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4日消息,成都拆迁户自焚被定性为“暴力抗法”后,引起了社会的热议。舆论认为,定性罪名是否该由政府委托司法机关进行裁决,而不是违背司法程序独断独行。
在拆迁户自焚事件后,当地区政府将此次“恶性”拆迁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作为政府部门,难道有定罪名的权利?必要的司法程序一概从简,于是数位自焚拆迁户的亲人家属被一一关押。
未经审理调查就张口“暴力抗法”,这明显有悖国家《刑事诉讼法》12条的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原则。按道理,理应是政府机关委托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在经过检方调查后提请公诉,而后由法院进行审判裁决,最后对当事人才能定罪。,难道政府部门连未经审判不得定罪的原则都不清楚吗?
拆迁户自焚事件是悲哀的,捍卫家园本是人之常情,房屋是一个家庭的根基,任谁也不能淡然视之。但在执法部门的强攻下,拆迁户只能以自焚表明自己的决心,这是拆迁户的执着还是执法者的冷漠。
政府口抛出“暴力抗法”的罪名,无非是想撇清自己的责任,但却暴露出了法律意识的淡薄,只是通过强权压制,这样的政府能真正服务于民,做到法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