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院院长,到了绝症将逝之时,将法院的审判绝密材料交给了被判了五年刑的被告周澄,于是有了中国青年报上的揭露法院内情的重磅炸弹式的文章《一场被法外气力左右的审判》。本来,这个自称比窦娥还冤的周澄,被判刑时是所有办案法官、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院长都认为无罪的。二审的合议庭法官竟然也同样这样认为。但他被判了,关了五年,而且现在也不可能平反。因为他的冤是因为非法方法而被揭穿的:这位院长如果不死,可能被起诉判刑,因为按现在法院的保密制度,他泄漏了绝密级的国度秘密。这也是本案只有到院长将逝世才干曝光的原因。 这位院长是这个错案的直接义务者。因为这个错案的第一审是在他的主宰下构成的。我们不能谅解现在多数办错案的法官的遁辞,即:我们也没有措施,上头要我这样干。好象他们只是木偶,自己完全是无辜的、没有责任的。但我们还是要感激和钦佩这位院长。因为他在将分开世间之际,实现了自己的道德涅磐,他不惜冒犯罪的危险,完成了自己离别人间的最后的人生谜底。人之所以为人,就是有自己的良心的审判。这是最高境界的审判。他的违反潜规则的做法,为我们供给了极难堪得的中国司法环境真相的标本。
《中国青年报》表露的一审审判委员会记录和二审合议庭记载令人惊心动魄:周澄案的审判长首先做了汇报:上次审判委员会研讨认为被告人周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本案又系相关部门关注的案子,上级法院意见判起刑线5年。法院院长范玉林发言:就判5年。副院长沙兆林说:判5年。赞成上级法院的意见。其余委员一致批准。于是,决定被告人周澄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周即时上诉了。二审合议庭评议,
。二审审判长张笑威说:从法理上讲本案我认为被告人周澄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成立要件,但本案的一审却定了罪。考虑到本案(被相关部门)多方关注与过问,我同意原审的定罪量刑,故驳回上诉,保持原判。代办审判员马仁凯说:我认为本案从法理上讲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斟酌到上面的意见要求,本案是交办的案件,并且提出了重要意见。故同意主审人的意见。另一名署理审判员陈永生也考虑到领导及相关部门意见。于是合议庭一致意见:从法理上讲本案的事实不能证实被告人周澄有罪,但考虑到本案是领导过问并关注的案件,而且引导也有详细要求,因此特作出如下意见,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熟习中国司法内幕的人,对这个经由和事实不会有任何惊奇。因为,领导机关领导法院办案、内部请示、上级先定后审,在中国司法审判中已经成了通例,甚至已经是高于法定程序的“最主要的程序”。越是大案、敏感的案件,越会这样干。在法官眼里,对这样的景象表示出震惊的,会被看成是幼儿园的智商:“连这样的常识都不懂”。而从法律的公平正义而言,这样在做、在认为的法官,才是幼儿园的智商,才是“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麻痹了,把恶习当成了真谛。这个案件充足而残暴地向社会展现了这样一个事实:中国的休庭审判是一种虚伪的表演,在法庭上的法官只是按写好的剧本在演戏。他们是不能说错一句台词的。这就是中国的法院95%以上的案件不会当庭宣判的原因;这就是中国的法院根本无法实行真正的错案查究的原因;这就是中国的律师很难真正发挥作用的原因;这就是中国的法官广泛缺少根本的职业责任感的原因。
是法院和法官乐意这样做吗?是中国的法官都是软骨头吗?不是的。作为一个在审判台上主宰审判的人,当一个斥责被告和律师,当真质询检察院证据,认真进行了法庭调查查明了真相的人,即便从自已基础的自尊心而言,其实挪用资金罪量刑。他也不违心当这个傀儡。让自己签上名的裁决书完整是违反自己意志的。四川一个法官曾经把大盖帽摘下放在审判台上,说如果不审好这个案我就不当这个法官了,按自己的看法把案件当庭判了,上头想补救都来不迭。没多少个月他就被免了职;河南一个行政法官,在审判中按法律等级原则评估了省人大的决议不合乎法律因而无效不予实用,成果工作都差点保不住。
浙江十多年前一个法院赞助山东当事人履行了当地企业的财产,县长在干部大会上公开说法院吃里扒外,导致县里经费缓和,因此紧缩经费先从法院开端,下半年法院经费不再追加。这次辽宁本溪平山区法院的一院之长,敢为一个判四年刑的小案,而全盘端出绝密案卷,用犯法来进行逆命,可见法院内部相对不缺有骨气的人。他们寻求真理鄙视丑陋的心坎的家园并没有完全荒凉。
但为什么中国法院这种陋习还是会久长存在?22万法官都会遵照这样的“潜规矩”而很少有人公然对抗?原因是我们的司法轨制在基础上存在的问题。只管我们高喊宪法准则法院独立审讯,强调法官只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但实际规则并不是这样。有独立意识真正只按法律和事实办案的法官,岂但不可能回升到庭长院长的地位,可能连法院也呆不住。原因何在?是由于有权人须要在法院部署自己的工具,要可能贯彻他的用意。按他的爱好办事。而他们又不乐意自己来审案、来懂得本相。
这种制度实际上比封建社会的审判制度还要蹩脚。因为封建官场行政、司法合一,行政官员决策官员要按自己的意志办,他自己还有一个亲身阅卷甚至提审的制度。他是不会“审的不判、判的不审”的。清朝好多大案,天子决议之前都是自己认真阅卷审查的,弄不清还会发还三法司会审。而我们当初好多案件,有的有权人物基本不会听取各方意见再来作唆使,而是凭一面之辞先入为主,他就批示了,发话了。而一旦他发了话,这个案件不论搞了多长时光,结果必需得按他的意图贯彻。否则你这个院长、庭长、法官就别想当了。法院工具化的成果,就是政策比法律大,权利比法律大,搞活动很便利,司法权可以很快发动起来为一时的目的服务。执法的稳固性和公正性在这样的环境下是完全被疏忽的。
而这样做的效果,是操纵他的人自己也同样会深受其害的。因为台上台下并没有截然的分界,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运动一来,谁来把持就是谁对。法律的标准没有了。只有权力尺度。国家的法治系统就会完全失灵。后期平反冤假错案、小平彭真同道高度器重法制和法治,小平说:“还是要讲法制,讲法制靠得住些”,都是痛定思痛之言。因为少奇、小平、彭真作为新中国建章立制的重要人物,在中都尝到了无法无天、权大于法的苦头,都被关过牛棚。他们从新掌权后才会这样看重法治。但我们现在有些有权人,已经完全忘却了小平彭真等同志的教诲。因为权力的引诱力太大了,当一个批示可以左右所有的时候,谁还愿意让法律来给自己戴上羁绊呢?
推动司法制度改造,不但要有正面的研究,还必需要有弊病的揭露。只有把血淋淋的事实展示出来,人类才能警醒,能力明确法律不是掩护坏人的,而是维护包括有权人在内的所有人的。今年佘祥林案、聂树斌案、这次的周澄案的揭露,对法院是灾害,对社会则是好事。要象查处瞒报矿难一样的公开化的力度,来鼎力揭露法院体系不依法办事的内幕。这甚至比法院系统的反腐烂工作还重要。因为司法审判是公开的运动,是社会公平的最后的防线,法律明白规定了所有案件要公开审判。如果公开审判只是演戏,有一块暗箱操作是法律之外的游戏,那么依法治国只能是漂亮的幻想。
(作者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等律师、兼职教学陈有西)
附录:一场被法外力量左右的审判
一场审判中的所有人――辩方律师、公诉人、审判长、主审办法院院长都持无罪意见,但受审者周澄最终获刑5年。在周澄刑满出狱之后,完全出于偶尔,他得到了一套与案件审判有关的案卷副本。这套案卷副本记录了影响决定他运气的那场审判的力量。
案卷副本,来自主审方式院院长,是这名院长得悉自己身患绝症后自动交给获刑者的。
周澄是否有罪在这里仿佛已经不再主要了。那种超出法律左右了这场审判的力气,以及此案折射出的中国司法实际的某种事实窘境,才是本案最该得到关注的焦点。
法院院长临终交给周澄档案记载
2001年,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法院院长范玉林晓得自己身患绝症,即将不远。他找到了周澄。周澄拿到的,是一份有关他案情的档案记录副本。这份记录副本中,包含有关方面召开的案情讨论纪要等。
把案卷副本交给周澄时,范玉林说:“在法庭上,我们已经无能为力了。上面要判几年就是几年,我们已经说了不算了。这份货色本不应当交给你,但你拿着,未来或者有用”。
辩方律师说,左右案子的力量超出了律师的能力规模
李肖霖,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年12月3日,他受聘为周澄提供法律辅助。
阅卷之后,他立刻决定进行无罪辩护。“案情并不庞杂,也不存在什么司法难点,所以当初我们毫不迟疑。”他对记者说,当时案卷上没有什么能给周澄带来真正要挟的证据,“胜诉的可能性很大”。
检方指控周澄有如下事实:“被告人周澄于1994年11月,向西安市金属资料公司业务员唐文刚借款300百万元用于炒期货,1995年5月18日周澄将炒期货到期的313万元(本钱13万元)汇入北京本钢物质销售核心账号,越日提出173万元,用于个人在北京亚运村汇园公寓K楼301室购置三室二厅私房一处”……
针对这一点,李肖霖当庭辩解说:首先,周澄借友人的钱炒期货没有违背任何法律,所得利息依法也应该归个人所有,在这个款项所有权断定后,其后无论怎么应用这笔钱,无论汇到哪个账号上使用,只要使用目标正当均不可能导致犯法。更不可能形成挪用公款的行为……本钢北京中央在成破之初,没有任何注册资金注入,初始运作用度由周澄自行出资和向朋友借款筹集。“也就是说,北京中央就没有公款,他怎么犯挪用公款罪呢?犯罪客体就不存在啊!”
凭李肖霖的教训,他的辩护是有力的,庭审停止后,“公诉方都说辩得不错”。但终极,他的无罪意见并没有被采用。
李肖霖对案件审理进程心存疑难,他发明,有一种力量左右着这场审判。他向记者出示了他当年的工作笔记,上面明白地记下了一些他认为值得特殊留神的事件:“1999年5月5日,和审判长通电话,她讲该案已向上面汇报。”“1999年9月20日,周澄的判决今天发布,法院告诉徐凯(周澄本溪的辩护律师―――记者注),但没有通知我们。据知情人士讲,上面非要判,而司法机关则认为无罪,但顶不住上面的压力。知情人士讲,这些探讨已全体记录在案。”
李肖霖否认,这个案子超越了他作为一个律师的才能范畴。
落槌判罪的审判长始终在说判罪证据不足
在案情呈文中,周澄一案的审判长认定如下:周澄所用款项虽是从北京中心账户上划走的,但是那笔款子系被告人炒期货所得。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子,但在事实上没有归个人使用,是正式挂牌归公众使用,作为办公场合,而且被告人也还没有办理产权证。退一步讲,即便是登记在被告名下,那也只能是贪污不能是挪用。被告人周澄犯挪用公款罪证据是不足的。
1999年9月10日,本案合议庭评议。审判长说道: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澄挪用公款理由不成立。如果是挪用,也只能是挪用客户款,审计阐明能够证明。“我以为认定被告人周澄犯挪用公款罪的证据不足,应宣布无罪。”
一名审判员则说:“周澄的这笔款子乃是他以个人名义借的,不能视作公款,虽而后来为本钢办公司买屋子,但是不构成犯罪。”另一名审判员表白了同样的无罪意见。
当年的公诉人现在主动为周澄写申述状
滕俭秋,底本溪市平山区检察院起诉科科长,周澄案的公诉人。现已退休的滕俭秋在平山区司法服务站“施展余热”。10月21日,她刚从丹东跑案子回来。
一个相称荒谬的事实是,周澄案的起诉状和申诉状同出于她手。1999年初,她作为公诉方写了起诉状,指控周澄挪用公款,“证据确切充分,足以认定”;周澄出狱后,不在位的她又主动帮他写了申诉状,“恳求撤销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法(1999)刑终字第185号刑事裁定”,因为“申诉人的行为不契合挪用公款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
什么起因造成了这样赫然的前后反差?面对记者的质疑,滕俭秋绝不避讳本人前后行动的抵触抵触。她说明道,“不是说我不在位了,我就说周澄无罪,即使是当时,我也清楚无误地持无罪的观点。然而上面定了调子,说只有证据搞好就行,咱们也只好尽量往有罪上靠”。
她还说,1998年她去北京做本案的相干考察,有关部分职员陪伴前往。3个人都看到本溪钢铁公司北京销售处的牌子挂在汇园公寓K楼301室的门上。
滕俭秋的结案讲演中原来写的也是周澄犯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最后版本是硬生生颠覆重来的。事实仍是那些事实,就是论断改了。
滕俭秋无奈地说:“我是公诉人,上面要求公诉他有罪,我就得有力地指控。即便我不听话,他们换个人不照样?”
以“非法接收大众存款罪”被查处,以“挪用公款罪”被批捕
周澄:真是让我跟窦娥似的
让周澄获刑5年的罪名是挪用公款,周澄不服。出狱至今,周澄已两次提出申诉,但分辨被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国民法院接踵驳回。
10月19日,接收记者采访时,周澄全部人靠在沙发里,面无表情地看着窗外,当回想到案件的某些关节点时,他会陡然冲动起来:“我怎么可能犯挪用公款罪?本钢北京销售中心就没有一分公家的钱!”
周澄说,10年以前,他是本溪钢铁公司最好的销售人员之一。在本钢不投一分钱的情况下,他单枪匹马成立本钢北京销售中心,并且在头一年就卖出4亿元的钢材。这在当时市场萧条的情形下算是了不起的事迹。为给北京中心张罗生存资金,他还借鸡下蛋,从朋友唐文刚那里借了300万元到沈阳炒期货,一下子赚了40万元。
问题在于,让周澄赚得盆满钵满的沈阳期货交易成为不少人的灾害。1996年4月,周澄参加投资的“辽宁省经协期货公司”已无奈向投资人兑现许诺,并且有近10亿元的资金去向不明。当时恰是金融腐朽为人们刚刚意识并切齿仇恨的时候,有关文件已经明令请求“查办几件大案、要案”以起震慑作用。受害者的上访引起了辽宁省有关部门的关注,并且敏捷以“非法吸收公家存款罪”对一干人等进行了调查,其中就有周澄。
但周澄辩称:“我只是投资者,假如不是拔腿快,我的钱可能也被卷跑了。说非法集资那也该是辽宁省经协跟那个新加坡商人,那个公司是他们的,
。”周澄认为,只要依照相关划定把盈利的钱还上,他就“完事儿”。但是事件并不像他所冀望的那样发展。'; //Related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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