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黄法官又叫来小陈、小梁。这对夫妻认为,从现场可以看出,装修绝大部分没有完工。小邓没有在房屋留下任何材料,房屋一直锁着,不可能被偷走。因本案纠纷未能解决,他们害怕改变房屋现状而输了官司,不敢再进行装修,导致租金收入损失不小。 听了双方当事人的话,黄法官先做小邓的工作:“从本案处理过程来看,装修的工程量需要鉴定才能确定工程价款,而鉴定时间较长,鉴定费用不少。你所说的剩余材料现场没有,从实际情况看,你也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可能导致败诉。为了这笔钱而影响其他工程,得不偿失。”接着,黄法官又给小陈、小梁分析:“如果对装修的工程量进行鉴定确定工程价款,将会导致你们家租金损失,相对于本案这么小的标的,值不值得?” 经过几次交谈,双方当事人当天晚上达成调解协议:小陈、小梁于2009年7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小邓25000元;若小陈、小梁未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于2009年8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小邓47500元。签完字了,小陈和小梁高兴地说:“明天就开始装修,争取早日将房子租出去。”小邓也满意地说:“这下可以向老婆交差了。” 2009年7月29日,双方当事人履行了调解协议。 二、借条、欠条,哪个“效力”大? 实践中,人们(包括司法工作者)对借条、欠条的某些方面理解上常常有困惑,比如:借条、欠条,哪个“效力”大? 先来简单的谈谈它们之间的关系:借条、欠条,两者都是某种手续、凭证,都是证据,这点自然是相同之处,只不过一个是证明借款关系,另一个是证明欠款关系。从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角度讲,两者是共通的,可以把两者通俗的理解作种属关系,欠条是属概念、是大概念,借条是种概念、是小概念而已。也就是说借款肯定是欠款,而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了。 所谓借条、欠条“效力”大小的问题,其实就是指借条、欠条的证据效力,即借条、欠条对某种债权债务事实的证明效力大小的问题。 借条和欠条除了都可反映某种债权债务的关系和事实外,两者无论从外在的表现形式、体现的内涵大小,还是形成的原因来看又肯定是有所不同的,只不过不能简单的比较其证据效力的大小,并进而得出效力孰大孰小的结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