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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立案标准

时间:2012-12-12 08:52来源:透明烟灰缸 作者:东东道主 点击: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立案标准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定义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立案标准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定义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三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立案标准之犯罪构成

客体和客观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主体和主观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认定

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借款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二是要有牟利的目的,不具备这两个条件,不能构成犯罪。

本罪与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注意将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行为与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区别开来。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却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客户也认为该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均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量刑处罚

刑法第187条: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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