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起这件事,小邓也觉得很委屈:“2007年11月30日,我就做完了所有工程,但是小陈、小梁一直没有付钱。我家主要靠我做装修的微薄收入生活,况且,为了做这个工程,我自己垫了不少钱,为此我老婆抱怨我说无能。2008年10月8日,我和几个工人一起再次向他们要钱,当时我也不知道小陈出事了,只见到小梁,经过协商,小梁才写了欠条。当时没有强迫小梁写欠条,欠条是小梁自愿写的。” 双方为此争执不休,小邓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陈和小梁支付装修款475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邓为小陈、小梁完成约定装修项目后,小梁向小邓出具欠条确认所欠装修款金额和还款期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债务应当清偿。因此,判令小陈和小梁偿还小邓装修款47500元。小陈和小梁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于是提起上诉。 二审主审法官黄国辉仔细审阅证据,产生了几点疑问:从小陈提供的照片来看,涉案房屋的门和窗的现状都空洞无物,究竟有没有装修?如果没有装修,小梁为什么会写下欠条?小梁是否是在不知情或者被胁迫的情形下写下欠条?是否存在预付款? 黄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小陈和小梁依然坚持己见。而小邓认为,工程是在2007年12月30日完工,照片拍摄的时间是2009年3月,不能反映工程完工时的实际情况。如果小梁是被胁迫写下欠条,那她后来不可能主动还其中的10000元。另外,预付款是购买材料的款项,在写欠条时已扣除。 现场达成调解 二审法院合议庭经讨论,决定到现场进行勘察后再作处理。2009年7月23日下午2时,黄国辉法官和法官助理郑燕玲来到现场,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勘察。这栋房子分东西两边、共6层,其中东边的楼梯只能上到2楼,即东边1、2楼设计由房东居住,其余房屋设计用于出租。当时正值一天中最炎热的时候,黄法官和郑助理一层一层地数,经过差不多1个小时的统计,该房门、窗、排气扇窗共计约300个,其中大部分只装了边框,确实如照片显示空洞无物,只有洗手间的门已装好。勘察完毕,黄法官和郑助理的衣服都已湿透。 黄法官心中有了数,先把小邓叫到一边谈话。小邓确认了现场勘察的现状。他说,当时做好边框后,因小陈、小梁不按工程进度付款,导致他未能继续装修。停止装修时,还有部分材料在屋里,现在已看不到了。目前,他已离开深圳到其他地方经营,为了本案而屡次从外地赶到深圳,费时费力,还招致妻子多次埋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