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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刑法重点: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时间:2012-09-15 17:45来源:王韋銘 作者:刘书行 点击:
2012重点: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是的热点,同时也是广大考生关注的难点,如果能正确理解并全面掌握这一知识点,将会使我们在冲刺阶段有一个很大的提升。 精彩链接: 一、重点罪名 第318条、321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

  2012重点: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是的热点,同时也是广大考生关注的难点,如果能正确理解并全面掌握这一知识点,将会使我们在冲刺阶段有一个很大的提升。

精彩链接:

  一、重点罪名

  第318条、321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两罪的考点都是法定不数罪并罚的和法定数罪并罚的情形。

  1.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运送)人重伤、死亡的”,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时过失地造成了被组织(运送)人重伤、死亡。这种情形属于这两罪的加重构成,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2.在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有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运送)人人身自由、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这种情形属于本罪的加重构成,不能实行数罪并罚,不另定为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 敎育 网

  3.对被组织(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二、普通罪名

  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偷越国(边)境罪——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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