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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名律师联名建议异地侦办律师造假门事件

中国法律网 来源:东方网 2009-12-17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称重庆公安局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回避

  ■媒体揭露李庄曾在休庭后开车撞女公诉人

  日前,北京律师李庄在代理重庆龚刚模涉黑案过程中,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重庆警方拘留,被媒体称为“律师造假门”的该事件引发各界关注。昨天下午,由多名北京律师发起、并得到10多省份的20多位律师联合署名的一封《建议书》被特快专递发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公安部。

  在这封《关于重庆打黑“律师造假门”事件的律师建议书》中,李方平等20多位律师除了对部分律师伪造证据、勾结拉拢某些政法官员等不法行为表示谴责外,还建议公安部“比照文强案”,“指定重庆市以外的警方异地管辖”侦办李庄案,理由是:李庄是被指控唆使龚刚模“谎称被刑讯逼供”,而龚刚模涉黑案又是重庆市公安局直属“打黑办”侦办,重庆市公安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回避。

  昨日开审的岳村涉黑案,“黑老大”岳村的两名辩护律师中,第二辩护律师就来自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昨日下午休庭期间,早报记者曾找到该名律师。起初,这名律师同意与早报记者交换名片,不久却反悔了,称现在情况特殊,恕不能谈论案情。

  北京律师建议保障律师合法权益

  此外,北京律师黎雄兵、张凯等人也于昨天发函至全国律协、北京律协及北京律协会长张学兵,称北京律协应“积极履行律师协会的法定职责”,紧急关注李庄案,“并采取切实行动、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

  在写给北京律协及张学兵会长的函件中,黎雄兵等律师还列举了重庆方面在处理李庄案中涉嫌侵犯律师权益的诸多做法:如,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李庄律师始获准会见被告人时,重庆警方甚至调用四名警察和摄像机对李庄律师会见被告人的执业活动进行现场监控等。早报记者昨天就此向张凯询问时,对方称该细节是从《新京报》12月15日的报道上得知的。

  值得一提的是,据昨天的《中国青年报》的报道,该报记者采访批捕李庄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久红“李庄和龚刚模会面中的情况,是不是通过监听、录像等方式获得的?”陈久红副检察长回答说:“不是。是龚刚模个人检举,之后经其他证人作证形成的证据链。”

  早就有报道:李庄破坏司法公正

  此外,早报记者查阅到,正义网曾于2009年8月3日发表了一篇名为《河北一老总涉嫌侵占1000万被判无罪检察官遭律师恐吓》的文章,文中提及的辩护律师正是李庄。李庄曾在2009年4月份廊坊广阳区法院一次开庭中,对女公诉人言语恐吓,并在休庭后开车撞向该检察官。

  文章写道:2004年,京津发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王向宁因离任审计,被查出侵占公司资金及售房收入共计约1000万元。公安机关经长达六个月多次侦查,检察机关认为证据确实充分,2004年8月廊坊市广阳区检察院指控王向宁构成涉嫌职务侵占罪。

  但是,蹊跷的事情发生了——王向宁的辩护律师李庄在法庭多次声称:“我在河北省委领导办公室,向省委主要领导讲本案情况,省委及政法委领导的态度很明确,表示同意我方意见,并已下达指示给廊坊政法委。”王向宁被提起公诉后,廊坊市政法委曾多次召集廊坊市公、检、法三家调度该案件,理由是“上级领导过问了本案”。

  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历时3年,历经7次开庭审理。2009年6月5日,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王向宁构成职务侵占的四起事实均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王向宁无罪。(东方早报记者 李克诚 于松 李云芳)

  岳村涉黑案庭审首日 3被告当庭承认岳村是黑老大

  昨日上午9时30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准时开庭公开审理了岳村涉黑案(共40名被告人)。此次庭审的程序与以往开审的涉黑案不同,法庭并未首先审理涉黑“头目”岳村,而是先期审理了侯稚灵、吴刚等几名涉黑人员。

  在昨日白天的庭审中,3名被告人当庭承认在岳村手下“染黑”。据辩护律师们透露,按照庭审的安排,今日下午,“1号”被告人岳村才会在法庭调查中出场。

  昨日上午,公诉人用时140分钟宣读了厚达55页的起诉书。下午1时30分,才开始了法庭调查阶段。第一名被带上法庭接受法庭调查的是“10号”被告人侯稚灵。侯稚灵当庭承认了检方的指控,表示:“(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属实。”

  重庆检方指控,1996年12月,侯稚灵曾替岳村经营福安影视城,担任经理职务;其间,经岳村认可,侯稚灵等人又先后招募退伍军人及纠集社会闲杂人员担任影视城“内保人员”;1999年2月17日、4月22日,福安影视城的“内保人员”先后在南岸区南坪地区实施一起故意杀人案和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事后岳村资助、安排侯稚灵、银志伟到外躲藏,逃避法律惩处。

  昨日第二位出场的“2号”被告人吴刚(涉黑“骨干”),也承认曾在岳村的手下“染黑”。在昨日庭审的其他几名被告人否认了检方的指控,不过,他们都表示,岳村是他们的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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