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这次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共规定了有四个特别程序,其中条文最多的就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有11条,像刑事和解程序就有3条,其他一般条文都不多,就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条文特别多,有11条。 我们知道,未成年人是身心都处于还不确定的状态,还在发展过程中。以前古人经常说的有一句话叫做“一失足成千古恨”,这个千古恨对于一个未成年人来说是不是过于严厉了?如果他犯的罪不那么重,如果他的主观恶性不那么深,如果他还可以处于比较好的改造状态的话,对于未成年人是不是应该给予特别的设置程序和特别的关照和特别的帮助?当然这指的是犯了罪的未成年人。实际上我们这次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针对的是被指控的未成年人,而被指控的未成年人不见得都是犯了罪的未成年人。我觉得这个意思一定要确立起来,被指控的未成年人不见得一定是犯了罪的未成年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定有罪之前,你不能认为他是有罪的,对于未成年人也是如此。因为未成年人他在遭遇刑事追诉之后,如果说被告人就是一个弱者的话,是一个弱势地位的话,未成年人是一个更弱势的地位。所以对他要规定特别的程序,与众不同的程序,跟成年人不一样的程序。为什么呢?给他特别的保护,给他特别的帮助,这就是这个程序之所以要规定的价值之所在。当然我们能够这么规定,有很多的原因。一方面的原因,我们国家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程序有了很好的探索和解决,从上海1982年崇明区法院就开始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探索,如果考虑到我们国家1984年就开始的话,应该说很早了,到现在20多年过去了,全国各地很多地方,包括我们北京也都有为未成年人设立的相应的办案机构,就是法院里面设置少年法庭,检查机关也有未成年人检查处。 2012-03-08 11:40:43 我们刚才也谈到这次这个修正案是这么多年的经验总结,未成年人诉讼程序是一个很好的标志,确实有这方面的经验总结。这个经验总结里面特别值得关注的有哪些?一个就是刚才提到的对他的辩护权予以特别的保障,对未成年人要实行强制辩护,也就是说他没有维护人的话,要提供法律的辩护,未成年人我们说他因为是未成年,法定要有监护人,法定监护人就是对他们的身心进行保护。还要有适合的监护人在场,比如他们的老师,比如经过专门训练的、对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身心比较了解的人,这些都是特别的程序。除了这些程序之外,我们说未成年人如果最后认定有罪的话,还要实行一些特别的原则,比如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还执行特别的原则。除了这个原则之外,我们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如果这个犯罪不是很严重,判处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他的犯罪记录要封存起来,除非是司法机关用于办案的需要可以看这个记录,这使得我们犯了不是重罪的未成年人,普通轻罪的未成年人,他重新回归社会,他受教育、就业等等方面不至于受到很大的影响。 2012-03-08 11:45:16 很人性化。 2012-03-08 11:47:05 很人性化。是对他的权利保障,不至于一失足真的成为千古恨,他改造得好的话,很可能成为社会当中合格的成员。 2012-03-08 11:47:26 对他的身心健康也很有帮助。 2012-03-08 11:47:41 很有帮助。 2012-03-08 11:47:51 本次还调整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这个程序呢? 2012-03-08 11:47:58 简易程序1996年的时候就特别受到关注,我们知道,普通程序要历经审判的完整过程,比如法庭调查、证人要出庭、其他的证据要出示、法庭辩论,尤其有的案件当中证据的种类很多,数量也很多,有的案卷可以有几十本,这样一个完整的程序我们讲叫普通的案件程序,普通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指的是什么?简易程序指的是被告人认罪以后,在法庭调查环节当中可以省略掉没有争议的那些部分,调查的环节都可以省略掉,因为都认罪了。简易程序设置一个最基本的理由,大家讨论当中,就是说人都已经认罪了,案件事实也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他自己也都承认了,还要每一个证据都到法庭上来出示吗?都要过一遍吗?如果我们确定他的认罪是自愿的,认罪的自愿性能够确定的话,而不是受强迫的,那么这个必要性就没有了。我们说从公正性是没有问题的,既然是自愿的,案件事实又清楚,证据又确实充分,他又是自愿认罪的,公正性不会有问题,那么公正性不会有问题的话,我们的效率是不是要考虑?所以简易程序就是在这个基础上考虑效率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当然,以前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比较窄,比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而这次这个《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于简易程序扩大了范围,比如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的所有的程序,只要是认罪的话,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下的所有的刑事案件,在认罪以后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不仅仅是对于犯罪有了界定,而且对于程序也有了一定的完善,比如简易程序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是独立审判,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是合议庭(相对来说重的案件,五年以上,三年以上的刑事案件还是要采用合议庭)。再比如简易程序公诉人不能省略,控辩双方还是要有,认罪是认罪,但是到底是不是应该判重刑?15年是重刑,1年以上,3年以下是轻刑,对事实和证据不提异疑,是不是可以轻一点量刑?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还是要出庭,不能像有些地方做的,一到简易程序可能公诉人都不出庭了,这种不规范,在简易程序的设定当中,除了范围以外,规范化的要求也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2012-03-08 11:48:17 此次这个修正案还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很多网友在问,什么情况下证人才要出庭呢?而且很多网友说,对证人的保护现在是不是得到了一个很好的加强呢? 2012-03-08 11:51:53 网友提的这个问题,我觉得也是对于刑事审判公正性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我认为提了一个很好的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