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10月16日中国证券委员会第2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 2012年10月19日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监管,提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专业素质,保障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上述职务的人员。 “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为高管人员。” 三、第五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主席、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专。” 五、第二十条修改为:“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证券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向其住所地派出机构或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四)资质测试合格证明; (五)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鉴定意见; (六)最近3年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七)最近3年内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应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还应当提交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六、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已经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人员,自离开原任职公司之日起12个月内到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且未出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拟任职公司应当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原任职公司的离任审计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申请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券公司的推荐意见;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券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 (五)最近3年内曾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应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任职资格申请作出处理。” 九、删除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