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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三

时间:2014-02-05 14:39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1.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考点】意思表示、合同成立

  【解题思路和依据】此题颇具理论性,应结合意思表示的有关理论进行分析。意思表示的要素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其中目的意思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具体到本题,鉴于学生乙并未认识到在签字本上的签字有承诺的法律效果,而将其作为一般签字本对待,因此学生乙的签字行为并无表示意识,即目的意思包含在内,根据前述意思表示理论,不能构成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意思表示,故合同未成立。

  【应注意的问题】选项A错误的原因在于:在日常生活中,签字本上的签字不能作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意思表示对待,因此不能采用推定的方式确认乙的法律效果。选项B错误的原因在于:重大误解指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因而,产生重大误解的前提是有意思表示,而此意思表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产生了差异。而本题中乙的行为并无意欲发生购书这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自然不存在重大误解的可能性。

  【答案】D

  2.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采蜜。在乙家帮忙筹办婚宴的丙在帮乙喂猪时忘关猪圈,猪冲入甲家院内,撞翻蜂箱,使来甲家串门的丁被蛰伤,经住院治疗后痊愈。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B.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C.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D.乙和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帮工责任

  【解题思路和依据】作为叠加性题目,在思考时应分别处理:首先探讨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在本题中虽然丁之伤害是由于蜜蜂蛰伤,但导致蜜蜂蛰人的原因是另一动物猪的原因导致,而猪的管理者丙对此有过错。故就这一点而言,作为蜜蜂的饲养人可以基于《民法通则》第127条中的“第三人过错造成的”而免责。因此该责任应当由第三人丙承担。其次,我们考虑这个责任应当由丙承担还是由乙承担。鉴于丙的行为属于经过同意的帮工,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他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的丙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正确答案为B。

  【答案】B

  3.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200元,并提出不得超过20天,甲同意。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乙无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

  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

  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

  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

  【考点】相邻关系、地役权

  【解题思路和依据】甲修房,在乙院内堆放建材并非必须,因此不能作为相邻关系对待,只能由双方通过合同设定地役权解决。因此A项应选。而甲修房时搬运建材必须通过乙家门前,此时的法律关系当属于相邻关系,因此乙无权阻止。选项C、D按照合同关系自然可以解决。

  【应注意的问题】解答此题的关键在于区分相邻关系与地役权:1、是否需要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来设立权利。地役权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设定权利,而相邻关系则是法定的。2、是否需要通过登记。地役权的设定需要经过登记;相邻关系没有这个要求。3、在提供便利的内容上存在区别。根据相邻关系的规定,法律要求一方必须要为另一方提供便利,这种便利实际上是他人为了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正常的行使,或者使自己能够维护正常的生活和生产,从而对相邻的另一方提出了提供便利的最低要求。地役权设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满足不动产权利行使过程中的最低要求,而是为了使自己的权利更好的得到行使,而对对方提出了更高的提供便利的要求,对他们的不动产将要作出较大的限制。4、相邻关系强调相邻,地役权不一定相邻。5、相邻关系是事后发生作用,即发生纠纷以后才适用,在性质上属于裁判规范。6、相邻权的取得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取得大都是有偿的。

  【答案】A

  4.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货款。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

  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

  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D.乙商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

  【考点】法定抵销的条件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双方的债务符合抵销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理论,对于诉讼时效已过的债权,在性质上属于自然债务,在进行法定抵销时,只能作为被动债权,而不能作为主动债权。因为对于自然债务而言,债权人无权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但是债务人自己履行是可以的,不会作为不当得利对待。因此对于诉讼时效已过的债权,只有该债权的债务人有权主张抵销,而该债权的债权人则不得主张抵销。

  【应注意的问题】此题文字“乙商场欠费”的表述略有问题,做题应当仔细审题。

  【答案】A

  5.甲经营金山酒店,顾客爆满,相邻的银海酒店由乙经营,生意清淡。乙指使数十人进入金山酒店,2-3人占据一桌,每桌仅消费10余元。前来金山酒店就餐的顾客见无空桌,遂就近转往银海酒店。如此数日,银海酒店收入大增。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构成缔约过失

  B.构成欺诈行为

  C.构成不当得利

  D.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考点】不正当竞争、缔约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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