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老 老 新 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免税。 销售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的,无特殊规定。 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免税。 销售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应税固定资产,应按6%的征收率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未曾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抵扣过的固定资产以及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适用税率征收。(17、13%) 小规模销售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 十、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问题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想知道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问题解答(国税函发【1995】第288号 十一、问:根据财税字[94]026号通知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在实际征收中“使用过的其它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应如何掌握? 答: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新增值税政策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计算增值税分三种情况。一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二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三是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属于固定资产的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属于固定资产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2009年1月1日起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 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另一种情况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 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分两种情况,你看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 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因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仅限为个人。 关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办法交纳增值税的计算,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计征增值税政策变化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并已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政策文件陆续出台,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否计征、如何计征增值税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解读如下: 根据新修订的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予以免税,不再区分售价是否超过原值计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根据财税【2008】170号的政策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根据日前下发的财税【2009】9号通知明确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事实上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以上政策法规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与之相冲突的法规同时废止。 旧货是指从事旧的物质经营的货物,是相对于从事旧货经营的企业来讲,它所经营的货物叫旧货。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企业自己在生产上或管理上用过的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