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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阜新市公证处(2)

时间:2014-02-03 20:07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我在阜新市新邱区文明街13-341号有住房,该房屋混合结构,建筑面积71.91平方米,产权证编号:阜房权证新邱区字第301-02-3451号,是与妻子王素珍共有。我有四个子女,为了防止以后家庭出现纠纷,立遗嘱如下: 在我去

    我在阜新市新邱区文明街13-341号有住房,该房屋混合结构,建筑面积71.91平方米,产权证编号:阜房权证新邱区字第301-02-3451号,是与妻子王素珍共有。我有四个子女,为了防止以后家庭出现纠纷,立遗嘱如下:

   在我去世后,将上述房屋属于我个人所有的部分即该房屋的一半产权给次子朱贵一人继承,其配偶不享有共有产权。

    此遗嘱一式二份,我留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样式四,适用于财产为遗嘱人与配偶共有,遗嘱未指定受益人仅为一人。文件名:一半遗产。

 

遗    嘱

 

    立遗嘱人:朱福,男,一九二五年四月五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904192504052510。

    我,朱福,父母均死亡,有四个子女,二个女儿,二个儿子。长子朱春,次子朱贵,长女朱芹、次女朱梅。

    我在阜新市新邱区文明街13-341号有住房,该房屋混合结构,建筑面积71.91平方米,产权证编号:阜房权证新邱区字第301-02-3451号,是与妻子王素珍共有。我有四个子女,为了防止以后家庭出现纠纷,立遗嘱如下:

    在我去世后,将上述房屋属于我个人所有的部分即该房屋的一半产权给次子朱贵继承。

    此遗嘱一式二份,我留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样式五,适用于财产为遗嘱人与配偶共有,配偶死亡,未能办理继承配偶一半遗产,遗嘱未指定受益人仅为一人。文件名:偶亡遗产。

 

遗    嘱

 

    立遗嘱人:朱福,男,一九二五年四月五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904192504052510。

    我,朱福,父母均死亡,有四个子女,二个女儿,二个儿子。长子朱春,次子朱贵,长女朱芹、次女朱梅。

    我在阜新市新邱区文明街13-341号有住房,该房屋混合结构,建筑面积71.91平方米,产权证编号:阜房权证新邱区字第301-02-3451号,是与妻子王素珍共有。现王素珍已经死亡,其属于她的一半房屋遗产没有进行分割。我有四个子女,为了防止以后家庭出现纠纷,立遗嘱如下:

    在我去世后,将上述房屋属于我个人所有的部分即该房屋的一半产权和我应继承妻子一半房屋遗产份额给次子朱贵继承。

    此遗嘱一式二份,我留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样式六,适用于财产为遗嘱人与配偶共有,配偶死亡,未能办理继承配偶一半遗产,遗嘱指定受益人为一人,其配偶不享有共有产权。文件名:偶亡遗产(独)。

 

遗    嘱

 

    立遗嘱人:朱福,男,一九二五年四月五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904192504052510。

    我,朱福,父母均死亡,有四个子女,二个女儿,二个儿子。长子朱春,次子朱贵,长女朱芹、次女朱梅。

    我在阜新市新邱区文明街13-341号有住房,该房屋混合结构,建筑面积71.91平方米,产权证编号:阜房权证新邱区字第301-02-3451号,是与妻子王素珍共有。现王素珍已经死亡,其属于她的一半房屋遗产没有进行分割。我有四个子女,为了防止以后家庭出现纠纷,立遗嘱如下:

    在我去世后,将上述房屋属于我个人所有的部分即该房屋的一半产权和我应继承妻子一半房屋遗产份额给次子朱贵继一人继承,其配偶不享有共有产权。

    此遗嘱一式二份,我留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样式七,适用于财产为遗嘱人与配偶共有,配偶死亡,遗嘱了办理了继承配偶一半遗产公证,遗嘱未指定受益人仅为一人。文件名:继承遗产。

 

遗    嘱

 

    立遗嘱人:朱福,男,一九二五年四月五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904192504052510。

我,朱福,父母均死亡,有四个子女,二个女儿,二个儿子。长子朱春,次子朱贵,长女朱芹、次女朱梅。

    我在阜新市新邱区文明街13-341号有住房,该房屋混合结构,建筑面积71.91平方米,产权证编号:阜房权证新邱区字第301-02-3451号,是与妻子王素珍共有。王素珍于二○○八年八月三日死亡,我于今日在阜新市公证处办理了继承妻子上述一半房屋遗产的继承公证,公证书编号是(2009)阜证民字第741号,该房屋归我个人全部所有。我有四个子女,为了防止以后家庭出现纠纷,立遗嘱如下:

    在我去世后,将上述房屋给次子朱贵继承。

    此遗嘱一式二份,我留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样式八,适用于财产为遗嘱人与配偶共有,配偶死亡,遗嘱了办理了继承配偶一半遗产公证,遗嘱指定受益人为一人,其配偶不享有共有产权。文件名:继承遗产(独)。

 

遗    嘱

 

    立遗嘱人:朱福,男,一九二五年四月五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904192504052510。

我,朱福,父母均死亡,有四个子女,二个女儿,二个儿子。长子朱春,次子朱贵,长女朱芹、次女朱梅。

    我在阜新市新邱区文明街13-341号有住房,该房屋混合结构,建筑面积71.91平方米,产权证编号:阜房权证新邱区字第301-02-3451号,是与妻子王素珍共有。王素珍于二○○八年八月三日死亡,我于今日在阜新市公证处办理了继承妻子上述一半房屋遗产的继承公证,公证书编号是(2009)阜证民字第741号,该房屋归我个人全部所有。我有四个子女,为了防止以后家庭出现纠纷,立遗嘱如下:

    在我去世后,将上述房屋给次子朱贵一人继承,其配偶不享有共有产权。

    此遗嘱一式二份,我留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样式九,适用于设立公证遗嘱后的变更遗嘱。文件名:变更遗嘱。

 

遗    嘱

 

    立遗嘱人:朱福,男,一九二五年四月五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904192504052510。

    我,朱福,父母均死亡,有四个子女,二个女儿,二个儿子。长子朱春,次子朱贵,长女朱芹、次女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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