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18年前伪造假契骗取房管局办理登记和过户,被害人连续不断的申诉上访在2008年12月获得新证据,是诈骗罪吗? 这个行为不属于诈骗,当然不构成诈骗罪。 行为人伪造契约等骗取了行政主管部门的房产登记并发放产权证书,违反的是行政法规,只要证据充分,是可以再由主管部门撤销该证书的。而诈骗罪的构成是行为人违反了刑事法规需要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且必要条件之一是受害人自己因行为人的诈骗而作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进而把财产交给行为人。本案的受害人并没有这些条件和处分行为,对方怎能成立诈骗罪? 现在受害人如有确切新证据的话,可以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程序主张房管部门撤销原房权证并变更过来,虽然该法是后来才实施的,但有错必纠是任何部门的工作原则。再者,房屋权属是一种物权所有权,不能以债权的诉讼时效来约束的,所以存在2年或20年的诉讼时效。 额 这么久 诉讼时效啊 是构成诈骗罪,不过 好像过了追诉期限了。现在只有提起新的诉讼要求房管局变更登记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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