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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岭山律师--浅谈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问题

时间:2012-12-10 18:19来源:xp20009_ozwlz 作者:9.s跩 点击:
东莞黄爱军律师(电话)浅谈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问题《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东莞黄爱军律师(电话)浅谈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问题《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广东地区分为两类:

(一)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等8个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以3万以上不满80万元为“数额较大”,8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二)二类地区为湛江、茂名、惠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等12个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以2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为“数额较大”,6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但是,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一类地区以2万以上,二类地区以1万元以上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
侵犯财产的数额是认定侵犯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除根据侵犯财产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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