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重刑轻,刑至事生!”从亿万巨贪免死说起发表于2012-07-27 13:21:09 下午,佛山中院对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原党工委书记郑年胜腐败案作出一审判决:郑年胜因挪用公司资金1亿元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资金罪;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510万元(其中250万元属于犯罪未遂),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数罪并罚,法院决定判处郑年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羊城晚报7月25日电) 据此消息,郑年胜堪称“亿万巨贪”,被判“死缓”,基本上是“铁定不死”。因为,一个时期以来,“死缓”似乎成了贪官的“免死牌”,还没听说哪一个被判死缓的贪官,到期被执行死刑。对这种判决,也许正中一些专家学者的下怀,但寻常百姓却是另一种想法,或许认为,看着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这是对《刑法》的最大亵渎。 稍有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按照上述《刑法》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就可以判死刑。显而易见,贪污受贿罪的死刑起点为10万元人民币,而现在实际情况是,许多贪官贪污受贿上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几亿都判不了死刑。法院对贪官的量刑仿佛成了“橡皮筋”,其弹力高达1000倍以上,使《刑法》有关规定形同虚设,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人民群众很不理解。 从理论上说,铲除腐败的治本之策在于预防。然而,我们在预防腐败方面步履艰难,“家庭财产公示制度”一直难产。那么,以严厉的惩治震慑贪腐犯罪,便十分必要。犯罪心理学认为,犯罪的实施者通常要计算犯罪的成本,犯罪成本越高的罪种,发案率越低。求生是人的最原始的最基本的本能,人人都知道生命的价值,所以尽可能避免往绝路上走。有评论说,如果真的是刑法条规办事,那些官员伸手的时候肯定要好好掂量掂量了。 古人说过:“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所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其意思是说,罪行重,量刑轻,虽然也使用了刑法,但没有威慑力,反而导致犯罪的频繁发生。历史的经验教训不可不察。贪污受贿上亿仍可不死之类的“上不封顶”,肯定不足以震慑“前腐后继”。 “10万”也好,“50万”也好,100万也行,1000万也罢,究竟“贪腐多少判死刑”,司法实践最好有一个看得见的标准。 引文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