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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布图设计专有权主体的保护 《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规定的保护主体“权利持有人”是指根据适用的被认为是第六条所述保护的受益人的自然人或者法人。TRIPS协议规定的保护主体与《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规定的保护主体一致。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的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主体,即布图设计权利人,是指对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布图设计专有权客体的保护 《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并不局限于半导体集成电路。但目前各国主要把集成电路保护范围限制在半导体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范围内,根据我国国情,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所规定的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也只针对半导体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提供了法律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规定,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2/syqgz/2012/0927/39941.html。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客体是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布图设计的独创性,是指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但如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符合前述条件的,也是受到保护的客体。而且按照Trips协议的规定,将保护延伸至对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以及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商业利用。但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对布图设计的保护,并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三、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 《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第六条规定了保护范围。需要权利持有人许可的行为:1、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其任何部分,无论是否将其结合到集成电路中,但复制不符合第三条款所述原创性要求的任何部分布图设计除外。2、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它方式供销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或者其中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 TRIPS第三十六条也规定了保护范围。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从事的下列活动视为非法: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含有受保护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含有上述集成电路的物品(仅以其持续包含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为限)。 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保护的核心即为布图设计专有权。其第七条规定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其中复制权即权利人有权通过光学的、电子学的方式或其他方式来复制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或者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商业利用权,即布图设计权人享有的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以及含有该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含此种集成电路的产品进行商业利用的权利。 转发分享: 将文章“”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