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2 > 试用期工资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

时间:2012-11-21 01:24来源:BLOG 作者:追风筝的人 点击: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年2月25日阅读次数:4864【字体:】 吉政办发〔2006〕3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年2月25日阅读次数:4864【字体:】


吉政办发〔2006〕3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林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等4个实施意见已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


吉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
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2006年6月30日前已到达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未经省委批准留任的人员除外)。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件一)。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附件二),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附件三)。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件四)。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公务员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按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公务员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4.其他。
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
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三)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
1.试用期工资。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元。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
新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公务员,仍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
2.试用期满后工资。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初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初中毕业生二十七级1档;高中、中专毕业生二十七级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二十六级2档;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3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1档。
其他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满合格后,在县机关工作的级别工资高定1档,在乡镇机关工作的级别工资高定2档。
三、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
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二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件五)。普通工人仍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附件五)。
(一)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1.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技术等级工资。技术工人按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件六)。
现任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技术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职务)考评规定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是指技术工人从考评(聘任)技术等级(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2.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附件六)。套改年限的计算办法与技术工人相同。
3.新参加工作工人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技术工人学徒期第一年工资570元,第二年工资595元(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学徒期一年,学徒期工资595元);普通工人熟练期工资570元。机关技术工人转正后技术等级工资执行初级工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执行初级工1档工资标准;技术工人定级后技术等级工资执行初级工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执行初级工2档工资标准。机关普通工人转正后岗位工资执行普通工人1档岗位工资标准;定级后岗位工资执行普通工人2档岗位工资标准。
4.其他。
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二)正常晋升工资办法。
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四、完善岗位津贴制度
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在清理现有各项岗位津贴的基础上,对岗位津贴进行规范,具体方案由国家另行制定。在此之前,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岗位津贴项目或调整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地区、部门和单位现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
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六、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在其工资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三)长春市的正市级领导职务、副市级领导职务、正局级领导职务、副局级领导职务、巡视员、副巡视员职务人员分别按省级副职、厅级正职领导职务、厅级副职领导职务、处级正职领导职务、厅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处级正职领导职务确定职务工资;处长及以下职务人员分别按省直机关处长及以下职务人员确定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下列办法确定:正市级领导职务、副市级领导职务人员分别按省级副职、厅级正职套改;正局级领导职务、副局级领导职务人员在分别按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套改级别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巡视员、副巡视员职务人员在分别按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套改级别的基础上高定1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处长及以下职务人员分别按省直机关处长及以下职务人员套改。
(四)机关工作人员被授予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1档级别工资或岗位工资;被授予国家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两个职务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2档级别工资或岗位工资。高定的工资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档次。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工资档次。
(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六)对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由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试用期工资。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七)原在西藏、青海工作,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劳人薪[1986]100号文件规定固定晋升了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人员,在这次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1档级别工资或岗位工资。
(八)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九)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从事业单位、企业调入机关的,根据调入后本人所任职务,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工资。
(十)实施公务员法以后,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人员,根据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的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套改级别工资。
(十一)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如公务员所任职务低于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可执行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这只是人员工资待遇确定的办法,不作为确定职务的依据。在这次工资套改时,公务员所任职务低于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可按照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层次套改。
(十二)此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中央财政给予的转移支付补助,属于市县部分,省财政全额补助给各地。省财政补助后的经费不足部分及增加的年终奖金,以及按工资额计提的相关费用增加的支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
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
(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2006年6月30日前已到达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行政人员未经省委批准留任,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市、州以上人事部门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的人员除外)。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件一至三)。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件一至三)。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件四至六)。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三、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四、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五、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六、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省级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薄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七、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事业单位工作的中专及其以上学历毕业生,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级。
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中专及其以上学历毕业生,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2级。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从2006年7月1日起,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学徒期第一年工资570元,第二年工资595元(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学徒期一年,学徒期工资595元);普通工人熟练期工资570元。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转正后,执行技术工五级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执行技术工人薪级2级工资标准;技术工人定级后执行技术工五级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执行技术工人薪级3级工资标准。事业单位普通工人转正后,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执行普通工人薪级1级的工资标准;定级后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执行普通工人薪级2级的工资标准。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试用期工资。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八、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二)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三)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四)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对原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套改时,其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所占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暂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今后按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对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其改革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岗位变动的人员,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按《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聘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这次可按改革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七)省直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的未聘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首次聘用前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按照原任职务参加这次改革,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套改政策执行;其他未聘人员按未聘待岗前本人所任职务系列最低职务参加这次改革,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套改政策执行。未聘人员待岗期间的生活费标准按吉办发[2005]3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省直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的缓签聘用合同人员,按患病时的职务参加这次改革,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国家规定的套改政策执行;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在治疗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人部发[2004]63号文件执行。
各市州的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办法,由各市州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授予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1级薪级工资;被授予国家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两个职务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2级薪级工资。高定的工资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薪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
(九)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这次工资套改时,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原高定两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
(十)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果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受行政降职和撤职处分的,原则上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分别低定1级和2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3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十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照套改前已经低定的职务工资档次,在套改后的薪级工资基础上,再低定相应档次的薪级工资。
(十三)从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
(十四)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听听试用期工资。可高定1级薪级工资。
(十五)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央财政给予的转移支付补助,属于市县部分,省财政全额补助给各地。省财政补助后的经费不足部分,以及按工资额计提的相关费用增加的支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行政人员经省委批准留任,专业技术人员经市、州以上人事部门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除外),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一)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核定离退休费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二)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正职670元,县处级副职490元,科级以下职务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职务990元,副高级职务540元,中级以下职务350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四)无职务离退休人员,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五)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7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六)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范围和条件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330元增加退休费。
三、离退休费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由国家另行研究制定。
四、相关政策
(一)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对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继续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此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中央财政给予的转移支付补助,属于市县部分,省财政全额补助给各地。省财政补助后的经费不足部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