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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能否撤销

时间:2012-11-13 01:13来源:流痕 作者:吉吉米阿 点击:
夫妻双方时,常常要对房产进行分割。有的时在中约定,房产归孩子所有。但是离婚协议生效后夫妻双方或一方又对房产归孩子所有的约定反悔,希望能撤销赠与。那么,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孩子所有的约定呢? 按照《》关于赠

夫妻双方时,常常要对房产进行分割。有的时在中约定,房产归孩子所有。但是离婚协议生效后夫妻双方或一方又对房产归孩子所有的约定反悔,希望能撤销赠与。那么,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孩子所有的约定呢?

按照《》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并结合当前福建法院审判实践,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能否撤销赠与不能一概而论,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第一种是房产已经过户给孩子。这种情况下由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产给孩子的行为已经履行完毕,赠与房产给孩子是夫妻双方的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不能再撤销。但是,法律为保护赠与人的利益,有存在特殊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如果孩子存在严重侵害父母亲或者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行为,或者对父母亲或者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那么父母亲(赠与房产给孩子的夫妻)可以撤销房产的赠与。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或双方可以要求孩子把房子归还自己。

第二种情况是房产没有过户给孩子。《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按此规定,如果房产没有过户给孩子,那么夫妻双方或一方可以撤销中房产归孩子的约定。值得一提的是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赠与之前不得任意撤销。那么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孩子所有,这种约定是否属于道德义务?经过民政部门的见证是否也算经过“公证”?这些问题我们认为都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探讨,但是就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法院还是多认定这种行为不属于夫妻履行道德义务和“公证”。因此,在房产没有过户给孩子前,夫妻双方或者任何一方可以撤销房产的赠与。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学会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产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的;

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第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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