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行的《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生物
否则,由于预防控制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撤职或者开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