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委员会公告〔2013〕6号 现公布《黄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月23日 附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基金暂行规定》.doc 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创新与发展,规范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黄金ETF)的运作,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黄金ETF是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郑州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品种,紧密跟踪黄金价格,使用黄金品种组合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市交易的。 第三条 黄金ETF可以投资于郑州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其中,试用期有工资吗。持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的价值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90%。 第四条 黄金ETF不得办理黄金实物的出、入库业务,只能用于风险管理或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第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与相关各方认真制定黄金ETF产品方案,明确认购、申购、赎回、上市交易、投资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环节的运作机制、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技术准备,有效防范投资运作风险,确保基金平稳安全运行。上报募集申请材料前,产品方案应当经证券交易所、郑州黄金交易所、机构等论证通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