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人民法院刑事量刑参照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宗旨】为规范刑事审判,实现量刑均衡,保证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两高”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刑事量刑实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量刑的规范依据】量刑活动应当依照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原则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参照本标准规定的基准刑、量刑情节,决定适用被告人的刑罚。 第三条【基准刑】基准刑,是指对已确定罪名的个罪,按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在排除各种轻重情节的情况下,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基本事实应判定的刑罚。 第四条【基准刑确定方法】基准刑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确定。确定方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具体有犯罪数量(犯罪数额、次数或犯罪造成的后果)规定的,可以根据犯罪数量与法定刑幅度将刑期量化至犯罪数量/年,然后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一般典型犯罪,可取法定刑起点或中段为基准刑; (二)以情节严重为犯罪构成条件或量刑标准的,以法定刑的起点为基准刑; (三)绝对确定法定刑的,以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为基准刑; (四)对法律未规定犯罪数量的,可参照省高院、市中院的指导性文件确定基准刑;相关指导性文件亦未规定的,以本院前二年内审结同类案件的平均刑期为基准刑。 第五条【量刑情节】量刑活动应当在基准刑基础上,根据个罪的量刑情节,决定被告人应受的刑罚。量刑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及酌定情节。 第六条【法定减轻或从轻情节】下列情形为法定减轻或从轻情节: (一)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盲聋哑人; (二)从犯、胁从犯; (三)犯罪预备、未遂、中止; (四)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五)自首、立功; (六)在外国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 (七)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节。 第七条【法定从重情节】下列情形为法定从重情节: (一)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 (二)累犯; (三)刑罚分则及有关司法解释中就具体犯罪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八条【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下列情形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自愿认罪的; (二)积极退赃或退赔的; (三)积极预交罚金或赔偿款的; (四)判决宣告前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 (五)被害人有过错的; (六)犯罪后有其他悔罪表现,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可酌定从轻处罚的。 第九条【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下列情形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一)拒不认罪或认罪态度差的; (二)连续作案、多次作案的; (三)惯犯或以犯罪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四)未退赃、退赔的; (五)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 (六)犯罪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有犯罪前科的; (八)根据具体案件的社会危害性,需要酌定从重处罚的。 第十条【减轻处罚的幅度】减轻处罚的幅度应把握以下两个原则: (一)减轻处罚时,一般不得低于相应罪名下一格量刑档次的最低刑。 (二)法定最低刑为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减轻处罚后不得适用缓刑; 第十一条【法定从轻处罚的幅度】法定从轻处罚的幅度分为: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从轻幅度不超过一年,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的,从轻幅度不超过一年六个月;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从轻幅度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的,从轻幅度不超过二年; (三)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从轻幅度不超过二年,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的,从轻幅度不超过二年六个月; (四)法定刑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从轻幅度不超过二年六个月,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的,从轻幅度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法定从重处罚的幅度】法定从重处罚的幅度分为: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从重幅度不超过一年,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的,从重幅度不超过一年六个月;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从重幅度 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的,从重幅度不超 过二年; (三)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从重幅度不超过二年,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的,从重幅度不超过二年六个月; (四)法定刑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从重幅度不超过二年六个月,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的,从重幅度不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酌定从轻、从重情节幅度】酌定从轻、从重情节的量刑按以下幅度确定,不考虑酌定情节个数; (一)法定刑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处刑的,不超过六个月; (二)法定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超过一年; (三)法定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超过一年六个月; (四)法定刑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超过二年; 第十四条【罚金刑适用】罚金刑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确定。本标准分则有具体规定的,依照分则规定;没有规定的,遵循以下原则: (一)判处实刑并处罚金刑的,罚金数额一般在犯罪数额的三分之一至二倍之间,应根据犯罪性质确定财产刑数额,同时兼顾被告人的履行能力,最低不少于1000元; (二)宣告缓刑、判处管制的,并处罚金一般为犯罪数额的1至2倍; (三)罚金一般随主刑的增加而增加。 第十五条【免除处罚适用】对于不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有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但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一般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一)所犯罪行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无从重量刑情节的; (三)犯罪行为产生的损失已经挽回,或者积极有效抢救被害人员和受损失财产的; (四)认罪态度较好。 第十六条【缓刑适用】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抢劫、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等严重犯罪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可落实考察、帮教的,可以适用缓刑。 第十七条【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被告人应当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主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上;主刑为十年以下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下。 第十八条【数罪并罚适用】不同种数罪,刑罚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量刑。总和刑期在五年以内,减少的刑期不超过一年;总和刑期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减少的刑期不超过二年;总和刑期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减少的刑期不超过三年;总和刑期在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减少的刑期不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量刑例外规则】根据具体案情,确需在本标准规定的幅度外量刑的,由院长批准或报请审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先例参照规则】上级法院公布的案例,量刑时可以参照。 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的典型或特殊案例,可以作为处理同类案件的量刑参考。 第二十一条【冲突适用规则】本标准规定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级法院指导性意见相冲突的,以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级法院指导性意见为准。 第二章分则 第二十二条【盗窃罪】 (一)基准刑:盗窃数额元,基准刑为一年六个月;盗窃数额2万元,基准刑为三年六个月;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二)判处实刑的,并处罚金一般为犯罪数额的二分之一; (三)缓刑适用: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判处缓刑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盗窃数额在2万元以下,次数在3次以内; 2.认罪态度好,且赃款赃物已追回或退赔; 3.积极预交足额罚金。 第二十三条【抢劫罪】 (一)基准刑:抢劫1人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抢劫致被害人轻伤或持刀等凶器抢劫,或抢劫二次以上,基准刑五年六个月; (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1、盗窃、诈骗、抢夺达到“数额较大”标准80%以上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般为犯罪数额的二分之一,数额不足的,罚金最低不得少于1000元;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起点3000元; (四)无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一般不予判处缓刑。 第二十四条【抢夺罪】 (一)基准刑:抢夺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抢夺公私财物价值8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二)曾因盗窃、抢劫、抢夺受过刑事追究以及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抢夺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基准刑为拘役六个月; (三)抢夺数额5000元以上,抢夺数额5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基准刑后两档处刑: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5、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取款人为抢夺目标的; 6、抢夺无生活来源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低保等特殊困难对象财物的,造成被害人生活严重困难或自杀的; (四)其他比照盗窃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故意伤害罪】 (一)基准刑: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未赔偿损失,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故意伤害致1人重伤,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每增减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减一年;被害人虽未鉴定,参照伤残标准已构成伤残等级的,酌情增减; (三)缓刑适用:轻伤案件已赔偿损失,认罪态度好,被害人谅解的,可以考虑缓刑;但事先准备工具,持械致人轻伤的或致多人轻伤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重伤案件一般不适用缓刑,但符合以下条件,且经院长批准或报请审委会讨论决定,可考虑缓刑: 1、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 2、被害人有过错; 3、认罪态度好,且得到被害人谅解; 4、民事赔偿已调解或和解并兑现。 第二十六条【寻衅滋事罪】 (一)基准刑:寻衅滋事,基准刑按下列方法确定: 1.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基准刑一年六个月;致二人轻伤,基准刑二年;致多人轻伤,基准刑三年;总体要求比故意伤害致人轻伤量刑要重; 2.随意殴打他人三次,基准刑一年六个月; 3.其他行为方式的寻衅滋事行为的基准刑,参照随意殴打他人行为确定。 (二)缓刑适用:无法定情节一般不适用缓刑;但寻衅滋事1次,造成轻伤后果,已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当地乡镇村出具书面证明,可考虑缓刑;寻衅滋事三次以内,未造成轻伤,自愿认罪,被害人谅解,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可考虑缓刑。 第二十七条【交通肇事罪】 (一)基准刑:法定刑三年以下,以死亡1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为基准,基准刑一年六个月;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六个月;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1人且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死亡2人以上的,死亡人数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三)缓刑适用:法定刑三年以下,情节一般,认罪态度好,已赔偿损失的,可适用缓刑;对法定刑三年以上,无法定情节,一般不考虑缓刑,但赔偿及补偿数额较大,自愿认罪、被害人谅解并书面申请,可考虑适用缓刑。 第二十八条【强奸罪】 (一)基准刑:强奸妇女1人,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强奸妇女2人,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轮奸妇女,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强奸妇女三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强奸妇女,致被害人重伤或精神失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四年;强奸妇女,致被害人死亡或自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强奸致妇女轻伤,增加有期徒刑一年;对同一妇女强奸,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轮奸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轮奸妇女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三)奸淫幼女的,一般比奸淫成年妇女重处一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基准刑:贩卖海洛因一克,基准刑一年;贩卖海洛因7克,基准刑三年;贩卖海洛因10克,基准刑七年; (二)7克以上每增加1克,刑期增加一年;10克以上,每增加5克,刑期增加一年; (三)贩卖其他毒品,按照相应法律条款规定,并参照贩卖海洛因的犯罪数量与相应刑罚的比例确定基准刑。 第三十条【聚众斗殴罪】 (一)基准刑:聚众斗殴一次,参与人数少、无人员轻伤且社会影响较小,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三年; (二)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聚众斗殴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每增加一种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情形的,刑期增加二年; (三)上述条文的基准刑,是指聚众斗殴罪的积极参与者,首要分子从重处罚三分之一,从犯、胁从犯从轻处罚三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诈骗罪】 (一)基准刑:诈骗2.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诈骗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并处罚金一般不低于犯罪数额的二分之一; (三)缓刑适用:诈骗5万元以内,且交纳罚金为诈骗数额的1-2倍,可适用缓刑。其他条件参照盗窃罪。 第三十二条【合同诈骗罪】 (一)基准刑:个人合同诈骗数额2.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额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2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二)单位合同诈骗,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期按个人合同诈骗罪基准刑处罚。 第三十三条【赌博罪】 基准刑:组织3人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或赌资数额达到5万元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基准刑为拘役六个月;罚金一般为犯罪数额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基准刑:敲诈勒索数额6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敲诈勒索数额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第三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基准刑:故意毁坏财物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故意毁坏财物2万元,基准刑为三年六个月; 第三十六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罚金刑适用:罚金刑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的0.6-1.5倍。 第三十七条【非法拘禁罪】 (一)基准刑:非法拘禁1人,情节一般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致人重伤,基准刑三年六个月;致人死亡,基准刑十年六个月; (二)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基准刑基础上重处三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非法侵入住宅罪】 基准刑:非法侵入住宅,情节一般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司法工作人员从重处罚六个月。 第三十九条【贪污、受贿】 (一)基准刑:个人贪污或受贿2万元以下,基准刑一年; (二)贪污或受贿10万元以下的,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年,赃款赃物已退清的,可从轻五分之一左右处罚; (三)缓刑适用:对贪污或受贿3万以上或赃款赃物未退还的或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则上不适用缓刑。确需适用缓刑的,应通过审委会讨论,并逐级报上级法院审批。 第四十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基准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受贿1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索贿3次以上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3.未退清赃款的; 4.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5.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第四十一条【挪用公款罪】 基准刑: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5.5万元,基准刑为一年;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2.5万元以上,基准刑为一年;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2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8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职务侵占罪】 (一)基准刑:职务侵占4.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职务侵占10万元,基准刑五年六个月; (二)缓刑适用:职务侵占数额6万元以下,且已退清赃款,平时表现及认罪态度好,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适用缓刑。 第四十三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基准刑: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以死亡1人为基准,处刑一年六个月;死亡3人以上,基准刑为三年六个月; (二)死亡人数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 (三)缓刑适用:法定刑三年以下,情节一般,认罪态度好,已赔偿损失的,可适用缓刑; 第四十四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基准刑:销售金额满10万元,基准刑一年;销售金额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销售金额5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 第四十五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基准刑:个人吸收公众存款50万元以上、非法获利20万以上,直接造成存款户损失20万元以上,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个人吸收公众存款25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吸收存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2.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3.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上未退还的; 4.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或行政处罚的。 第四十六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基准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4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万元以上的; 2.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处罚或判刑的;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5次以上的; 4.未按规定缴纳60%以上罚金的。 第四十七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基准刑: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6亩,基准刑为一年六个月;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10亩,基准刑为三年六个月。 第四十八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基准刑: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或其他耕地10亩,基准刑为拘役六个月;罚金刑一般为30-35元/米2。 第四十九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 基准刑:盗伐林木27.5立方米,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滥伐林木60立方米,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刑一般为300元/米3。 第五十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一)基准刑:采用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聚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二)对同一妇女强制猥亵或者侮辱,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三个月;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对同一妇女多次强制猥亵或者侮辱的,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四)猥亵儿童,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五十一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罚金刑适用:罚金刑起点5000元,每增加1人次,罚金增加5000元; 第五十二条【滥用职权罪】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基准刑:构成滥用职权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滥用职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滥用职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三条【妨害公务罪】 基准刑:妨害公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情形基准刑为拘役6个月: 1.妨害公务行为情节一般的; 2.妨害公务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的; 3.拘役、管制、单处罚金能实现刑罚价值的; 4.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但犯罪是因不规范的执行公务行为引起,且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第三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效力规定】本标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试行。 在试行期间内,经审判实践确需对标准进行修改的,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00九年五月一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