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年我等离职了,规定《该章程在一讼中法院认定有效》离退职后股权要转让,转让价格参照当年。由于我等离职时不是年终,所以股东权益无法计算,公司只是退了股本金,没签任何,最近得知公司领导班子以十倍股本的价格收购了企业,有一部分离退股东拿到了股权溢价款,几倍到十几倍不等,同时他们也和董事长签了股权转让协议。我到工商查了公司注册情况,发现我们这些没有拿到股权溢价款也没有签股权转让协议的股东,已经不在注册的名册中,我问工商登记科长,我们的股权哪里去了,她说都转给董事长了,我说不可能,我们既没得到溢价款也没签署转让协议,怎么就转给董事长了呢?这不符合啊?她说公司法里没有《股份合作制公司》,你们是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可依,你们董事长拿出了你们当初取走股本金的财务凭证,工商部门就视同已经转让了,我们只会相信企业不相信个人,你们有怨气就告吧。找到工商局长理论,他说找法院,法院判董事长不该拿你们的股权,我立马给你们改过来。价值几十万的股权就这么没了,我们该告谁?告董事长侵权吗?可工商部门要是依法登记董事长侵权能得逞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