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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解读(6)

时间:2014-03-12 20:22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因为我们知道,审判不仅要公开,而且审判过程的公开意味着证据能够公开受到质疑。在公开的法庭审判当中,证人证言的证据,如果因为证人不出庭,它怎么公开呢?只是宣读不能叫公开。证人说我看见了张三在干什么,具

因为我们知道,审判不仅要公开,而且审判过程的公开意味着证据能够公开受到质疑。在公开的法庭审判当中,证人证言的证据,如果因为证人不出庭,它怎么公开呢?只是宣读不能叫公开。证人说我看见了张三在干什么,具体是怎么干的,然后证人不出庭。你凭什么?你看清楚了吗?你当时在什么地方?凭什么你是能看清楚了的?经过质证的话,必须要证人本人出庭才能够确定的一个问题。既然是这样的话,我们知道证人出庭是公开审判的应有之意,是法庭质证的基础。以前,我们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任何证据都要经过法庭查证属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查证属实的基础,一个基本的程序是质证程序。但是我们那个时候对于证人要出庭是采用了某种意义上放任的程序设置,就是说证人出庭最好,因为也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他要真不出庭的话,宣读证言、查证属实也可以用做定案的根据。显然这个在现在看来,随着法制的发展,对于法庭审判的规范化要求的进一步提高,对于司法公正的内涵理解,我们认为更强调的同时,我们发现证人出庭特别重要。所以这次修改的时候规定了,如果是控辩双方对这个证人证言有疑义,并且法庭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的话,那么他就应当出庭。因为如果没有疑义,证人出庭的目的是要接受质证,如果双方都没有疑义,那么质证的必要性基础也就不存在了。他们其中有一方有疑义,也就意味着他们都需要在法庭上对他们进行质证,用质证的方式来核实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在这个意义上,我觉得这个犯罪的修订特别好。我们从来不应该强调证人出庭率到底有多高,我们从来强调的是证人出庭的必要性是不是能够满足,在这个意义上我觉得是比较好的。

2012-03-08 11:52:54

  • 王敏远:

    当然我们一方面要强迫证人出庭,法律规定,要强调证人出庭的必要性。既然有这个必要,就要强迫证人出庭,不能以他愿意不愿意(为准),他不愿意是不行的。我们甚至可以对于不出庭(的证人),如果要求他出庭他不出庭的话,还规定了要予以处罚,强迫他。另外一方面要保障他的权利。我们讲权利、义务要有一个相应的对等,只是一味规定他的责任和义务是不行的,所以这次这个修正案当中,也规定了对他的权利的保护。尤其是一些特殊案件,像恐怖犯罪案件等等,毒品案件,这个证人出来作证,他们的人身危险性会受到极大的威胁。所以我们的公检法机关,对于他们的权利保障,可能也是需要特别加强。这次这个修正案我认为也关注到了这个问题,并且也规定了不同程度的保障措施。

    2012-03-08 11:56:52

  • 中国网:

    还有网友们关注的一个热点就是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规定。很多网友就问,这个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以前是怎么样的?为什么这次要进行一个修改?

    2012-03-08 11:58:40

  • 王敏远:

    关于通知家属的问题,去年修正案草案在网上公布以后,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之后,这是网友们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很多网友提出来这是秘密拘捕,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当中的大倒退,我还听到了这种说法。实际上这种说法有一定程度的误读。为什么这么说?我们先看看修正案草案是怎么规定的。修正案草案从一读的时候,就是第一次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时候,它的规定是被拘留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应当在24小时之内通知他的家属,这是一个原则,也包括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应该在24小时之内通知他的家属,拘留逮捕的原因以及被关押的处所。显然这个原则的规定对于人权的保障是有积极意义的。同时又规定了,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犯罪、重大贪污贿赂犯罪,在有碍侦查的时候,可以不通知家属。

    2012-03-08 11:59:13

  • 王敏远:

    网友说这个不是秘密拘捕吗?我觉得网友的这个分析是对的,这就是秘密拘捕,但是说它是大倒退可能要分析。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这个和现在一样。但是同时又规定了,如果有碍侦查的话就可以不通知,也是指的所有的刑事案件。现在只限定了三类案件,显然是一种进步。它规定了就是,通知是原则,通知是常态;不通知,只有在极特殊、极少量的案件当中才可以以有碍侦查不通知,这显然不是倒退,怎么是倒退呢?

    2012-03-08 12:01:24

  • 王敏远:

    当然,第二次送常委会审议的时候又发生了变化,发生了什么变化呢?拘留和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仍然在有碍侦查的三类案件当中,三类案件也出现了调整,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犯罪和特别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原来是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在有碍侦查的时候可以不通知,而且仅限于拘留和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不包括逮捕。也就是说,以后再也不能说这三类案件可以秘密拘捕,捕不在里面,拘留在里面,这个显然我认为又往前推进了一步。我曾经这么解读这个相应的规定,我现在仍然保留这个态度,怎么解读呢?一方面我们看到它往前进了一步,无论是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我们在通知家属这个问题上都在进步,在往前走,限定了很少量的案件,而且现在逮捕不包括在里面,这就是在往前进步。

    2012-03-08 12:02:20

  • 王敏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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