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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立案标准

时间:2013-02-21 06:56来源:邢立达 作者:周周 点击:
我朋友珠海开橱柜装饰公司2年,08年底因为爷爷去世回老家,之后未归,因年底接了6个客户的单,其中4家已经基本竣工,其中2家未做,现经侦以诈骗罪立案,立案金额6.2万(其中包括未做的2家和其他已经做好的,还说把质量不好的也统计进来总计6.2万)而实际我朋友收到的全
我朋友珠海开橱柜装饰公司2年,08年底因为爷爷去世回老家,之后未归,因年底接了6个客户的单,其中4家已经基本竣工,其中2家未做,现经侦以诈骗罪立案,立案金额6.2万(其中包括未做的2家和其他已经做好的,还说把质量不好的也统计进来总计6.2万)而实际我朋友收到的全部金额不到5万.就他这种情况能构成诈骗吗?!!!!
未做的两家肯定是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 5 千元至 2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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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与一般合同纠纷的界限
1、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2、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
3、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司法实践表明,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签订合同后,必然设法创造条件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也会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无疑,这属合同纠纷。但是,有些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往往是货款一到手,便大肆挥霍,造成无力偿还。这种行动足以证明他根本无意履行合同,完全是出于骗取财物的目的。因此,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4、看行为人在违约以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5、考察行为人本履行合同的原因。

本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是在经济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是,其实诈骗罪量刑。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否,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 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2001 年 4 月 8 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 规定,合同诈骗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 5 千元至 2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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