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本案事故认定过程中,公安机关并未对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进行科学的综合分析,仅仅依据被告人实施过违章调头的行为,就依此直接作出被告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结论,明显错误。因为,造成本案事故的发生,对方驾驶员存在诸多的违法行为。首先,对方驾驶员驾驶的陕C1 号三轮车并不具有合法的营运资格,其上路行驶本身就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其次,对方驾驶的三轮车驾驶室中当时乘坐共有5人,存在严重超过荷载人数的违法事实。另外,三轮车制动装置存在失灵的情况,根本不符合安全行驶的基本要求。最后,三轮车当时是在限速40公里/小时的路段行驶,但驾驶员存在超速行驶的违法事实。综合上述事实,相比看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2/nygklxbz/2012/0924/38605.html。辩护人认为,对方驾驶员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存在诸多的严重违法事实,其违法行为与事故所致的严重后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较大。但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书根本未提及前述违法事实,掩盖了事实真相,致使被告人的责任无形加重,因此,该责任认定事实错误,不能客观、全面、公正的反映案件基本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