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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倒土地不盖房”与“法律过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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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倒土地不盖房”与“法律过剩”

   SOHO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潘石屹最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中国大约有三分之一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从来不盖房子的,就是倒卖土地。在潘石屹看来,近几年中国房价大幅度上涨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囤地导致供求失衡。北京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陈国强也认为,企业之所以敢于大规模拿地和囤地,是基于利益驱动,而地方政府纵容这种囤地的行为,同样也是利益驱动(11月1日央视“经济半小时”)。 
    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在当前房价高企、人民不堪重负的情况下,土地的闲置不仅是一种资源浪费、暴殄天物,更是一种以囤积居奇来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行为。一方面,开发商的囤地间接导致房价上涨,吹大房地产泡沫;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囤地占用大量银行资金,积累金融风险。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土地不但是一种有着强烈区域垄断属性的产品,也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属性,这都表明,对土地二级市场的管制,政府有着充分的理由。 
    对于开发商的囤地行为,各地都出台过一些办法,诸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闲置土地管理办法”等等,总之,这些办法、规定都大同小异。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后,连续满1年或者超过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或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1年以上(含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即属闲置土地。对于闲置土地,不满2年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限期动工开发通知书》,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无偿收回。” 
    法律是灰色的,而现实之树常青。法律的工具性必须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即便各地都有各种“闲置土地管理办法”,而且看起来很严格,但在现实的操作中,却往往沦为一个“过剩的法律”。 
    仍以《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为例,从文本上来看,这个规定似乎言之凿凿,但实际上却漏洞百出。通观全部条款,最核心的字眼是“经某某机关批准”。更重要的是,对于“土地闲置满2年的”,处理办法只是说“可以”收回,而不是一定要收回。这个弹性条件,令许多闲置土地一“闲”就是数年甚至超过10年。有统计显示,1998年至2008年10年间,全国范围内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购置面积达到31.3亿平方米;而截至2008年底,全国土地开发量则仅为19.4亿平方米,换言之,仍有近40%的土地滞压于开发商手中。这些开发商的“主动性积压”何曾将这些“规定”和“办法”放在眼中? 
    根据目前的惯例,对土地闲置费,一般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转让时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10%左右。这点费用,对于暴涨的土地市场,无异于九牛一毛。更令人担忧的是,政府在炒地现象中,也是获利者之一。抛开其中的腐败不谈,就政府而言,一方面,他们可以从中获得丰厚的土地闲置费;另一方面,二级市场中土地价格的炒高,对于土地一级市场中的唯一出让者“地方政府”来说,也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开发商与地方政府在这个利益链条中,就是一个攻守同盟,在这种情况下,房价焉能不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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