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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收滞纳金成行规遭质疑(图)

中国法律网 来源: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一年前,透支信用卡欠下中信银行10846元,其间共还了3300元,可一年后欠款又变成9482.1元。中信银行告知南昌市民郭先生,9482.1元是由本、息、复利、滞纳金四部分组成,但郭先生认为银行不该收取复利和滞纳金,尤其是“滞纳金”,银行根本无权使用这一术语。

  一起金融纠纷,再次让人们的目光投向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记者了解到,如今,银行收取滞纳金已成为银行业普遍行规,而各家银行在信用卡滞纳金收取标准方面差异很大,最低收费相差可达30倍。

  在接到中信银行发来的律师函后,郭先生准备积极诉讼。而记者昨日了解到,郭先生已委托律师正式向中信银行发去律师函。

中信银行收取信用卡滞纳金遭质疑

  储户质疑中信银行滞纳金条款太霸道

  去年6月25日,郭先生向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信用卡,并与该银行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合约中写明:“利息最低收费为人民币1元或1美元或1元港币(按月收复利);滞纳金最低收费为人民币30元或3美元或30元港币(每次)”。

  2008年7月,郭先生在信用额度内刷卡消费8096元,8月按最低还款要求向中信银行还款900元,10月在信用额度内刷卡消费2750元,10月22日又向中信银行还款1500元。此后一直到2009年2月,郭先生没收到中信银行的账单,2月18日郭先生在接到催款通知后,按要求又向中信银行偿还最低还款金额900元,但同时发现了中信银行收取了高额的复利、滞纳金、超限费等处罚项目。

  2009年4月15日,中信银行向郭先生发出律师函,要求郭先生在三日内清偿从2008年6月25日起至2009年4月15日累计拖欠的金额9482.1元。

  郭先生告诉记者,他从来不否认自己应当履行的还款义务,并多次履行了还款义务。

  令郭先生没法理解的是,为何当初只欠10846元的本金,其间偿还了3300元,可一年后欠款仍达9482.1元?银行存款年利率不过4.68%,贷款年利率也不过是6.66%,而信用卡欠款却如此翻涨。这样的“利滚利”着实让郭先生吓了一跳。

  同时,对于中信银行“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00%收取,最低30元人民币或3美元”的滞纳金条款,郭先生认为太过霸道。

  中信银行称收费获得银监会认可

  为算清这笔账,郭先生曾多次与银行交涉。但银行告诉他,9482.1元是由本、息、复利、滞纳金四部分组成,而关于信用卡利息和滞纳金的计算标准,央行已明确信用卡应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

  昨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信用卡部一毛姓经理表示,银行滞纳金和利息的收费标准本身是正常合理的,已向银监会备案并获得认可。“整个行业的收费标准都是类似的,并不是该银行一家所独有的条款,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条款符合央行颁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银行收取滞纳金成行规

  记者了解到,目前,收取滞纳金已成为银行业普遍行规。然而这起金融纠纷,再次让人们的目光投向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

  记者发现,各家银行在信用卡滞纳金收取标准方面差异很大,最低收费相差可达30倍。根据各家银行的收费标准,各家银行在费率上都遵照央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执行,但是在设定最低“门槛”时,却是花样百出。收费较低的如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是1元;收费中等的如龙卡贷记卡、太平洋贷记卡、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都为5至10元;而中信银行信用卡的收费达到最低30元。

  对于银行滞纳金标准差距过大的问题,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部金红凤告诉记者,我国信用卡目前的收费标准主要依据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2003年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的是市场调节价,也就是说,各银行可根据市场定位和自身承受力,自主选择具体的收费标准。金红凤表示,目前国内银行有关滞纳金的规定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收取滞纳金也是为了诚信建设,客户延迟还款当然要付出一定代价。

  滞纳金与违约金常被混淆使用

  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郭先生告诉记者,银行收取本和息无可厚非,而复利和滞纳金,银行都不该收,尤其是滞纳金,银行根本无权使用这一术语。

  对于郭先生的观点,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王新民律师予以了肯定。王律师告诉记者,所谓“滞纳金”概念,是属行政法规的范畴,它泛指具有行政征收职能的行政机关,在征收规费的过程中,因义务人迟延交纳规费,而须额外交纳的金钱,被视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很明显,它涉及的双方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银行经过改制上市,成了商业性质银行,跟持卡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当持卡人透支,银行与持卡人之间产生的只是借贷关系,所以银行无权收取滞纳金。”

  而江西创联律师事务所刘阳律师却认为,银行和客户在办理信用卡时就已签订了信用卡申领合约,既然客户在合约上签了字,则可视为同意了银行关于滞纳金的约定。

  江西省银监局监察处一刘姓工作人员更是直言,商业银行征收的滞纳金其实可理解为违约金。在实践过程中,多数民众包括政府公务人员并不知晓滞纳金与违约金的严格区别,因而在订立合同时,对一方违约的处理往往会引用滞纳金、罚息、罚款等术语。虽然不够严谨,但众多的法院判决表明,像物业费、电话费等逾期缴费出现的滞纳金,法院一般会视为违约金的约定。

  部分非行政单位改滞纳金为违约金

  倘若银行把“滞纳金”的表述字样改成“违约金”,是否还可按原来的标准收取?江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晓云认为,银行收取“违约金”意味着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那么是否收、收多少,在合同签订之初,双方就要平等协商,而不是由银行制定格式条款,再经消费者签字同意即可。

  王晓云向记者坦言,我国不少法律法规虽有滞纳金一说,却都未详细的规定,结果派生出各种高标准的滞纳金。王教授告诉记者,早些年,不少法律界人士就曾为“滞纳金”一词专门向非行政机关建言,一些单位也进行了规范,例如南昌的水费“滞纳金”后来被改为违约金。

  储户将起诉中信银行

  在与银行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昨日,郭先生向记者透露,他准备起诉中信银行,已委托律师正式向中信银行发去律师函。

  在传送给中信银行的律师函中,记者发现肖文军律师在函中提到,法律规定“违约责任”是为了弥补非违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导致的财产损失,若没造成实际损失,违约方也可不赔,即使赔也要本着“公平”的原则。肖律师认为,郭先生给银行带来的损失仅仅是占用了10846元的本金和利息,造成银行1年时间无法对此款再放贷创造收益,而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是6.66%,10846元的一年放贷收益应为722.34元,故银行如果收取违约金也不得超过10846×0.0666=722.34元。

  王晓云告诉记者,目前,与银行一样收取滞纳金的非行政机构还有很多。倘若有更多的人像郭先生一样站出来较真,那么滞纳金收取合法性问题,或将更快地引起国家立法部门的重视。

  □文/图 记者梁东波 实习生钟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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