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长盗取客户7900余万咋叫“挪用”? 花玉喜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儋州市支行原行长刘影,制造虚假手续随意支配挪用客户资金7900余万元一案,近日被海南省第二中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刑14年,对尚未退还赃款继续追缴(2012年9月20日)。 2005年12月,刘影伪造印鉴,逃避财物监管,擅自以单位名义向3家公司借贷740万元资金,给相关企业使用以谋取私利。刘影以高息为诱饵,吸收海南中豪置业、海南安和房地产6700万元资金。加盖伪造客户印鉴,进行拆解挪用。分别按月息4分、3.5分、2.5分挪给相关企业使用,个人从中赚取利率差。一个银行支行长以高利吸储,然后擅自盗取储户存款,放高利贷,谋取个人利益。此时银行被个人用来当作发家牟利工具,这真是无奇不有! 2009年9月,刘影帮海南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挪用资金,向存款客户海南洋浦致远航运有限公司借钱。在该公司不同意出借情况下,刘影仍私自给农发行儋州支行一营业部出具《承诺书》,强令工作人员将致远航运公司480万元电汇到其他公司。致远航运公司发现后,举报到海南分行。在储户不同意借款情况下,强令工作人员将资金盗取。非但严重影响金融系统信誉,而且是彻头彻违的盗窃行为,这样的做法真是令人发指;如此将金融系统的信用置于何地? 刘影非法盗取客户资金放高利贷,无论结果如何刘影总是得利。赚了刘影可获得大量利率差;亏损了则由银行埋单;刘影等于获得双保险。只是我们的国家银行怎么就要充当“冤大头”呢?案发时还有2740万元没有归还,致使农发行儋州支行遭受严重损失。显然,这2740万元无法归还,只借不还的资金竟然算挪用;这似乎与情理上也说不通! 刘影采取非法手段,前后盗取客户资金7900余万元,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刑14年。刘影擅自盗取客户资金,不告而取怎么却是挪用公款罪了呢?如此说来多少盗窃犯罪是否可理解为只是借款未还呢?有这样的理吗?或许只是法院为了放生;或许是因挪用公款量刑轻,盗窃罪量刑重的缘故吧!盗窃15万元以上就是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到无期徒刑。盗窃罪可判死刑。即便如此,挪用公款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起点,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也可判无期徒刑。刘影盗取客户资金7900余万元,怎么仅只判刑14年呢?这依据究竟是什么?今天法官怎么就处处为罪犯开脱呢? 刘影盗取他人存款时,多次私刻印章以儋州市支行名义,此举是不是诈骗行为?如果是诈骗行为,为什么又不以诈骗罪量刑呢?为什么又仅以挪用一罪量刑?法院对罪犯的量刑为什么一再避重就轻,结果造成量刑严重畸轻呢?如果说这背后没有猫腻谁也不信? 假如这是刘影内外勾结蓄意盗窃的话,假如刘影蓄意将2740万元截留的话,那么是否意味刘影坐一年牢可赚取200万天一。也许刘影只需坐3一5年牢,然后花几万办个保外就医,出来后不就是轻松的做个千万富翁吗?法院如此判例,是否为多少金融界人士提供一条成为千万富翁的捷径? 今天,我们的司法量刑存在两个明显的严重问题:一是量刑严重偏轻,存在袒护罪犯嫌疑。二是量刑不考虑社会效果,总让罪犯觉得法律有空子可钻。正是法官蓄意扭曲法律;使法律对罪犯失去震慑力,社会犯罪率居高不下。这一切是不是太奇怪了? 一个行长不惜以高利息非法吸收存款,已到了非常可怕地步。刘影自知犯事严重留下信件逃离,可能一定没想到今天竟判得这么轻。犯罪成本太低,这不是放纵罪犯是什么?海南判例;有可能纵容多产生刘影?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