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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诺千金:资产重组背诺的法律责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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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诺千金:资产重组背诺的法律责任探讨

针对证券市场重组、并购、股改中违背承诺事件屡屡发生,近日,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举行了“资产重组中违背承诺及法律救济研讨会”。与会专家对资产重组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背承诺的法律定性与法律后果,违背承诺发生后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与其他股东损害的范围界定以及可能的法律救济方式等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与会者普遍认为,重组方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系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其因故变更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如果侵犯了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中小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来维护公司和自身权益。

违背承诺的法律定性

主持人:资产重组中,往往会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背原有的承诺的现象发生。此时,这个承诺是否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这种行为,如何对其进行法律定性?中小股东可否据此提起法律诉讼呢?

宋一欣律师:有观点认为,在资产重组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承诺,不能简单地看成合同中的承诺,但这个承诺仍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是一种单方面法律行为。在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文件是有格式要求与披露要求的,披露本身需要披露人斟酌。该不该披露的,没有准备好就不该披露,披露本身就证实了其转让具有正当性的。所以,承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该产生法律后果。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里面所说的承诺,是合同以外的单方承诺。

也有观点认为,如果重组方对外宣称自己要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组,使投资者认为将注入一个优质资产,觉得某上市公司是嫁入豪门。这种情况下,可能构成信息披露上的误导。这时,有实力的人宣称他买某上市公司的目的,会诱导很多中小投资者看好这家公司前景,而购买它的股票。在这种情况下,可能讨论的问题是构不构成对中小投资者的侵权。如果我们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缔约过程根本就没有履行,这就可以讨论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了。这个虚假陈述导致了投资者产生信赖,购买了某上市公司股票,这就有可能使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这时,可能变成了缔约过失引出的侵权责任。

换句话说,如果某上市公司要被注入某资产,导致中小投资者有信心预测公司的前景非常好,使之买了股票。最后重组方又不来了,会不会造成小股东的损失呢?我觉得,投资损失与不重组是有关系的。这样的行为是虚假陈述,或者是违反承诺所造成的侵权,我觉得中小股东可以起诉。即,中小股东确实认为承诺与他们持股有关系的话,我认为可以起诉的。

可能导致的损害范围界定

主持人:进一步说,在资产重组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背承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其可能导致的损害范围如何界定?

宋一欣律师:对于受让方的重组,我认为它开始确实是准备重组的,但是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实现不了,重组有困难,开始打退堂鼓了。我认为,因种种原因而难以重组而导致变更,对于这种变更,它必须要承担法律后果与法律责任。同时,如果一开始这种重组就是假的,本身就是一种欺诈行为,纯粹是一种误导市场行为,这就复杂了。既可能是虚假陈述,还可能是操纵市场,这需要监管部门与法律追究。而侵权责任中所侵犯的是市场利益。

主持人:有观点认为,根据证券法律关系,协议收购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公司的控制权。正常情况下,只是合同关系,重组方跟目标公司的其他公众股东之间法律关系较远。但若宣布不重组时,重组方便侵害了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知情权,侵害的手段是出现了重大瑕疵。对此,您如何看待?

宋一欣律师:这个瑕疵,我个人认为是误导性陈述。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原来是局外人,看着原来的大股东把股权卖给重组方,但大家知道,上市公司里面的风吹草动,特别是资产重组的相关陈述,都会对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判断产生重大的影响。所以,我认为,在信息披露问题上,一定要坚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还有及时性、公平性。从公平性、准确性的角度理解,如果说你一时还没想好,你就做出这种陈述,可以构成误导性陈述,但并不是有恶意的。如果是恶意的,你知道根本就不能资产重组,依然去做陈述,那是虚假陈述!现在还没有证据证明是主观上存在恶意,所以,只能说是误导性陈述。这是关于重组方和目标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侵权关系,有此而生了。

存在的法律救济方式

主持人:那么,资产重组中违背承诺发生后,可能会有哪些法律救济方式,值得投资者参考?

宋一欣律师:有观点认为,通过缔约过失来追究责任,一是要确定公司因收购方行为而导致损害,二是陈述本身真实。假设前两个条件都能成立,真的是给公司带来损失了,而公司又不起诉它时,这种情况下,中小股东倒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这个大前提一定是公司有损害。这可在《公司法》中来寻求法律诉讼的途径,一个是21条,一个是152条股东代表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也有观点认为,如果说有受害股东要起诉,性质上只能列为直接诉讼、个人诉讼,受害的投资者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起诉。同时,下列法条可以考虑,如《证券法》193条与69条,214条。对于214条,若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我个人觉得,至少214条可以抓一下,这是用来解决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和重组方之间侵权行为的办法,这是除了股东代表诉讼之外的另一个诉讼。

完善法律监管和制度建设

主持人:最后,您对完善资产重组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背承诺的法律监管和制度建设,有哪些合理化建议呢?

宋一欣律师:从长远来讲,从制度建设层面上加强对证券市场软信息披露的控制和规范。相关部门对于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的规定还有待完善,明确以优质资产注入的,标志金额是多大,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多大影响,都要说清楚,不能大而化之。这完全可以通过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及资产重整的信息表格规制来做到。

另外,重大资产重组过程,当重组方违反先前的承诺而放弃重组的,这种情况下,实际侵犯了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从制度上应当建立资产重组保证金制度。一旦无法实现重组,重组方应该给中小投资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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