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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要善于使用、慎重使用

时间:2012-12-06 20:26来源:彩色沙漠 作者:徐仕琴 点击:
最高人民检察院22日发布了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高检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要善于使用、慎重使用。 新刑诉定,对于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

最高人民检察院22日发布了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高检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要善于使用、慎重使用。

新刑诉定,对于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负责人表示,这是在侦查环节应对职务犯罪特殊性的有效措施。对这一措施既要善于使用,又要慎重使用。

因此,修改后的规则规定,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要便于监视、管理;能够保证办案安全。同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检察机关的办公区域执行。

这位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刑诉法对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作了重要修改和完善,涉及检察职能的方方面面。修改工作中严格遵循了立法精神,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强化了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同时加强与中央政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形成执法合力。

这位负责人还介绍说,新刑诉法增加了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相应的,修改后的规则在侦查一章中设专节对技术侦查措施作了专门规定,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作了严格的规范和约束。

第一,适用范围仅限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或者用于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二,使用的环节必须是在立案以后。第三,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第四,检察机关要交有关机关执行。第五,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线索及其他有关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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