,被告人曾向前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4年4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壁宇、杨乾武、陈衍鹏、肖孝发向本县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2001)城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邵中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01)城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本院(1996)城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邵中刑执字第1245号刑事裁定书、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邵中刑执字第1329号刑事裁定书;被告人胡潮晖的供述;刘海龙的供述;被告人杨壁宇、曾向前的供述;刘建新的立功材料;唐升阳的立功材料;被告人杨乾武、陈衍鹏、肖孝发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潮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出于私仇宿怨,纠集多人成群结伙相互进行殴斗,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挟他人,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水渔利达50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胡潮晖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胡潮晖犯数罪,应对胡潮晖数罪并罚。胡潮晖在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在聚众斗殴中系首要分子,是主犯,胡潮晖在故意伤害犯罪和赌博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胡潮晖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故对胡潮晖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减轻处罚。对胡潮晖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聚众斗殴罪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升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水渔利达50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唐升阳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唐升阳曾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后被假释,但唐升阳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将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本次犯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唐升阳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唐升阳在赌博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唐升阳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在故意伤害金建军一案中,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26 000元,在赌博犯罪中积极退赃,可酌情对唐升阳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坤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出于私仇宿怨,纠集多人成群结伙相互进行殴斗,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挟他人,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水渔利达50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刘坤虎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坤虎犯数罪,应对刘坤虎数罪并罚,刘坤虎是曾经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赌博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刘坤虎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敲诈勒索犯罪、赌博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在聚众斗殴犯罪中是积极参加者,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刘坤虎在羁押期间主动供述了故意伤害张成蛟、张立成一案的犯罪事实,属具有坦白情节,在故意伤害犯罪中已赔偿了被害人张成蛟、张立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赌博犯罪中已积极退赃,可对刘坤虎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建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出于私仇宿怨,纠集多人成群结伙相互进行殴斗,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挟他人,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水渔利达50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刘建新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建新犯数罪,应对刘建新数罪并罚,刘建新是曾经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赌博、聚众斗殴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刘建新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敲诈勒索、赌博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在聚众斗殴犯罪中系积极参加者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刘建新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在故意伤害张成蛟、张立成一案中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壁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恶劣或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杨壁宇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杨壁宇犯数罪,应对杨壁宇数罪并罚。被告人杨壁宇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杨壁宇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杨壁宇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对杨壁宇从轻处罚。杨壁宇在故意伤害周治军、戴光武一案中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赔偿了被害人吴芳圆、李德文的损失,损毁肖群慧家的财物已由被告人亲属恢复了原状,故可对杨壁宇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衍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出于私仇宿怨,纠集多人成群结伙相互进行殴斗,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陈衍鹏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衍鹏犯敲诈勒索罪的指控,因该指控的事实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该指控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陈衍鹏犯数罪,应对陈衍鹏数罪并罚。陈衍鹏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在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中系积极参加者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曾向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挟他人,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曾向前犯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曾向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曾向前是曾经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曾向前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曾向前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大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陈大刚犯故意伤害罪和赌博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大刚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陈大刚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大刚在赌博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陈大刚在故意伤害犯罪中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赌博犯罪中积极退赃,可酌情对陈大刚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恒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杨恒东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杨恒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杨恒东在犯罪后赔偿了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可对杨恒东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或恶劣,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杨谷犯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杨谷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杨谷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杨谷在故意伤害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处罚。视被告人杨谷在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的犯罪中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可对杨谷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小湘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王小湘犯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小湘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王小湘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肖孝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肖孝发犯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肖孝发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肖孝发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肖孝发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肖孝发在犯罪后赔偿了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肖映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肖映春犯故意伤害罪和赌博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肖映春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肖映春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赌博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故意伤害犯罪中与被害人已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在赌博犯罪中能积极退赃,可酌情对肖映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海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杨海清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杨海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易德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易德学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易德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视易德学认罪态度较好,可对易德学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乾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杨乾武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公诉机关对杨乾武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对杨乾武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因无证据证明杨乾武有随意殴打他人的动机和行为,该指控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杨乾武在犯故意伤害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犯罪,应从轻处罚。杨乾武在故意伤害一案中赔偿了被害人邓雨、邓广哲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杨乾武酌情从轻处罚。视杨乾武系未成年人犯罪,又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杨乾武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安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王安定犯赌博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安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王安定在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可对王安定酌情从轻处罚。视王安定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王安定适用缓刑。

被告人祝全国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祝全国犯赌博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祝全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祝全国在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可对祝全国酌情从轻处罚。视祝全国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祝全国适用缓刑。

被告人谢国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谢国文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谢国文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是主犯。视谢国文在犯罪后已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对谢国文适用缓刑。

被告人胡潮晖辩称及辩护人罗马力辩护提出“胡潮晖没有伤害金建军的行为”的观点,经查,被告人胡潮晖与陈衍鹏的供述均证实了胡潮晖持刀砍了金建军。故该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又提出“本案所指控的聚众斗殴犯罪的指控不成立”的观点,属对聚众斗殴的法律理解有误,聚众斗殴罪是指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寻求精神刺激等,纠集多人成群结伙相互进行殴斗的行为。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公共秩序以及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本罪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现实的或潜在的危害,即构成本罪。是否造成对他人伤害的后果,不是本罪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故辩护人认为“只有聚众的行为,而没有互殴伤害的后果,因此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又提出“寻衅滋事犯罪中,胡潮晖没有殴打马文楠的行为,因而此次寻衅滋事中,胡潮晖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经查,虽然胡潮晖没有殴打马文楠的行为,但胡潮晖有随意殴打江雄杰的行为,因殴打了江雄杰,随后引发了殴打马文楠,胡潮晖殴打江雄杰的行为仍属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可综合胡潮晖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予以认定。故辩护人提出“胡潮晖在此次寻衅滋事中不构成犯罪”的观点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胡潮晖辩称“他没有殴打张杨忠,应不属随意殴打”的观点,经查,胡潮晖没有殴打张杨忠属实,但胡潮晖因赌博输了钱与张杨忠发生纠纷之后,纠集他人对张扬忠实施了殴打,被告人胡潮晖在此次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故胡潮晖的辩解也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胡潮晖辩称“在敲诈勒索李铁军一案中,他只讲要利息,没讲要罚款”的观点以及辩护人罗马力辩护提出“在随意殴打唐明一案中应为从犯”的观点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唐升阳辩称在故意伤害金建军一案中,他没有犯罪故意,只是出于防卫的观点与本院查明的事实明显不符,唐升阳的上述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辩护人符邵长、冒朝军辩护提出:1、被告人唐升阳故意伤害金建军一案中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即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金建军元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在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中,没有对社会造成现实的危害。3、在赌博一案中,唐升阳是从犯,且积极退赃8000元。4、唐升阳有立功表现。经查,上述观点有相关证据佐证,是实。本院对辩护人提出的请求对唐升阳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的观点予以采纳。

被告人刘坤虎辩称及辩护人唐学中辩护提出:1、起诉书对刘坤虎故意伤害杨盛全的指控不成立,因刘坤虎没有实施伤害行为;2、起诉书对刘坤虎犯敲诈勒索罪的指控不成立,因刘坤虎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3、起诉书对刘坤虎犯聚众斗殴罪的指控不成立。因刘坤虎没有动手打人。经查,刘坤虎故意伤害杨盛全一案中,刘坤虎纠集了肖孝发、易德学等人到了案发现场,有陈衍鹏的供述佐证刘坤虎有用手推搡杨盛全的事实,因此,刘坤虎具有伤害杨盛全的故意。且在本案中起组织、指挥的作用。在敲诈勒索李铁军一案中,被告人胡朝晖、刘坤虎、刘建新、曾向前的供述均证实“对敲诈勒索李铁军2000元的事实”事前明知,而且事后也分得了赃款。因此,刘坤虎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在指控刘坤虎的2次聚众斗殴犯罪中,起诉书指控的聚众斗殴致伤潘云飞一案中的指控成立。刘坤虎的辩解与唐学中辩护提出“不构成聚众斗殴”的观点亦属对法律的理解有误,本院在对胡潮晖的辩解中已作阐述,在此不再重复。起诉书指控刘坤虎参加的2008年2月7日发生的帝豪OK厅的聚众斗殴犯罪中,经查,无证据证明刘坤虎有聚众斗殴的犯意及行为。故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此次指控不能成立。

被告人刘建新辩称:1、致伤张成蛟一案,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兑现,应当从轻处罚。2、起诉书对他犯聚众斗殴罪的指控不成立。3、起诉书对他犯敲诈勒索罪的指控不成立。对刘建新的第1个辩解观点,经查,被害人张成蛟获得赔偿属实,本院可对刘建新酌情从轻处罚,而不是应当或可以从轻处罚。对刘建新的第2、3个辩解意见本院在前已有阐述,在此不再重复。

被告人杨壁宇的辩护人陶正国辩护提出:1、被告人杨壁宇致周治军轻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2、被告人杨壁宇致杨运录轻伤,杨壁宇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害人没有控告,公安机关无权管辖。3、起诉书对杨壁宇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定性错误,请求宣告杨壁宇无罪。经查,在故意伤害周治军等人一案中,被告人杨壁宇因故与戴光武发生口角,后杨壁宇纠集杨谷等人去殴打戴光武,后戴光武与周治军同行从学校返回家中,遭杨壁宇、杨谷等人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周治军被致成轻伤。从杨壁宇的行为来看,完全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因此辩护人认为杨壁宇是正当防卫的观点与事实不符,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在被害人没有控告的情况下对轻伤案件无管辖权”的观点也与法律相悖,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对杨壁宇犯寻衅滋事罪的定性错误,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观点。因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闹事、进行骚扰、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者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被告人杨壁宇无视法律、为所欲为,动辄替他人出气而殴打他人或为他人踩账因收不到钱而殴打他人,或动辄损毁他人财物。杨壁宇在本案中寻衅滋事的行为达7次之多,情节恶劣或者严重。他的行为明显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故辩护人认为杨壁宇不构成寻衅滋事的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衍鹏辩称及辩护人潘志勇、阳传泽辩护提出“陈衍鹏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观点,经查,被害人李敏是通过他人召集杨洪武在本县儒林镇六居委办公室通过协商的方式,退回了刘启建在鑫鑫游戏厅赌博所输的20 000元钱,故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对被告人辩称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潘志勇、阳传泽辩护提出“起诉书对陈衍鹏故意伤害金建军的指控不成立,理由是证据不足”。经查,被告人陈衍鹏本人已供述朝金建军背部砍了一刀,且被告人胡潮晖的供述亦证明其与陈衍鹏拿砍刀追砍金建军,并砍在金背上的事实。2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金建军的伤情鉴定书所证明的事实相吻合。故起诉书对陈衍鹏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潘志勇、阳传泽辩护提出“起诉书对陈衍鹏犯聚众斗殴罪的指控不成立,理由是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应作治安案件处理。”的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曾向前辩称“他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观点,经查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大刚辩称“在故意伤害丁贵一案中,他不是主犯,他是正当防卫”的观点。经查,在故意伤害丁贵一案中,是陈大刚持砍刀将丁贵砍成轻伤。显然陈大刚在故意伤害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所谓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被告人陈大刚在故意伤害一案中的行为根本就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因此陈大刚的上述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李永跃辩护提出“被告人陈大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陈大刚适用缓刑”的观点,经查,陈大刚在故意伤害一案中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属实。可依法对陈大刚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大刚系自动投案”的观点,经查,陈大刚是在公安机关的传讯下到案的,并没有自动投案,故辩护人的上述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杨谷辩称,他既不构成故意伤害犯罪,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经查,被告人杨谷的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杨谷的这一观点与本院在对杨壁宇及其辩护人的辩护中阐明的观点一致,在此不再重复。故本院对杨谷作无罪辩解的观点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小湘辩称,他敲诈勒索李铁军一案,他对敲诈李铁军的事情不知情。经查,王小湘与胡潮晖等一同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事后也分到200元的赃款。故王小湘的上述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肖孝发的辩护人肖宏健辩护提出:1、肖孝发在故意伤害杨盛全一案中,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害人获得了赔偿,请求从轻处罚。2、起诉书对肖孝发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不成立,因肖孝发损毁财物的价值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经查,在故意伤害杨盛全一案中,杨盛全是与假日大酒店的服务员因押金收条一事发生纠纷,此事与肖孝发无任何关系,肖孝发因此事在他人纠集下实施殴打杨盛全的行为。对肖孝发而言,杨盛全无过错。故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请求从轻处罚的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肖孝发案发后向公安机关交纳了5000元作为赔偿被害人损失之费用的情况属实。根据此情节,可对肖孝发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肖孝发损毁财物的价值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因而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观点。经查,此次寻衅滋事中被告人肖孝发系与杨杰、杨盛前等共同实施损毁电脑等财物的行为,且损毁财物的价值达3910元,属情节严重。肖孝发的行为是共同犯罪的行为,应对共同犯罪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故辩护人的上述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肖映春辩称“他在故意伤害一案中不是主犯”的观点,经查,肖映春具体实施了持刀砍伤杨进伟的行为,致杨进伟轻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故被告人肖映春的上述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肖国球辩护提出:1、肖映春故意伤害杨进伟的行为是一人犯罪,不是共同犯罪;2、被害人在起因上有过错,肖映春赔偿了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并退了赃,请求对肖映春适用缓刑。经查,被告人肖映春与被告人谢国文在聚众赌博中负责维持秩序,杨进伟等人到赌博地点要抽水钱未果而与肖映春等人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斗殴,被告人肖映春持砍刀砍伤了杨进伟。显然被告人肖映春与被告人谢国文的伤害行为符合共同故意犯罪的特征,是共同犯罪。故辩护人肖国球认为不是共同犯罪的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且肖映春已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故可对肖映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海清辩称及辩护人杨陈明辩护提出“杨海清没有实施殴打陈效国的行为,因此在此次寻衅滋事犯罪中不构成犯罪”的观点,经查,杨海清没有实施殴打陈效国的行为属实,但杨海清提供了殴打陈效国的凶器即砍刀,且明知他与唐成一同去的目的就是去殴打陈效国。故杨海清是此次寻衅滋事犯罪中的共犯,只是所起的作用为协助作用,是从犯。故杨海清及其辩护人杨陈明的上述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杨乾武辩称及辩护人郭世雄辩护提出“公诉机关对杨乾武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不成立”的观点。经查,杨乾武应毛顺成的要求找人帮忙解决毛顺成家与陈礼貌家打架纠纷。后杨乾武电话通知曾向前,曾向前电话通知了胡潮晖,后胡潮晖与毛顺成达成了协议,即胡潮晖帮毛顺成找陈礼貌要医药费,或殴打陈礼貌方的人,毛顺成支付15 000元。后胡朝晖、曾向前等人对唐明实施了殴打,无证据证明杨乾武实施了殴打唐明的行为。在本案中,杨乾武的情节轻微,杨乾武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观点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郭世雄辩护提出“被告人杨乾武犯故意伤害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杨乾武免除处罚”的观点,因杨乾武系未成年人犯罪,应依法对杨乾武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辩护提出“要求对杨乾武免除处罚”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护提出“杨乾武有自首情节”的观点,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谢国文辩称,他不是主犯且系正当防卫。经查,被告人谢国文具体实施了砍伤曾令陆的行为,致曾令陆轻伤,明显是本案的主犯。他辩称“自己是正当防卫”的观点与本案事实不符。故谢国文的上述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的犯罪指控,应分别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分别予以量刑。据此,对被告人胡潮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一)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对被告人唐升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对被告人刘坤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对被告人刘建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对被告人杨壁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一)、(三)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八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对被告人陈衍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对被告人曾向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对被告人杨恒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对被告人陈大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对被告人杨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一)、(三)项,第六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对被告人王小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对被告人肖孝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三)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对被告人肖映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对被告人杨海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对被告人易德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对被告人杨乾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对被告人王安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对被告人祝全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对被告人谢国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潮晖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9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撤销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邵中刑执字第1329号刑事裁定书。被告人唐升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赃款8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刘坤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赃款2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9日起至2012年4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四、被告人刘建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赃款2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6日起至2012年2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五、被告人杨壁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9日起至2011年2月13日止。)

六、被告人陈衍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1日起至2010年10月31日止。)

七、被告人曾向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9日起至2010年10月8日止。)

八、被告人陈大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赃款1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9日起至2009年5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九、被告人杨恒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9日起至2009年5月8日止。)

十、被告人杨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9日起至2009年5月8日止。)

十一、被告人王小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1日起至2009年8月20日止。)

十二、被告人肖孝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7日起至2009年10月3日止。)

十三、被告人肖映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赃款1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21日起至2009年5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十四、被告人杨海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16日起至2009年5月15日止。)

十五、被告人易德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3日起至2009年6月2日止。)

十六、被告人杨乾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4月9日起至2011年4月8日止。)

十七、被告人王安定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赃款6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4月9日起至2010年4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十八、被告人祝全国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赃款3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4月9日起至2010年4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十九、被告人谢国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4月9日起至2010年4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十份。

审 判 长 孙 小 阳

审 判 员 杨 向 前

审 判 员 刘 一 通

二 ○ ○ 九 年 四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肖 向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上有期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定执行的刑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处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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