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司聚餐后出车祸 员工请求认定工伤二审均判败诉

时间:2012-09-03 00:17来源:凭栏听雨 作者:糖人突击 点击:
公司聚餐,员工用餐后横穿马路出车祸,能认定工伤吗?一食品公司员工蒋某就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车祸受伤,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认定其为工伤。一审、二审法院虽然对案情认定有分歧,也均不认定其属工伤范围。近日,广州市中院剖析该典型案例。 聚餐途

公司聚餐,员工用餐后横穿马路出车祸,能认定工伤吗?一食品公司员工蒋某就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车祸受伤,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认定其为工伤。一审、二审法院虽然对案情认定有分歧,也均不认定其属工伤范围。近日,广州市中院剖析该典型案例。

聚餐途中横穿马路被撞

2009年10月11日晚,蒋某和工友凑钱在南沙一餐厅聚餐。用餐后,蒋某步行横过机动车道,与一货车发生碰撞被送院医治,经诊断为特重型创伤性颅脑损伤、脾脏包膜下血肿。

2010年5月,蒋某向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遗产继承顺序。其单位则表示,当天蒋某所在车间的下班时间为15时20分,而事故发生在19时20分,并不在上班时间及途中;聚餐并非公司组织的活动,只是员工自发行为;车祸时,蒋某大部分工友还没吃完,蒋某为找女友,提前离开横穿马路才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一二审均不予认定工伤

南沙区社保局调查后,认为蒋某的情况不能予以工伤认定。蒋不服,将区社保局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蒋某发生车祸时不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或上下班途中,当晚的聚餐也并非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因此,社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蒋某不服,后向市中院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该聚餐活动起初由少数员工提议,后经部门主管同意并组织而成为公务聚餐,聚餐地点属于蒋某工作场所的延伸。但证据显示,蒋某在聚餐后离开时并未走人行过街天桥,而是在横穿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即其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不在下班的必经路线上,遂维持原判。

法官析案

工伤认定围绕“因工作原因”进行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原告所受的人身伤害不构成工伤,但在案情认定中存在一定分歧: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所参加的部门聚餐不是公务聚餐,二审法院则认为原告参加的部门聚餐可认定为公务聚餐。也就是说,一、二审法院对于参加公务聚餐受伤可认定为工伤没有异议,而对本案中的聚餐是否为“公务”存在不同意见。

判断聚餐活动是否为“公务”性质,是本案认定工伤构成的难点。以聚餐活动是否由单位组织是判断“公务”性质的标准之一,不过,单位组织并不一定能代表“公务”性质,其主要原因在于“组织”内涵过于宽泛。单位呼吁职工参加某一项活动,无论该活动是公务还是领导提议的私人聚会,均可以用所谓的“组织”或是通知的形式。并且,在这些形式下单位安排用车也不能说明是在履行工作职务,而可能仅仅是单位提供交通上的便利。因此,判断“公务”性质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且应当满足“基于劳动契约并处于用人单位支配之下”的条件。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