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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剪刀差:量刑差异咋恁大呢?

时间:2013-01-28 19:05来源:西瓜子 作者:fregrhtrf 点击:
法律剪刀差:量刑差异咋恁大呢? 作者:| 2006年10月18日09时37分 “法律剪刀差”这个词是我生造出来的,肯定不是一个准确的概念。之所以要生造这个词,是因为不如此就难以概括下面要讨论的现象,也就是说,在我们的社会中似乎在出现一种迹象,即法律的施行,
法律剪刀差:量刑差异咋恁大呢?

作者:| 2006年10月18日09时37分

“法律剪刀差”这个词是我生造出来的,肯定不是一个准确的概念。之所以要生造这个词,是因为不如此就难以概括下面要讨论的现象,也就是说,在我们的社会中似乎在出现一种迹象,即法律的施行,在上层与下层、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开始出现明显的适用标准的差异,而且社会地位的位差越大,其标准和结果的差异也就越大。

我们还是从一些具体案例的讨论开始。

最近几年引起人们纷纷议论的问题之一,是对贪污腐败现象的量刑越来越轻,而且似乎出现了一个规律,即到死缓就打住。有人整理了一份2004年之后的贪官量刑表:毕玉玺,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1304万元,死缓;田凤山,国土资源部原部长,503万元,死缓;韩桂芝,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省委原副书记,736万元,死缓;丁云,郑州红塔电视台原台长,446万元,死缓;李友灿,河北省外经贸厅原副厅长,4744万元,死刑;温梦杰,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科技处原处长,1505余万元,死刑。在上述案例中,除一个处长和一个副厅长被执行死刑外,几乎无例外地被以死缓的方式免去死罪。而最近两个最惹眼的案例,一个是曾先后任汉口火车站站长、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的刘志祥,今年3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贪污罪等,其个人实得现金及物资折款折合人民币超过1500万元,其判决结果被人们戏称为“死刑+无期+有期+无期=死缓”;二是原海军副司令员王守业在1997年至2001年5年中,贪污、挪用公款高达1亿6000万元,一审判处死缓。在这两案中,其数额远远超过了以前被判死刑者,然而,在种种理由下,两贪官都得到从轻处理。

此种现象不仅表现在贪官的处理上,同时也表现在其它案件上。最近的一个事例是,海南国信控股集团总经理盛进驾驶假冒部队号牌小轿车,在海口市滨海大道撞飞一辆摩托车,造成两死两伤后逃逸。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处盛进有期徒刑3年,其实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缓刑4年。重罪轻判的理由是,盛进逃逸后在压力下主动投案。类似的案例还有许多。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重罪轻判的理由。从目前看,轻判的理由主要有两类:一种是个案性理由。比如,在盛进交通肇事案中,“驾驶假军车肇事”、“撞死两死两伤后逃逸”、“被警方认定为盛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等,都是构成“从重从严情节”的要素。而所谓主动投案,则是在海口467名警力的昼夜巡查背景下发生的。而刘志祥案轻判的理由也是同样蹊跷。宣判词中说,“刘志祥犯罪金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被告人刘志祥在本案中能主动交代自己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并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赃款赃物全部追回,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然而仔细一看就不对了,案发前刘志祥一直在包庇违法犯罪者,何来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更重要的是,刘为何要雇凶杀人?所杀者为谁?原来被杀者高铁柱当时正准备与他人一起到有关部门举报刘的违法犯罪问题。将这些事情放在一起来考量,自首、立功一说不禁让人产生很大疑问。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此前的袁宝璟三兄弟雇凶杀人案,曾提出要向国家捐500亿元,而且也要检举他人,却都没有保住命。

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个更具有制度性含义的理由正在形成,并显得理直气壮。有人论证说,从法理上讲,死缓也是死刑的一种,只是在执行方式上有所区别。还有一种似乎论证得更为充分的说法是,死刑并不能产生更大的威慑力,或者废除死刑是一种国际潮流。实际上,这些理由都很难构成对这里讨论问题的答案。首先,死缓犯因故意犯罪被执行死刑的情形十分罕见。因此,“死缓”与死刑相比,可谓一生一死,天壤之别;其次,即使上述理由都可以成立,废除死刑为何一定从有权势者开始?再次,立法和执法是一项相当严肃的事情,无论人们在讨论中论证出何种观点,在相关法律没有正式修改之前,都只能按照原有法律执行。但我们看到的是,在有关法律并没有修改之时,对贪官的死刑就已经基本上被废除了。

然而,在对权势者重罪轻判的同时,对一般民众或弱势者“从重从严”执法的现象却屡见不鲜。今年3月26日,由于患白血病的孙女无钱治病,60岁的滕自英老人乘坐长沙到石门县的火车回家时,捡了28只乘客丢弃的空塑料瓶子,却被铁路派出所以违反“不准在火车上捡垃圾”的内部规定要拘留5天。后来其女婿交纳了400元保证金和175元食宿费用后,老人才被放出来。此种倾向也发生在强弱之间的矛盾中。比如,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举国关注的事情。在如此大面积工资拖欠中,很少能看到法律在其中起到什么有效作用,但农民工因为讨要工资行为不当或过激而被法律加以处罚的则大有人在。最近一个案例是,一个从江西瑞金农村到增城打工的农民工曾水林,为了给工作时受伤的弟弟治病,向他的老板讨要拖欠的5000块钱工钱被老板多次耍弄,钱没要到,却在今年3月1日被欠薪的工厂老板从增城支到番禺的分厂去要钱,可怜的曾水林因为口袋里没有钱坐车,徒步3天风餐露宿从增城走到番禺,结果,被欠的工钱依然没有讨到。绝望之下,曾于3月3日和3月5日,两次爬上番禺的公路桥栏杆准备跳桥自杀,却两次都被成功解救而没有死成。结果因影响正常交通,而被处劳动教养1年。而南方某市警方则以讨薪农民工为假想敌进行演习。

在《势利,正在损害着公正性》(见《经济观察报》10月9日第36版)一文中,我曾讨论过势利与政府超越性、公正性的关系。在此同时,我们更要警惕法律的势利。我们要指出的一点是,政府与法律的势利不仅来自市场因素,也来自某些固有的观念,如对社会成员按照所谓重要与不重要、先进与落后进行区分等,还有所为服从大局等。前一段国家乒乓球队队员孔令辉醉酒驾车肇事。按照相关交通法规,醉酒驾车要处拘留若干天的处罚,但孔却被提前结束拘留。理由是其工作重要离不开。中国乒乓球队领队黄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并不否认醉酒撞车的就是孔令辉,但他强调,现在一切应以北京奥运大局为重,“中国乒乓球队目前正处于稳定的备战阶段,我希望媒体为中国乒乓球队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应当说,这里所体现的逻辑,即对社会成员按照所谓重要与不重要、先进与落后进行区分,这势必会产生一种身份特权,也是导致社会成员不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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