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 2012-12-13 01:35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正如你在标题中所题到的: 第一、过户费是否当然包括税收;第二、此外还有一个焦点变更合同的条件。 本律师认为过户费不能包括税收,原因如下: 1、过户费本身不是法律用语,现在双方对过户费理解有争议的话,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过户费实际上也是合同价款的问题了,因此需要双方补充协议,达不成的,就可以参照合同上下文进行理解,或者你和对方都可以举证证明市场的交易习惯是什么。 2、关于交易习惯的问题,到底是按照敦煌的习惯还是甘肃的习惯还是全国的习惯:一般而言,如果双方都是敦煌的按照敦煌习惯,都是甘肃但不在同一个市的按照甘肃习惯,都是中国的但不是同一个省份的,按照全国习惯。一般认为过户费是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费用,很低的一笔费用。至于其他税费,都有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由谁承担,尤其是在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自然按照交易习惯就应该由各自承担各自的税。 3、按照国家税费基本概念分析。国家的税和费是不同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学会挪用公款罪最高刑期。不能想当然地把税纳入费的概念。税是公权力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在保护私财产权和满足公共效用最大化的前提下,通过对符合法定要件的主体施加强制性的无对价金钱给付义务,从而对私人财产权进行再次分配的过程。费或收费,是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在授权范围内,依照合理的规章制度,因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而征收形成的财政收入。简单区别:税是无对价的征收,费事因提供服务而征收,有对价。过户费,顾名思义就应该理解为房地产部门因为房地产买卖双方提供了登记服务,而收取的对价,是“费”的范畴,不是税。 4、从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角度出发,如果要买受人承担出卖人的税收,显然也是不符合公平原则的,如果双方约定的购房价格是公平的市场价,再承担巨额税收,对买受人显然是显失公平。 5、对方拒不承担法律规定应由其承担的税收怎么办。拒不承担该税收因此导致你不能及时取得房屋产权的,不利后果由对方承担,你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关于合同变更的条件问题: 1、之所以把这个问题作为焦点,是因为对方要将地下室纳入买卖范畴(前提是本律师也认为该地下室并不是该房屋的当然组成部分,否则其价格确实应该包含40万以内),实际上是变更合同标的物,从原来的“房屋”变更为“房屋+地下室”,所以要探讨该问题。 2、合同变更分为法定变更和约定变更。法定变更是指合同内容显失公平,被欺诈或被胁迫签订的,受害一方可申请法院变更。约定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协议同意变更。本案显然不存在法定变更的情形,因此要变更只能约定变更,但约定变更需要双方同意,你有权不同意,只要你不同意,变更就不能实现,双方只能按照此前达成的协议履行。 3、如果对方拒不履行此前达成的协议,怎么办?那对方就是违约,你可以依法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可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协议,有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对方直接承担违约金(一般不超过本金的30%);对方不愿意履行,你可以起诉通过法律强制程序办理。 最后,有问题,欢迎追问或来电咨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