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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印发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时间:2014-02-03 20:06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印发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关于办理香港遗产继承的程序和应注意问题的介绍》的通知


  (4)向法院申请承办的文件:a.申请人作为合法遗产管理人的宣誓,誓词应证明死者的身份、继承人是谁,死者有无遗嘱,并保证依法执行;b.一位证人证明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的宣誓,内地申请人需提供证明申请人与死者关系的公证书;c.死者的死亡证明书;d.遗产税已交纳或予以免税的证明原件,并附上经遗产税署核定的死者遗产清单;e.如果申请人不是唯一的遗产受益人,遗产官有权要求提供一位或多位保证人,以保证承办人按照法律办事。

  (5)死者遗产总值不超过港币五万元,申请人可在申领遗产税署签发的免税证后,直接和高等法院申请简易承办。

  5.提取死者遗产。承办人经过向高等法院申请领取了死者遗产管理证明书或遗嘱检定书后,凭这些文件向有关银行领取死者名下的存款本息和保险箱内遗物,向田土厅办理房产转名登记手续,向股票登记处办理有关股票、股息及红利事宜,而后,可以办理房产、股票、黄金的出售。

  6.遗产的处理和分配。在清偿了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支付了丧葬费和承办费用等项开支后,依照死者的遗嘱或无遗嘱法定继承的规定,将遗产剩余部分分配给各合法受益人。

  二、香港法例规定的无遗嘱合法继承人

  1.死者只有配偶,而没有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侄儿侄女、甥儿甥女时,死者的遗产全部由配偶继承。

  2.死者有配偶子女尚在,无论其父母兄弟姐妹是否在世,死者的遗产中首先划出五万连同年息以5%计算,从死者去世之日分割财产日止,由配偶继承;其余部分配偶占一半,子女平均分配另一半。

  3.死者只有配偶,没有子女,配偶首先继承二十万连同利息以5%计算,从死者去世之日到分割财产时止;其余部分配偶占一半,另一半由死者的父母平均继承;死者父母均已死亡的,由死者的兄弟姐妹或他们的子女平均继承。

  4.死者只有子女而无配偶的,由其子女平均继承。

  5.死者只有父母没有子女的,由其父母平均继承。

  6.死者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的,其遗产分配如下:首先由死者有兄弟姐妹或他们的子女继承;如无兄弟姐妹侄甥,由其祖父母继承;如无祖父母,由其父母的兄弟姐妹继承。

  7.如果上述所有人都已去世,死者的遗产由政府没收;但如有任何依靠死者抚养的人,政府可视情况拨出部分遗产给此人。

  三、按香港法例承办遗产的优先次序

  无遗嘱死亡或有遗嘱死亡耽误指定遗嘱执行人时,香港法例规定了有权向香港高等法院申办死者遗产继承人士的优先次序:

  1.死者的配偶或1971年10月7日以前在香港所纳的妾。

  2.死者的合法子女(包括死者在1971年10月7日以前在香港纳妾所生的子女)或先于死者死亡子女的子女。

  3.死者的父亲或母亲。

  4.死者的兄弟姐妹或先于死者死亡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四、在香港办理遗产继承应注意的问题

  1.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出具公证书。近年来,在办理香港遗产继承中,发生了几起一个继承事项由内地几个公证处同时出具不同内容公证书的问题,有的为此导致了诉讼。为避免发生类似情况,继承人涉及两个以上公证处的,应由一个公证处为主办理,同时,公证处应加强与遗产承办人的联系,根据香港规定和承办人的要求,出具有关的公证书。

  2.要及时全面地清理死者的财产。在香港办理遗产继承均有一个时限要求,向遗产税署申报遗产税,需在一年内完成,否则会视情况予以一倍的罚款或征收逾期的利息。

  3.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格式和内容应符合香港办理继承的需要。由于内地与香港法律制度的差异,在办理香港遗产继承时,难免会出现突破公证书格式和内容的现象,对此,应加强请示,只要不违背原则,尽可能地根据遗产承办人的要求办理。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印发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关于办理香港遗产继承的程序和应注意问题的介绍》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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