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时候,我们提出来,1987年我们国家就参加了《禁止酷刑公约》。《禁止酷刑公约》里面就明确规定了,如果采用酷刑的话,就是用使人的精神和肉体痛苦的方法收集证据,不能认定为是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我们的《刑事诉讼法》里面有明确的规定,《禁止酷刑公约》采用的是禁止非法言词的证据,我们这次的修正案草案更进了一步,不仅非法言词证据要排除,而且用这种方法收集到的实物证据也应当排除,如果他不能够予以合理地说明的话,不能够补证的话,也应当予以排除。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是我们这个《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很好的亮点。 2012-03-08 11:19:36 刚才您也提到过律师,很多网友提到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问题,您怎么看待呢?因为现在已经成为社会的焦点了。 2012-03-08 11:22:53 律师权利的保障,尤其是辩护律师和代理律师,我们看到更多的是辩护权利的保障,确实是我们刑事诉讼司法实践当中经常被人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一个问题。网友们提的这个问题,我认为也是我们刑事诉讼当中,这次的修正案草案当中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可以这么说,对辩护律师的权利,我们首先应当要有一个正确的定位,他的权利都来源于——根源意义上来说是被刑事追诉之人的权利,就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他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也就是被刑事追诉之人的合法权益而履行的职责。无论我们讲的为提出事实方面、证据方面有利于被告人进行的活动,收集这样的证据,并且提出这样的证据,还是发表他无罪、罪轻等等方面的辩护意见,他一切都是为了维护被刑事追诉之人的合法权利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维护辩护律师的权利,根本意义上来说,维护的是被刑事追诉之人的权利。如果这个定位准确的话,我们就不会去指责,首先观念上我们就要确定辩护律师在现代刑事诉讼当中是有特别的价值的,他是维权的,是使得我们的职权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当中,不至于恣意,不至于违法追诉犯罪,辩护律师维护的合法权利的话,就会发挥这样的作用。有了这个定位的话,我们知道对于维护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多么的重要。如果没有一个辩护律师为被刑事追诉之人进行辩护的话,那会造成一种什么样的后果?那就是我们经常讲的强大的国家机器来对付一个孤立无援的被刑事追诉之人,侵犯权利的现象如何避免?如何预防?如何应对?可能都是问题。在这个意义上,辩护律师的权利确实要特别得到维护。 2012-03-08 11:24:35 这部修正案草案从不同角度来考虑了辩护律师的各项权利。我们经常讲的是会见难,这个修正案草案吸收了《律师法》的一些规定,使得会见难这个问题得到了比较好的解决。以前会见就要经过办案机关批准,现在按照修正案草案的规定,只有极特殊的、极少量的案件,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恐怖犯罪和特别大的贪污贿赂犯罪的,很少的案件会见要经过批准。现在就是持着三证,在不同的刑事案件当中,持有三证(律师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就可以会见,而且看守所要及时安排会见。这样的会见,我们以前也叫辩护律师的权利,实际上更多的是被刑事诉讼之人的权利,他想见律师,律师也要见他,是双方的权利,但是根源还是被刑事诉讼之人的权利。 2012-03-08 11:32:38 阅卷难也是这次被追诉的权利,以前是只能看一些法律文书,鉴定材料,是很少的材料,这个修正案草案规定,应该是所有的案件材料,在起诉阶段就都能看到了。这个也是很有利于辩护的。因为我们知道,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以后,起诉以后送交法院的材料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是全案移送的。律师在开庭以前能够知道案件情况的这种途径和方法就受到了很大的影响,现在这个阅卷难的问题也得到了很好的解决。我们从正面上,不仅对律师的权利做了这样的规定,而且我们还从另一个方面规定了追究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所谓的伪证罪,这次也做了相应的限制。这个实际上对于维护辩护律师的权利,我认为也会发挥积极的作用。这次做的限制是这样的:如果要追究律师在办案过程当中的伪证罪,要由异地的机关来办理。也就是说,本地的机关不能直接追诉这个律师办案过程当中的伪证罪,这个是很有意义的。因为我们知道,律师在刑事案件的办案过程中,他最基本的职责是维护被刑事追诉之人的合法权利。他最常提出来的意见指的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或者不充分,或者适用法律不准确等等,从这些角度,从这些方面来提出他的辩护意见,而这些辩护意见经常会和我们的职能部门的意见正好对立。因为我们知道,案件移交起诉的话是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送交起诉的话,不仅案件事实清楚,证据事实充分,审判认定有罪应该是有相同的标准,而且适用法律准确这些都有。我们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了、证据事实充分,才送交起诉的,你认为我们不适用法律,不是跟我们对着干吗?辩护律师的职责好像天然就是跟职能部门对着干的。如果由职能部门本地的办案机关直接追诉伪证罪,就很容易导致意气用事,错误追究辩护律师的刑事责任,因为对立的情绪在那里。现在由异地机关办理,显然对于解决这个问题,预防这个问题有很好的促进作用,我认为会有很好的促进作用。当然,是不是充分,我们也可以根据实践的检验。因为在立法的过程当中,我们知道有这样的一种意见,应该可以这么说,参与立法的这些学术界的人士,基本上是共识性的意见,就是说这一条很好,应该由异地机关办理。程序上还要有一个前提,就是被刑事追诉之人,也就是律师,如果他服务的刑事被告人,他被判决有罪,而且这个判决生效以后你才能追究律师的伪证罪。因为如果你所辩护的那个人是一个无罪的人,辩护律师的伪证罪没有根据了,没有基础了。只有在追究那个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确定以后,才能追究辩护律师的责任。像这个程序限制,我们也期待着可以在今后的司法实践当中能够关注到这一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是不是通过代表们的讨论增加这样的内容,我们不确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但是即使没有通过的话,我们也认为应该使辩护律师合法地履行他们的职责,维护他们的权利。 2012-03-08 11:35:03 有网友关注到了特别程序,也就是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程序,为什么这次这个修正案要加这么一个程序?具体的内容有哪些? 2012-03-08 11:4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