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书司法部在1981年曾下发过定式格式,在1992年的修订新格式中却没有遗嘱公证的格式,目前各公证机构基本是沿用1981年的格式。但根据《公证法》修订的新《公证程序规则》实施后,对遗嘱公证有了特殊要求,即遗嘱公证必须由两人共同办理,其中承办公证员全程亲自办理。对应程序规则的此项规定,遗嘱公证书证词应当相应进行延伸,即在原格式的基础上增加两名公证人员办理的内容。参考样式如下:
样式一,适用于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文件名:遗嘱公证书(处)。
遗 嘱 公 证 书
(2009)阜证民字第974号 兹证明朱福(男,一九二五年四月五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904192504052510)于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工作人员金光的面前,在前面本人所立遗嘱上签名(或按右手食指指纹)。
样式二,适用于现场办理公证遗嘱。文件名:遗嘱公证书(现)。
遗 嘱 公 证 书
(2009)阜证民字第974号 兹证明朱福(男,一九二五年四月五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904192504052510)于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在阜新市中心医院外科病房,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工作人员金光的面前,在前面本人所立遗嘱上签名(或按右手食指指纹)。
样式三,适用于辅助录像公证遗嘱。文件名:遗嘱公证书(录)。
遗 嘱 公 证 书
(2009)阜证民字第974号 兹证明朱福(男,一九二五年四月五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904192504052510)于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在阜新市中心医院外科病房,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工作人员金光的面前,在前面本人所立遗嘱上签名(或按右手食指指纹)。 我处公证工作人员韩东风对朱福立遗嘱的过程进行了录像,其录像由我处刻制光盘一张并保存于我处(或其录像由我处刻制光盘二张,一张随本公证书发送遗嘱人,一张保存于我处)。
今后可能实行的参考格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