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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发展需要制订新的规则

中国法律网 来源:瞭望 2009-12-6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瞭望》文章:网络亟待“社会规则”

  以技术规则代替社会规则,引发了网络治理乱象;如何共建一套网络适用的“社会规则”,值得专门研究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董瑞丰

  互联网衍生的众多职业又多了一项,名曰“专业删帖人”。本刊记者日前采访了解到,针对各网络论坛、贴吧的某类帖子,用户可以委托“专业人士”进行删除,收费标准不等,一般半天时间就可以完成。

  记者以业务联系名义与某“专业人士”交谈得知,其业务范围一般限于删除网络发帖,往往与网站内部人员合作进行。说白了,就是“你花钱,我找人在后台直接删帖”。

  通过后台技术屏蔽、删除网络上的某些信息,其由来已久,亦为国际社会所通行,有从维护社会安全计,有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计。但从目前趋势来看,不少信息删除牵涉经济利益。国内一大型股票论坛的某版主私下告诉记者,前两年该论坛人气很旺,被一些人认为可以引导股民买卖操作,因此某一时期某个股票版会集中出现“唱多”的声音,一些不同意见的帖子就悄悄被删除了,“没有任何理由”;反之另一时期又会集中出现“唱空”的声音。虽然“不好认定操纵者就是股票庄家,但背后肯定是有金钱利益在驱动的”。

  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晓日前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从国内外法律现状来看,目前都还缺乏对专业删除负面信息这样的监管规定,删帖人实际上是“用少数几个人的技术手段,取代了社会各方共同协商、共同接受的规则”。

  以技术规则代替社会规则,意味着少数人可以用随意、不透明的方式行使权力,在互联网用户急剧膨胀的今天,势必不能服众。应于国家层面制定法规,或通过行业自律约定来治理互联网,即力图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确立明晰的网络规则。

  但网络技术日新月异,规则若无法及时延展,治理争议随即引发。例如,始于去年的互联网整治低俗之风,社会上一度对低俗信息的认定存在很大争议。本刊记者曾就互联网信息监管标准询问国新办网络局等主管部门,也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对淫秽低俗信息的认定,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这样对媒体表示: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方式,如在美国,家长组成一个评审团,只要这个评审团认为一些内容不健康,就可以立刻把这个内容终止。很多国家在传媒领域里都有一个社会各界组成的道德委员会,中国将会借鉴这些有益的经验和方式。

  即便拥有技术“权力”的网站服务商,也希望网络有更成熟的规则。新浪网新闻中心总监周晓鹏曾就互联网整治低俗之风表示,希望有更为明确的标准,使得网站明确自己的职责,包括该提供什么样的内容,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向监管部门的反映途径、反映时间等。

  李欲晓认为,网络社会的行为方式和权利所属是多层面的,因此其治理也应有多方面的参与,由各方共建网络的“社会规则”。

  网络需要新的规则

  《瞭望》:互联网存在“以技术规则代替社会规则”,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

  李欲晓:互联网世界存在诸多不平等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技术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完全取代了社会规则。或者说,以技术人员为主对规则的制定,取代了社会共同参与规则制定的可行性。

  这在网络诞生之初,有其必然性。但网络发展到今天,行为主体越来越多样化、多层次,随之而来的是行为方式和行为规则的改变。比如网上的交易行为、信息公开形式、社群组织方式、对参与者基础权利的保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等等,需要有一整套更完备的规则以供遵循。但这类规则谁来制定?回过头看,更多是沿用了最初的技术规则。

  网络新技术带来新的社会运行模式,比如电子政务、网络社区、网络自组织,现在都被广泛应用,但这种应用仍处于混沌状态。大家觉得应该这么着、应该那么着,差不多可以接受,就形成某种共识。但细究起来,你在网上有什么权利,这种权利能不能度量、谁来保护谁来确认、被侵犯时怎么追溯,大多还没有明确的答案。这也是网络上诸多争议的根本来源。

  当然,网络发展必然要经历这一过程:先有一个大概的规则,然后加速发展、普及、繁荣,达到普遍化时,反过来要有更深层次的变革,即形成新的网络社会的社会规则。这是在传统的技术规则之上,经过广泛的网络行为的实践,逐步形成的新规则。以此为基础,还将建立起信息社会的一整套规则。这也是所谓网络治理的根本目的。

  《瞭望》:互联网发展到今天,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正在逐渐融合,能否将现实社会中的规则完全移植到网络上?

  李欲晓:这肯定是做不到的。因为一方面,网上的行为方式与网下的社会行为方式存在很大不同。比如互联网上的“人肉搜索”,一旦造成恶劣后果,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是搜索发起人,是提供搜索工具者,抑或是提供信息者,还是被搜索对象?

  诸如此类的问题表明,网络社会带来新的社会行为方式,需要新的规则予以规范。尤其是当中国的信息化程度超过社会整体发展水平时,现实社会中一些机制缺陷被网络予以放大,因此,需要现实社会的规则发挥作用,也需要网络社会的规则发挥作用。

  另一方面,网络的形式使得人们的信息交流和反应模式,与现实社会不尽相同,用现实社会的规则去固化,不完全是好事。

  比如网络实名制,如果用现实社会的规则去套用,应该是可行的。但实际上没有人承担由于实名给用户带来的风险。举个例子来说,小学生使用实名上网,如果导致其现实生活中的行踪被犯罪分子掌握,并造成安全危害,谁来承担法律上、道义上的责任?

  谁来制定规则

  《瞭望》:那么应当由谁来制定网络上的社会规则?

  李欲晓:国际社会都在讨论这个话题,谈到较多的一个概念是各方参与(Stakeholder)。各方包括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用户等。

  政府就不用说了。企业参与制定规则也不存在问题,因为技术、服务都在他们手里,本身已经是规则的制定者,是游戏的主要玩家。

  用户当中,少数的精英,包括各个领域的专家、意见领袖,可以提出一定的规则意见,但他们不能代表大多数用户。实际上,现行这套规则体系下,最大的弱者是普通用户。普通网民没有足够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就只能接受所有现行规则,自身权利是否被侵犯也未必能知道,更无从追查。

  在西方发达国家,行业组织一般分为两类,或代表企业利益,或代表用户利益参与规则制定。但客观而言,国内的行业组织与西方国家有所区别,依附性较强,尤其难以为普通用户争取制定规则的权力。因此,在中国比较可行的方法,仍是由政府代表用户去制定网络上的规则。

  当然在实践中,政府在制定规则过程里,难免虑及自身利益所在。比如政府强调管理效能,而非被管理者的效能;比如政府作为国家安全的实施者,制定规则更多考虑的是国家安全性,而非个体安全性。站在不同利益主体角度,政府一些作为可以理解,但从作为广大互联网用户利益的代表角度而言,政府应更关注社会公众的权利保护。

  中国应阐述自身管理模式

  《瞭望》:第四届互联网治理论坛11月18日刚刚在埃及闭幕,自2006年以来,该论坛每年在不同国家举办一次年会。国际社会对网络治理是否形成了共识?

  李欲晓:网络治理具有复杂性。一方面,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不同文化之间对于网络规则的认识不同。比如说欧洲各国大多发达,公民社会成型,其主流民众就希望社会不要发生突变,信息更充分流动,日常热衷于探讨文学、艺术、哲学,更关注基本权利,但对社会生产、发展的速度要求相对较低。中国民众也有自己对社会规则的认识。

  另一方面,网络快速发展,必须考虑如何建立一套持久发展的规则。只有当这套规则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大家要遵守相同或类似的规则时,社会发展才会持续向前走,否则就处于矛盾甚至可能失控的状态。

  在中国整个发展历程中,我们对互联网治理的研究,是要保证中国国家发展的利益,保障互联网资源,保障互联网安全,保障互联网的应用是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而不是造成社会的欺诈横行、道德溃败、动荡不安。

  世界上许多国家对互联网都采取不同程度的监管措施。其实,在互联网发展的不同阶段,或者说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各个国家采取不同方式去治理网络社会都是很正常的现象。

  互联网治理是一个全球共同探讨的问题,没有一个现成的统一的标准。中国应当着力研究的是,什么是符合自身发展阶段的、能够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网络管理模式,并在国内外探讨中把自己的观点和管理模式阐述清楚,让大家能够接受。

  《瞭望》:国外的网络治理经验,有哪些可资借鉴?

  李欲晓:我在美国的大学做访问学者时,一进校园网,打开的第一个网页就显示:你在网络上的一切行为是可被监控的,不要去做违法的行为。所以说,美国的网络信息监管也都存在,但必须依据法律进行。

  一些主要国家对网络管理立法已有十多年的历史。美国立法比较全面,更多以修正案、补充条款的形式,在原有法律中增加环节;但近年来也有一个趋势,就是逐步建立像网络安全法这样的专门法律。

  俄罗斯制定有信息安全法、网络法、电子数据保护法等一系列较为严谨完备的法规体系。日本2002年就制定了反垃圾邮件法,后来又陆续制定反黑客法、个人数据保护法以及规范电子商务交易方面的法律。

  澳大利亚在立法时明确赋予行业组织很多权力,授权社团机构承担一些行政性执法,如举报、发布黑名单等。

  从国际经验来看,中国也要依法治理网络,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近些年推行的行业自律虽然成效很大,但不能取代法律。因为网络不仅仅涉及政治性的行为方式,还有商业性纠纷、个人隐私权、网上信用、个人信用信息等,这些都不是靠行业自律可以解决的,需要法律来保护基本权利。

  但目前而言,相关法律仍然滞后。我们现在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法没有,电信法也没有,这些方面都应该形成法律体系来管理。比如未成年人保护,虽然已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但法律条文没有对未成年人信息安全或信息保护作出专门规定,所以如果网站对未成年人提供不健康信息,到底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并不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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