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 (1993年4月26日深规土字[1993]142号) 市、区租赁办: 根据《》的规定要求,为确保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正确使用,现就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费的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租赁管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只能用于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用、业务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等),不得挪作他用。 二、原给各协作部门按一定比例划拨的协作款项一律取消,但因工作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及个人协助或参与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的,所需费用可予列支。 三、房屋租赁管理费一律按月租金总额2%,由区属各租赁所按租金的币种收取,并开具由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取的管理费全部存入区财政局指定的帐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财政局按租赁管理费总额的10%,于每季度的下一个月10日前上交市财政局,总额的30%每月拨还租赁所,租赁所在合理开支范围内费用不够时,由区办统筹解决。注1(注1:此条原文为:三、房屋租赁管理费一律按月租金总额的2%,由区属各租赁所按租金的币种收取,并开具《》,将收取的管理费全部存入区租赁办指定的帐号。区租赁办按租赁管理费总额20%于每季度的下一个月10日前上交市租赁办,总额的30%每月拨还租赁所,租赁所在合理开支范围内费用不够时,由区办统筹解决。) 四、(此条废止)注2(注2:此条原文为:四、凡按原收费标准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预收超过5月1日的,从该日起,高于2%的部分可作预收房屋租赁管理费处理。) 五、(此条废止)注3(注3:此条原文为:五、房屋租赁管理所所长有权审批1000元以内的正常业务开支,超过1000元以上的须报区租赁办审批。各办、所若购置车辆、住房等固定资产须报市租赁办审批。) 六、各房屋租赁管理所必须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设立独立的帐号,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以保证房屋租赁管理费的专款专用。 各级租赁管理部门发现挪用租赁管理费行为的,按《》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 七、各区租赁办必须建立财务报表制度,并于每季度下一个月10日前报送市租赁办。 以上规定,请各级租赁管理部门执行。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 颁发新《》的通知 (1994年12月5日深规土[1994]576号) 各有关单位、房地产业主: 根据《》第五条、深府[1993]28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颁发新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采用密纹纸及软皮封面、封底,在第2页“登记机关”栏中加盖《》钢印方始有效。 二、新《》采用红皮及绿皮两种版本。红皮本记载市场商品房地产,绿皮本记载非市场商品房地产。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颁发绿皮《》: (一)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二)在行政划拨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地产; (三)通过协议方式并按协议地价标准支付地价款的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按市场地价标准支付地价款的除外); (四)在缴付协议地价款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地产; (五)获得减免地价的土地使用权; (六)在减免地价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地产; (七)准成本商品房; (八)按“房改”取得的全成本(建筑费用加室外工程配套费用)商品房; (九)微利商品住宅; (十)农村居民私人住宅; (十一)房地产登记机关确认的其它非市场商品房地产。 四、凡绿皮本《》记载的房地产,一律不得买卖。需抵押或出租的,应经我局依法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抵押的,须由抵押权人先作出书面承诺,同意在处分抵押物前先垫交地价款。出租的,需按租金的6%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交费,抵作地价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