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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乘客公交车上挨打 公交公司被判赔6000元

中国法律网 来源:腾讯网 2009-11-29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本报讯 于女士在公交车上被人打伤,肇事者跳窗溜走。于女士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日前,西城法院判决公交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称司乘已尽职责

2月16日,于女士乘公共汽车外出。于女士在车上刷卡时与售票员发生口角,一男乘客对于女士产生不满,于是大打出手,造成于女士鼻子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衣服被撕烂。于女士称,其间她多次要求司机、售票员帮助抓住凶手,但他们不但不理,还将打人凶手放走。

于女士认为她购票乘车,却未能被安全送到目的地,故起诉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6874元。

公交公司表示,于女士是遭受一男乘客毒打,应由该男乘客承担赔偿责任。于女士和男乘客发生纠纷后,司机及售票员主动劝阻双方,并拨打110报警,关闭车门保护现场,男乘客在司机、售票员劝阻下才停止殴打行为。此后男乘客要求售票员开门,但售票员并没有打开车门,男子从右侧窗户跳下逃走。事后司乘人员陪同于女士到公安机关,并垫付医药费,已尽到全部职责。

公交公司判赔六千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交公司应为乘客提供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双方产生吵骂后,司乘人员若能在第一时间及时制止,将会防止伤害事件的发生或减轻伤害后果,公交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千余元。

由于直接责任人男乘客身份不能确定,且下落不明,公交公司可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找出男乘客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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