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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私存侵吞利息如何认定

时间:2012-12-01 01:42来源:林可 作者:相信自己 点击:
公款私存侵吞利息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县建委的报账员,负责统计建委的日常收入、支出。他到储蓄所存款时,得知如果能揽到存款,就可成为储蓄代办员,并按一定比例分给提成。王某听后不久,便擅自将上级单位拨付给建委的土地开垦费40 万元以个人名义存

公款私存侵吞利息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县建委的报账员,负责统计建委的日常收入、支出。他到储蓄所存款时,得知如果能揽到存款,就可成为储蓄代办员,并按一定比例分给提成。王某听后不久,便擅自将上级单位拨付给建委的土地开垦费40 万元以个人名义存入了储蓄所,存期 9个月,获取利息7000元,“代办提成费”4000元。因公款私存侵吞利息,王某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听听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评析意见

本案的焦点一是如何评价公款私存行为?公款私存违纪(违反财经纪律的违纪)与挪用公款违纪之间区分标准是什么?二是如何评价侵吞利息的行为?三是如何看待收取“提成费”的行为?

公款私存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管理制度,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对公款私存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款私存,既可能构成违反财经纪律的违纪,也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的违纪,两者区分点关键是看公款私存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若是单位行为,是单位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公款无论是帐内私存还是帐外私存,只是存放形式的不同,与单位法定账户上的资金并没有实质的差别,可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若是个人行为,在没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情况下,公款私存,则构成挪用公款的违纪。本案中,王某未经单位的同意,使擅自决定公款私存,使单位丧失对公款的控制,公款的使用权受到侵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颁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罪应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均属于挪用公款进行盈利活动,听说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据此法院对王某以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是正确的。

如何评价侵吞公款私存产生的利息呢?目前的司法机关做法有:一种做法是只评价为挪用公款罪,对侵吞利息行为不另行评价;另一种做法是将公款私存评价为挪用公款罪,同时又将侵吞利息的行为评价为贪污罪,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数罪并罚;第三种做法是此种情形成立牵连犯,按牵连犯通常做法择一重罪处罚。笔者认为,公款私存、侵吞利息,形式上虽是两个行为,但不应评价为两个罪,而只应评价为挪用公款罪。理由如下:首先,利息是根据民事合同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孳息归权利人单位所有。同时根据《解释》规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虽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但应当追缴”。其次,对侵占通过挪用公款存入银行获得的利息与挪用公款用于购买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可能获得成倍收益,也可能血本无归)应坚持同一立场,即都是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是挪用公款行为的目的和结果,不宜截然分为挪用和贪污两种行为定性。侵吞公款私存所产生的利息数额未达到贪污罪立案标准与超过立案标准的情况性质相同,对于挪用资金罪量刑。都是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的必然结果,没有必要因利息大小而将其生硬地分为两个部分,再进行重复评价。最后,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可推知最高审判机关的立场,将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占为已有,在案发后没有归还的,只是量刑上不得从轻处罚,对行为人侵占公款所生利息不再另行定罪。至于被行为人侵占的利息,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何看待公款私存过程中收受有关单位给付的好处费的行为?关于这个问题,目前的司法机关做法有:第一种,只评价为受贿罪;第二种,既成立挪用公款罪,又成受贿罪;第三种认为构成牵连犯,择重罪处罚。笔者认为,应根据《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据此.王某收受的“代办提成费”4000元属于受贿违纪,但由于尚未达到受贿罪立案标准,因而未构成受贿罪。(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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