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试用期员工不需要理由吗 “我好好的,怎么就成腿脚不便了呢?”近日,职工庄勇到南京市白下区新街口商圈调解委员会诉说他的遭遇:他今年50岁,原先在某工厂做水电工,后因单位效益不好被精简回家。今年9月底,他应聘到南京某大型物业管理公司工作,签订了3个月试用合同,试用期工资2300元,转正后每月3000元。 庄勇对这份工作非常珍惜,不仅做好本职工作,力所能及的工作他都抢着干。很快,他就赢得了同事们的好感,后却因为卷入领导间的争斗而被公司辞退。 庄勇很委屈,认为自己没犯错,要求公司给出一个理由。公司出具了一份说明,称庄勇“腿脚不便,不能适应水电工要爬高上梯的要求”,以此理由辞退。庄勇急了,自己的腿脚好得很,怎么突然就成腿脚不便了呢? 调解律师表示,庄勇目前仍在试用期内,在试用期内公司按时支付了劳动报酬。公司单方面认为庄勇不合适,就是没有任何理由也可以办理辞退手续。所以,虽然庄勇觉得公司对自己不公平,但并不影响公司作出的决定,想知道试用期工资。庄勇只能接受公司的决定。 公司和调解律师的说法对吗?答案是否定的。 质疑一: 试用期辞退员工是否无需说明理由 调解律师所谓“在试用期内,公司没有任何理由也可以辞退庄勇”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加以限制;但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条件。 《劳动合同法》明确,试用期内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看看试用期工资。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质疑二: 可以仅约定试用期而不约定合同期吗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如果要约定试用期,只能在劳动合同内约定,即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如果只约定试用期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试用期合同”也是无效的。但是,“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意味着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此案中庄勇就是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3个月试用合同,没有约定合同期而只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合同”不成立,3个月的“试用期限”视为合同期限。在“合同期”内,物业管理公司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而且,由于在“试用期合同”中约定了转正后的工资3000元,原来的试用期工资2300元约定无效,庄勇可要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支付相当于转正后的工资3000元。 现实中有些公司跟应聘者说先试用,转正后再签劳动合同,有些应聘者认为有道理所以就接受了。其实,这种做法本身是违法的。 质疑三: 试用期工资能否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 案例中的物业管理公司即使约定了庄勇的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工资2300元,转正后每月3000元”的约定也值得质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庄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每月为3000元,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即2400元,而他的试用期工资仅为2300元,除非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否则也是违法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