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审判长:现在复庭,传本案被告人牛晓云到庭。(被告到庭)现在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之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有权向本庭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公诉人和辩护人有权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被告人牛晓云,你听清楚了吗?
被:听清楚了。
审:公诉人有无问题向被告人发问。
公:被告人牛晓云,我受省检察院指派,作为本案公诉人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应当如实回答,虚假陈述要承担法律责任,听清楚了没有?
被:听清楚了。
公:被告人牛晓云,你在侦查机关作出的所有供述是否属实?
辩:反对!由于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先后进行过九次供述,被告人是个文盲,无法了解公诉人的提问究竟是针对哪次供述提出的问题,请公诉人将问题直接化、具体化。
法:反对有效。公诉人针对本案具体问题向被告人发问。
公:2009年9月21日你是不是乘坐了从西昌到眉山的火车?
被:是。
公:你坐火车时是不是从西昌火车站入口进站的?
被:是。
公:你当时是长发还是短发?
被:是长发。
公:你身高是多少?
被:我身高1米68。
公:你当时是不是穿的夹克?
被:是。
公:是什么颜色?
被:蓝色。
公:侦查机关调取的火车站进口录像中那个头发比较长的男子是不是你?
被:不是。
公:火车上乘警例行检查时,是不是从你的裤包里发现有白色粉末状物品?
被:是。
公:当时,乘警是不是叫你把你自己的行李带过去接受盘问?
被:是。
公:乘警是不是强调了是你自己的行李?
被:是。
公:乘警是不是对这些行李进行了搜查?
被:是。
公:乘警是不是从你的行李中搜出3块蓝色胶带缠绕的块装物,外面还包裹连裤袜?
被:是。
公:搜出的这几块物品是不是在你面前进行了称量?
被:是。
公:这几块物品是不是总重2公斤?
被:是。
公:经过鉴定,这几块物品是不是毒品海洛因?
被:是。
公:你当时身上是不是绑着连裤袜?
被:是。
公:最后乘警在你面前搜出来的毒品是不是也用连裤袜包裹?
被:是。
公:那你身上绑的连裤袜是什么颜色,质地?
被:肉色的,就是一般的连裤袜。
公:那包装毒品连裤袜是什么颜色,什么质地?
被:好像也是一般的肉色连裤袜。
公:综合你以上的回答,你是不是于2009年9月21日乘坐火车,携带2公斤毒品海洛因从西昌前往眉山?
辩:反对!反对公诉人先入为主地对案件进行事实认定。进行带有明显的诱导性发问。
公:审判长,公诉人暂时没有问题了。
审:辩护人对本案被告人有无发问?
辩:审判长,辩护人有问题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审:现在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辩:牛晓云,本律师作为你的辩护人,职责是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现就本案事实经过对你发问,请你如实回答,你听清没有?
被:听清楚了。
辩:一审判决你犯运输毒品罪,你是否认罪?
被:不认罪。
辩:你不认罪主要原因是什么?
被:那些毒品不是我的,藏有毒品的那件衣服也不是我的。
辩:那你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是如何回答的?
被:我每次都说毒品和那件衣服不是我的,前后大概有九次左右。
辩:从老家河南到郑州具体是做什么?
被:去收购碎烟叶。
辩:除了购买碎烟叶,你还做了什么?
被:我在大理买了辆车。
辩:是一辆什么颜色、什么品牌、型号的车?买这辆车你花了多少钱?
被:是一辆天一牌的黑色皮卡车。总共花了5万多。
辩:这辆车在购买时证件是否齐备?有没有行驶证?
被:手续是齐备的。有行驶证。
辩:现在这辆车在什么地方?相关证件呢?有哪些可以为你作证?
被:车在泾川一个朋友那里。证件在公安机关扣押着。泾川的几个老乡都可以作证。
辩:那你使用过这辆车没有?
被:没有。
辩:结合本案的情况,你认为一个运输两公斤毒品的人有必要千里迢迢到外地购买购买一辆车吗?
公:反对!反对辩护人提出诱导性问题。
审:反对有效。辩护人请注意你的提问方式。
辩:你从郑州直接到的四川吗?
被:是。
辩:到了四川哪些地方?
被:先到了米易,然后到了西昌。
辩:在从郑州到四川的过程中你同陌生人有无接触?
被:有。和一个热情的男子接触较多。
辩:你向法庭描述一下这个人的相貌特征?
被:他40岁左右,升高一米七左右,微胖,发型和我基本一样。
辩:你通过什么交通方式去的西昌?
被:坐汽车。
辩:该陌生男子是与你否同车?
被:是,就坐我旁边。
辩:在车上你的行李放在哪里的?
被:行李架上。
辩:他的行李放哪里的?
被:也在行李架上,和我的放一起的。
辩:在车上你睡过觉没有?
被:睡了,上车觉得很困就睡着了,快下车才醒。
辩:这个人有没有机会接触你的行李?
被:完全有。
辩:你现在对这个人印象如何?
被:现在回想起来,这个人刚认识就对我这么热情,有些不正常。我觉得他很可能利用我帮他运输毒品。
辩:上火车前你一直在西昌火车站吗?
被:是。
辩:你对车站周边环境熟悉吗?
被:熟悉。
辩:为什么会熟悉?
被:那天我去的比较早,在那呆了四五个小时,一直在那附近闲逛。
辩:你知道火车站有几个入口?
被:我知道,有两个入口。
辩:两个入口的情况分别如何?
被:一个是正常的安检入口,一个没有任何检查,可以随意进出。
辩:你选择的哪一个进口进站?
被:我选择的是没有安检的入口进站。
辩:也就是你没有通过有天网监控的正常入口进站?
被:是的。
辩:如果是你携带价值几十万的毒品,你会从安检进站吗?
公:反对!反对辩护人提出诱导性问题。
审:反对有效,请辩护人注意发问方式。
辩:好的。你在12号车厢坐在什么位置? 被:一个靠近过道的位置。 辩:你把行李发放在了什么位置? 被:靠近我座位的过道旁。 辩:周围乘客多不多? 被:挺多的。 辩:以当时的条件,其他乘客有没有机会接触你的行李? 被:有 辩:之后你在做什么? 被:觉得有点困,很快就睡着了。 辩:你真的睡着了吗? 被:真的睡着了,我很确定。 辩:如果你携带价值几十万的东西你会睡觉吗?你会随意将行李放在过道吗? 公:反对!反对辩护人提出诱导性问题。 审:反对有效,本庭再次提醒辩护人,要注意发问方式。 辩:那你是怎么醒的? 被:被警察叫醒的。 辩:有几个警察? 被:三个。 辩:警察给你说了些什么? 被:让我把身份证拿出来,并把行李抱到车厢连接处检查。 辩:你是什么时候发现紫黑色夹克的? 被:被警察叫醒之后,我才发现我的包上多了件紫黑色夹克。 辩:那你的蓝色夹克呢?你为什么不告诉警察紫黑色夹克不是你的,是担心什么吗? 被:我的衣服不知道哪去了。我没告诉警察是因为我怕警察说我偷别人衣服。 辩:警察把你带到了哪里? 被:带到一个车厢连接处。 辩:那么当时行李和紫黑色夹克是怎么带到那个位置的? 被:警察叫我抱过去的。 辩:是你主动把包里东西都拿出来,还是警察直接搜查的? 被:是警察搜查的。 辩:涉案毒品从哪里出现的? 被:就是从不是我的那件紫黑色夹克里搜出来的。 辩:当时你有无向警察说过毒品不是你的? 被:有。 辩:警察有没有向你出示警官证? 被:没有。 辩:有没有向你出示搜查证? 被:没有。 辩:有没有告知你在搜查过程中你的权利义务? 被:没有。 辩:有没有向你出示现场勘察证? 被:没有。 辩:有没有制作。 被:没有。 辩:警察有没有当作你的面在三块毒品外包装上提取过指纹? 被:没有。 辩:警察有没有当着你的面在紫黑色夹克的衣领上提取过头皮屑? 被:没有。 辩:有没有告知过你将对你的头皮屑进行检测? 被:没有。 辩:有没有告知你鉴定结论的内容? 被:没有。我都是开庭才知道有这个鉴定和这份结论。 辩:有没有制作提取笔录? 被:没有。 辩:紫黑色夹克在检查完毕后在哪里? 被:我自己保管着的。 辩:保管时间有多长? 被:保管了一两天。 辩:当时火车上热不热? 被:车上很热,有时候就用来擦汗。 辩:那你这段时间睡过觉没有? 被:睡过,我拿这件衣服作枕头睡的。 辩:即是说这段时间你和这件衣服充分接触过,对不对? 被:是的。 辩:综合以上你的回答,你在旅途过程中,你认识了一个非常热情的陌生男子,紫黑色夹克和毒品完全不排除是那个热情男子在汽车上放在你行李中,或是火车上被他人放在你行李中的,对不对? 公:反对!反对辩护人进行诱导性发问。 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暂时没有问题了。 审:公诉人有无补充发问? 公:有。(声音大,严厉)被告人牛晓云,现在公诉人向你补充发问,请你如实供述,你刚才的供述完全没有悔罪表现,若你继续狡辩,做虚假供述,公诉人将建议法庭对你从重处罚,你听清楚没有? 辩:反对!反对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言语威胁。 法:反对有效。公诉人注意你的发问语言。 公:好,被告人请你如实回答公诉人的问题,听清楚没有? 被:听清楚了。 公:你为什么身上有半支连裤袜? 被:我是用来养玉的。 公:那你的玉呢? 被:丢了。 公:你的玉是什么形状、大小? 被:圆形的,一小块。 公:侦查人员在案发时检查过你的背部,发现有用连裤袜勒出的痕迹,是不是? 被:是的。 公:勒出的痕迹是规则长方形,有巴掌大,是不是? 被:是的。 公:圆形的玉能形成长方形的印痕吗?被告人你如何解释这个矛盾? 被:(沉默片刻)不知道。 公:你是否在撒谎?下面我们将举出大量的证据来证明你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将影响你的量刑,希望你考虑清楚。 公:审判长,公诉人没有问题了。 审:辩护人有无补充发问? 辩:暂时没有了。
审: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公诉人向本庭出示证据,由被告人、辩护人进行质证。 公:好的,公诉人将出示以下四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牛晓云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第一组证据是……审判长,第一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被告人你对公诉人刚才出示的证据有无意见? 被:由我的律师来讲。 审: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辩:谢谢审判长。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出示的第一组证据形成过程违法,无证明能力,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理由如下: (1)同一时间、同一侦查人员在不同地点分别询问不同的证人,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2)证据本身相互矛盾,不同证人之间、同一证人的多份供述之间存在多处矛盾。 (3)即便该组证据通过补强具备证明能力,也系间接证据,且不能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仍不能有效证明待证事实,证明力极弱。 审判长,该组证据证据质证完毕。 审: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审判长,公诉人出示的第二组证据是天网视频资料。审判长,第二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被告人有无意见? 被:那个人根本不是我。 审: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辩:谢谢审判长。辩护人对检察机关出示的第二组证据的合法性不持异议,但对关联性持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该组证据仅能证明一个身着与涉案夹克相似的、通过安检进入西昌火车站的男子与被告相似,不能证明视频中的男子是牛晓云本人,也不能证明该夹克是牛晓云所有,更不能证明毒品是牛晓云所有。理由如下: (1)该证据本身证明力弱 该证据内容模糊,仅是对相似性的判断而非同一的认定,本身并不能证明视频中的男子系被告人,而视频中的夹克就系本案包裹毒品的紫黑色夹克。 (2)与常理不符,与被告人供述矛盾 由事实可知,西昌火车站有在两个相距百余米的入口,一个有设有天网、安检,一个无天网、安检,那么一个身上携带2公斤高纯度海洛因的人为何冒着巨大风险不走自由入口而走安检入口,显然该证据违背常理。 在被告稳定的、供述一致的9次供述中,能够对藏有毒品的紫黑色夹克不是自己所有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我们认为被告人的供述更加可信。 (3)声像资料未做图像同一鉴定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与规则的相关规定,视频中男子是否系被告人应当做图像同一鉴定,仅依据个人经验、认知、习惯、观察角度等作出的视频中男子为被告人推断不能成立。 审判长,辩护人对该组证据质证完毕。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现在公诉人出具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证明了包裹毒品的连裤袜和被告人身上捆绑的连裤袜是同一连裤袜。审判长,第三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被告人有无意见? 被:由我的律师代讲。 审: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辩:谢谢审判长。辩护人针对公诉人出示的该份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但对关联性持有异议:该份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身上捆绑的连裤袜与用于包装毒品的连裤袜为同类纤维,不能证明系同一双丝袜,更不能证明包裹毒品的连裤袜告人所有。 理由如下: 1、鉴定结论只鉴定出了1号检材与2号建材为同类纤维,根据纤维分类标准,大多数连裤袜均属于同类纺织纤维。因此这种笼统的鉴定结论无法证明1号检材和2号检材属于同一双丝袜。 2、针对1号检材和2号检材的裂痕,应当做拼接物证鉴定,以证明是否属于同一双丝袜。本案有条件鉴定但并未鉴定。 3、该份证据也缺乏指纹等痕迹物证予以印证。 若1号检材和2号检材为同一双丝袜,为被告人所有,那么在两份检材上,均应当有被告人的指纹。但是用于包装毒品的2号检材上并未提取到被告人的指纹。 审判长,对第三组证据质证完毕。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现在出具第四组证据,这组证据可以证明该紫黑色夹克系被告人牛晓云所有。公诉人所有证据出示完毕,上述四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证实、与本案密切关联,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其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 审:被告人有无质证意见? 被:我不懂这些,法官,我是冤枉的,公诉人乱说。 审: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辩:谢谢审判长。针对公诉人出示的该份证据,辩护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该份证据没有证据能力。 1、检材的收集程序违法 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对物证的收集应当出示搜查证、应当制作搜查笔录,应当制作提取笔录,在扣押清单上应当有见证人员签名。但是该份鉴定报告的样本收集、提取过程不符合上述规定。 侦查人员搜查上衣时既没有出示搜查证,也没有制作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上没有见证人签字;并且最关键的环节,衣物上的头皮屑进行提取时没有做提取笔录,无法证明提取的时间、地点、样本的来源、提取的程序。因此根据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则,应当予以排除。 2、检材已受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 根据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则,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缺乏证据能力,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1)在搜查时,被告黑色手提包里的物品,红色塑料的物品及紫色的黑色夹克均是堆放在一起,检材已经受到污染。 (2)在搜查后,因未对夹克进行封存,而是交由被告人保管,导致检查严重被污染。 根据庭审调查,在公安机关进行搜查后,并未进行封存,而是将衣物归还了被告人自行保管长达48小时,被告人用于擦汗,垫枕头。因此检材已经受到污染后才提取,已不具备鉴定的条件,也必然导致鉴定结论的不准确。 3、鉴定结论应当告知被告而没有告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是这份至关重要的DNA鉴定报告在一审开庭前都尚未告知过被告。 综合以上3点,因此辩护人该份鉴定结论因不具备证据能力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最后,针对刚才公诉方出示的全部证据,发表如下综合质证意见。 第一、控方出示的几份关键证据,在证据的收集、鉴定上存在多处程序违法,不具有合法性,不具有证据能力,不应作为定案根据,更不能作为判处死刑的定案根据。 第二、本案的言辞证据、书证、物证不能相互印证,特别是被告人前后一致,高度吻合的9次供述均否定衣服为其所有,否定运输毒品的事实。 最后、本案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不能排除,在上火车前,热情的陌生男子就已经将毒品放置于被告行李当中;不能排除被告在火车上睡觉的过程中,同车乘客将毒品放置于放在被告人行李的可能;不能排除被告人从自己座位到餐车时被人掉包的可能;不能排除紫色夹克确实不是被告人所有的可能。 综上,控方出示证据的证据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更没有达到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审判长,辩护人质证意见发表完毕。 审:现在法庭调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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